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全县物业承接查验工作的通知
资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全县物业承接查验工作的通知
各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规范物 (略) 场秩序,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房〔2010〕16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现就规范全县物业承接查验及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物业承接查验的定义、原则和主体责任
(一)定义:物业承接查验,是指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
(二)原则: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客观公正、权责分明以及保护业主共有财产的原则。
(三)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移交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物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对开发建设单位移交的资料、物业等进行清点和核查,移交的资料中应包括共用设施设备出厂、安装、试验和运行的合格证明文件等。
二、物业承接查验的范围
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明确约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应包含以下物业承接查验内容:
(一)共用部位。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外墙、门厅、楼梯间、走廊、楼道、扶手、护栏、电梯井道、架空层及设备间等;
(二)共用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电梯、水泵、水箱、避雷设施、消防设备、楼道灯、电视天线、发电机、变配电设备、给排水管线、电线、供暖及空调设备等;
(三)共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道路、绿地、人造景观、围墙、大门、信报箱、宣传栏、路灯、排水沟、渠、池、污水井、化粪池、垃圾容器、污水处理设施、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休闲娱乐设施、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施、人防设施、垃圾转运设施以及物业服务用房等。
三、物业承接查验行为授权方式
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向业主公示和说明。临时管理规约中应明确约定全体业主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承接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事项。业主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临时管理规约及业主书面承诺应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
四、落实物业承接查验关键环节
新建物业项目承接查验工作应按照《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做好以下几个关键环节工作:
(一)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新建物业小区交付使用15日前,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物业承接查验办法》规定程序完成承接查验工作,共同确认查验结果并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应对承接查验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其时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二)落实承接查验备案手续
1.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承接查验完成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向物业项目所在地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1)承接查验备案表(三份);
(2)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
(3)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承接查验表;
(4)第三方机构承接查验报告(未委托可不提交);
(5)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6)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资料移交表;
(7)其它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
2.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资料齐全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在《物业承接查验备案表》(一式三份)上盖章予以备案。备案部门、物业企业和开发建设单位各留存一份。
3.物业服务企业申请办理备案的承接查验资料与物业企业或开发建设单位留存的相关资料内容应完全一致。如不一致,以办理备案时提交的资料为准。
4.提倡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委托具有专业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参与承接查验工作。
(三)加强承接查验档案管理
1.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业主大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移交物业承接查验档案。
2.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妥善保管物业承接查验备案资料。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等可依据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向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查询、复制备案资料。
五、加强物业承接查验监督管理
(一)开发建设单位及物业服务企业应据实完整填写物业项目查验表和移交表,共同保证提交的备案资料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及合法性。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备案审核时一般只作形式要件审查。审核中发现资料存在错漏等问题的,可要求建设单位和物业企业补充提交、更正或作出说明。
(二)新建商品房经竣工验收备案后,开发建设单位应根据《物业承接查验办法》要求,主动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相关资料,完成物业承接查验及备案工作。承接查验费用(含委托第三方机构查验费用)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查验协议中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建设单位承担。未经承接查验备案的商品房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不得申请注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三)建设单位以物业交付期限届满为由,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接不符合交用条件或者未经查验的物业的,或不移交有关承接查验资料的,县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八条第四项或《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四)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以及不按规定办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的,由县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并可扣减企业信用分。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缺陷给业主造成损害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维修、赔偿责任。
六、其他事项
(一)物业承接查验备案资料是厘清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责任的重要依据,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内容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通知施行前尚未按规定办理承接查验备案的物业项目,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参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当时交付实际情况,在2023年12月底前及时共同补办。
(三)本通知施行后,对新建尚未交付的物业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及时与物业服务企业共同进行承接查验并办理备案手续。在物业项目未办理承接查验备案前,物业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义务及毁损或灭失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
(四)物业项目经承接查验备案并移交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和法定的维修、养护、管理义务,承担因管理服务不当致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毁损或灭失的责任;建设单位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相关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建设工程质量和物业共用部门、共用设施设备的保修责任。
(五)物业项目承接查验中发生的争议,可以申请物业所在地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调解。
(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与原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承接查验活动,参照本通知及《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物业承接查验备案表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承接查验表3.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示范文本)4.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资料移交表各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规范物 (略) 场秩序,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房〔2010〕16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现就规范全县物业承接查验及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物业承接查验的定义、原则和主体责任
