十二师生态环境局2023年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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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师生态环境局2023年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法人或其他组织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事项。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

三、承办机构及职责

十二师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受十二师生态环境局领导,依法统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的行政执法权。

四、办理基本流程

(一)立案调查

1.立案审批

十二师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执法支队)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必须调查处理的,提起立案申请,制作《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经案审会讨论批准予以立案(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

执法部门对立案的环境违法行为,指定专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

现场调查取证包括:

对有关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时,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并配有现场方位图;

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对现场进行影像,摄影、录音、收取证物等。

(二)法制审核

执法支队调查终结后5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提交生态环境局进行法制审核。

生态环境局在收到行政处罚送审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

(三)告知和听证

生态环境局经初步审核,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交由执法支队送达当事人,文书及送达回证一并存档。

《告知书》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应当在收到《告知书》3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四)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期满,或者陈述、申辩、听证、集体讨论后,生态环境局再次核审,并形成核审意见,提交案审会集体讨论。经集体讨论后,由生态环境局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批准后送达当事人,文书及送达回证一并存档。

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办理过程中听证、公告、监测、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期限。

(五)责令改正决定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及时制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六)处罚决定信息公开

执法支队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将相关信息通过十二师人民政府官网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七)复查和后督察

执法支队依据具体情况对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复查或后督察。复查应当在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30日内,后督察应当在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完成。

(八)催告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命令的,执法支队可在诉讼期限届满(6个月)后制作《催告书》,经批准后送达当事人,文书及送达回证一并存档。

(九) (略) 强制执行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命令的,依法申请县级 (略) 强制执行。

(十)结案归档

符合结案条件的,经领导批准后结案归档。

五、受理条件

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需要作出行政处罚。

六、办理期限

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办理过程中听证、公告、监测、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期限。

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听证权、陈述和申辩权等。

八、救济渠道

向十二师生态环境局提出行政复议;向乌鲁木齐 (略) 提出行政诉讼。

九、监督途径

十二师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其行政执法活动受十二师生态环境局监督,监督电话:0991-*。

责任编辑:郝道宽

一、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法人或其他组织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事项。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

三、承办机构及职责

十二师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受十二师生态环境局领导,依法统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的行政执法权。

四、办理基本流程

(一)立案调查

1.立案审批

十二师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执法支队)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必须调查处理的,提起立案申请,制作《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经案审会讨论批准予以立案(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

执法部门对立案的环境违法行为,指定专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

现场调查取证包括:

对有关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时,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并配有现场方位图;

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对现场进行影像,摄影、录音、收取证物等。

(二)法制审核

执法支队调查终结后5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提交生态环境局进行法制审核。

生态环境局在收到行政处罚送审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

(三)告知和听证

生态环境局经初步审核,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交由执法支队送达当事人,文书及送达回证一并存档。

《告知书》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应当在收到《告知书》3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四)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期满,或者陈述、申辩、听证、集体讨论后,生态环境局再次核审,并形成核审意见,提交案审会集体讨论。经集体讨论后,由生态环境局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批准后送达当事人,文书及送达回证一并存档。

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办理过程中听证、公告、监测、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期限。

(五)责令改正决定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及时制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六)处罚决定信息公开

执法支队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将相关信息通过十二师人民政府官网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七)复查和后督察

执法支队依据具体情况对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复查或后督察。复查应当在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30日内,后督察应当在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完成。

(八)催告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命令的,执法支队可在诉讼期限届满(6个月)后制作《催告书》,经批准后送达当事人,文书及送达回证一并存档。

(九) (略) 强制执行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命令的,依法申请县级 (略) 强制执行。

(十)结案归档

符合结案条件的,经领导批准后结案归档。

五、受理条件

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需要作出行政处罚。

六、办理期限

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办理过程中听证、公告、监测、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期限。

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听证权、陈述和申辩权等。

八、救济渠道

向十二师生态环境局提出行政复议;向乌鲁木齐 (略) 提出行政诉讼。

九、监督途径

十二师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其行政执法活动受十二师生态环境局监督,监督电话:0991-*。

责任编辑:郝道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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