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河环龙罚字〔20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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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河环龙罚字〔2022〕2号)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7P

  法定代表人:杨锦标

  地址:龙川县宝龙工业园内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2年3月29日, (略) 生态环境局龙川分局 (略) 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2021年度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废气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 (略) 生态环境局龙川分局对 (略)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2年3月29日);

  2. (略) 现场检查照片(2022年3月29日);

  3. (略) 生态环境局龙川分局对 (略) 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22年3月29日);

  4. (略) 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5. (略) 陈述报告一份。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 (略) 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环龙罚告字〔2022〕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略) 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于2022年4月6日书面向我局陈述申辩,请求减轻行政处罚。主要申辩理由如下:你公司因近两年受新冠疫情影响,企业订单减少,生存困难,且现已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废气检测工作。为扎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经研究讨论, (略) 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及《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八章第三十二项§8.32“环境敏感区或限批区以外的区域,B 类水污染物或B类大气污染物,配合调查,2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规定,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元整(¥2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 (略) 生态环境局龙川分局办公室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至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东 (略) 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 (略) 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龙川分局地址:龙川县老隆镇同德街23号

  邮政编码:*

(略) 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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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7P

  法定代表人:杨锦标

  地址:龙川县宝龙工业园内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2年3月29日, (略) 生态环境局龙川分局 (略) 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2021年度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废气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 (略) 生态环境局龙川分局对 (略)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2年3月29日);

  2. (略) 现场检查照片(2022年3月29日);

  3. (略) 生态环境局龙川分局对 (略) 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22年3月29日);

  4. (略) 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5. (略) 陈述报告一份。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 (略) 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环龙罚告字〔2022〕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略) 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于2022年4月6日书面向我局陈述申辩,请求减轻行政处罚。主要申辩理由如下:你公司因近两年受新冠疫情影响,企业订单减少,生存困难,且现已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废气检测工作。为扎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经研究讨论, (略) 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及《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八章第三十二项§8.32“环境敏感区或限批区以外的区域,B 类水污染物或B类大气污染物,配合调查,2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规定,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元整(¥2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 (略) 生态环境局龙川分局办公室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至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东 (略) 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 (略) 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龙川分局地址:龙川县老隆镇同德街23号

  邮政编码:*

(略) 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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