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28日拟审批公示
2023年3月28日拟审批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3月28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3月28日-2023年3月30日(3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459-*
传 真:0459-*
通讯地址: (略) 高新区管委会339室
邮 编:*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单位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略) 天 (略) 环境检测实验室迁址项目 | 大庆高新区安萨路9-1号 | (略) 天 (略) | (略) (略) | (一)施工期的环境保护措施。加强施工期间的环境管理工作,防止施工扬尘和噪声污染。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管网进入东城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定期对施工场地洒水以减少二次扬尘。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市政部门统一处理;建筑垃圾 (略) 政指定的倾倒地点。施工场界噪声要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要求。 (二)大气环境保护措施。有机前处理室、无机前处理室和理化实验室废气由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20米高排气筒排放,非*烷总烃、硫酸雾、氯化氢、氮氧化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氨、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限值要求。土壤消解室废气经20米高排气筒排放,硫酸雾、氯化氢、氮氧化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的硫酸雾、氯化氢、非*烷总烃、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的氨、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的非*烷总烃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限值要求。 (三)水环境保护措施。废水主要有器皿后段清洗废水和职工生活污水,器皿后段清洗废水酸碱中和后与职工生活污水一同经管网进入东城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地下水和土壤环境保护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从污染物的产生、入渗、扩散、应急响应进行控制。项目实施分区防渗措施,危废暂存间及试剂间实施重点防渗。实验室地面采取一般防渗。 (五)声环境保护措施。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限值要求。 (六)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固体废弃物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实验废液、器皿前段清洗废水、过期试剂、废弃样品、废试剂瓶、废活性炭、废实验耗材均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送有资质单位妥善处置。 (七)加强环境风险防控。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在开工建设前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加强风险防控预警体系建设,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评估与修订。 (八)建立环保组织机构。制定可行的规章制度和规范的环保档案,加强建设期和运营期的环境管理,把环境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3月28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3月28日-2023年3月30日(3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459-*
传 真:0459-*
通讯地址: (略) 高新区管委会339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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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单位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略) 天 (略) 环境检测实验室迁址项目 | 大庆高新区安萨路9-1号 | (略) 天 (略) | (略) (略) | (一)施工期的环境保护措施。加强施工期间的环境管理工作,防止施工扬尘和噪声污染。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管网进入东城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定期对施工场地洒水以减少二次扬尘。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市政部门统一处理;建筑垃圾 (略) 政指定的倾倒地点。施工场界噪声要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要求。 (二)大气环境保护措施。有机前处理室、无机前处理室和理化实验室废气由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20米高排气筒排放,非*烷总烃、硫酸雾、氯化氢、氮氧化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氨、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限值要求。土壤消解室废气经20米高排气筒排放,硫酸雾、氯化氢、氮氧化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的硫酸雾、氯化氢、非*烷总烃、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的氨、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的非*烷总烃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限值要求。 (三)水环境保护措施。废水主要有器皿后段清洗废水和职工生活污水,器皿后段清洗废水酸碱中和后与职工生活污水一同经管网进入东城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地下水和土壤环境保护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从污染物的产生、入渗、扩散、应急响应进行控制。项目实施分区防渗措施,危废暂存间及试剂间实施重点防渗。实验室地面采取一般防渗。 (五)声环境保护措施。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限值要求。 (六)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固体废弃物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实验废液、器皿前段清洗废水、过期试剂、废弃样品、废试剂瓶、废活性炭、废实验耗材均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送有资质单位妥善处置。 (七)加强环境风险防控。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在开工建设前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加强风险防控预警体系建设,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评估与修订。 (八)建立环保组织机构。制定可行的规章制度和规范的环保档案,加强建设期和运营期的环境管理,把环境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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