(一)定义:物业承接查验,是指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
(二)原则: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客观公正、权责分明以及保护业主共有财产的原则。
(三)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移交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物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对开发建设单位移交的资料、物业等进行清点和核查,移交的资料中应包括共用设施设备出厂、安装、试验和运行的合格证明文件等。
二、物业承接查验的范围
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明确约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应包含以下物业承接查验内容:
(一)共用部位。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外墙、门厅、楼梯间、走廊、楼道、扶手、护栏、电梯井道、架空层及设备间等;
(二)共用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电梯、水泵、水箱、避雷设施、消防设备、楼道灯、电视天线、发电机、变配电设备、给排水管线、电线、供暖及空调设备等;
(三)共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道路、绿地、人造景观、围墙、大门、信报箱、宣传栏、路灯、排水沟、渠、池、污水井、化粪池、垃圾容器、污水处理设施、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休闲娱乐设施、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施、人防设施、垃圾转运设施以及物业服务用房等。
三、物业承接查验行为授权方式
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向业主公示和说明。临时管理规约中应明确约定全体业主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承接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事项。业主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临时管理规约及业主书面承诺应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
四、落实物业承接查验关键环节
新建物业项目承接查验工作应按照《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做好以下几个关键环节工作:
(一)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新建物业小区交付使用15日前,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物业承接查验办法》规定程序完成承接查验工作,共同确认查验结果并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应对承接查验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其时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二)落实承接查验备案手续
1.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承接查验完成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向物业项目所在地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1)承接查验备案表(三份);
(2)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
(3)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承接查验表;
(4)第三方机构承接查验报告(未委托可不提交);
(5)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6)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资料移交表;
(7)其它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
2.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资料齐全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在《物业承接查验备案表》(一式三份)上盖章予以备案。备案部门、物业企业和开发建设单位各留存一份。
3.物业服务企业申请办理备案的承接查验资料与物业企业或开发建设单位留存的相关资料内容应完全一致。如不一致,以办理备案时提交的资料为准。
4.提倡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委托具有专业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参与承接查验工作。
(三)加强承接查验档案管理
1.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业主大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移交物业承接查验档案。
2.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妥善保管物业承接查验备案资料。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等可依据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向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查询、复制备案资料。
五、加强物业承接查验监督管理
(一)开发建设单位及物业服务企业应据实完整填写物业项目查验表和移交表,共同保证提交的备案资料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及合法性。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备案审核时一般只作形式要件审查。审核中发现资料存在错漏等问题的,可要求建设单位和物业企业补充提交、更正或作出说明。
(二)新建商品房经竣工验收备案后,开发建设单位应根据《物业承接查验办法》要求,主动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相关资料,完成物业承接查验及备案工作。承接查验费用(含委托第三方机构查验费用)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查验协议中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建设单位承担。未经承接查验备案的商品房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不得申请注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三)建设单位以物业交付期限届满为由,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接不符合交用条件或者未经查验的物业的,或不移交有关承接查验资料的,县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八条第四项或《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四)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以及不按规定办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的,由县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并可扣减企业信用分。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缺陷给业主造成损害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维修、赔偿责任。
六、其他事项
(一)物业承接查验备案资料是厘清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责任的重要依据,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内容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通知施行前尚未按规定办理承接查验备案的物业项目,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参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当时交付实际情况,在2023年12月底前及时共同补办。
(三)本通知施行后,对新建尚未交付的物业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及时与物业服务企业共同进行承接查验并办理备案手续。在物业项目未办理承接查验备案前,物业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义务及毁损或灭失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
(四)物业项目经承接查验备案并移交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和法定的维修、养护、管理义务,承担因管理服务不当致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毁损或灭失的责任;建设单位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相关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建设工程质量和物业共用部门、共用设施设备的保修责任。
(五)物业项目承接查验中发生的争议,可以申请物业所在地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调解。
(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与原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承接查验活动,参照本通知及《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物业承接查验备案表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承接查验表3.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示范文本)4.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资料移交表 最近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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