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吉木萨尔县人民医院新院区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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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吉木萨尔县人民医院新院区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吉木萨 (略) :

你单位委托新疆昌吉 (略) 编制完成的《吉木萨 (略) 新院区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收悉。吉木萨尔县水利局于2022年8月17日组织专家对《吉木萨 (略) 新院区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以下简称《方案报告书》)进行了技术审查并出具了专家评审意见。方案编制单位已按照专家评审意见对《方案报告书》做了修改完善。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内容和组成

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城区西北部,西临闽江路,南临建国路,东临准东路,北邻文襄路,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9°11′43.92″,北纬:43°59′3.32″。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土建施工、设备购置及附属设施建设,总建筑面积81948.60 m2,包括门急诊楼、医技楼、病房、感染病区、医疗保障、后勤、行政辅助等, (略) 内绿化、硬化、亮化等配套设施建设及医疗设备购置等。

项目主要由建筑物区、绿化工程区、道路工程区、管线工程区、施工生产生活区及临时堆土区等6部分组成。

工程建设期挖方17.86万m3,填方20.51万m3,调出9.05万m3,调入9.05万m3,借方6.19万m3,弃方3.54万m3,全部拉运至建筑垃圾场。

本项目行政区划属吉木萨尔县管辖,工程占地面积共计11.90hm2,其中永久占地面积为11.88hm2,临时占地面积为0.02hm2,占地类型为其他草地。

本工程项目的施工办公生活区主要布置在项目区用地范围内的西南角,占地0.94hm2为重复占地;场 (略) 政道路(建国路),建国路路面结构为沥青混凝土路面,可满足施工需要;施工用电直接接项 (略) 政供电;工程施工用水直接接项 (略) 政管网供水;施工通讯依托直接利用现有的移动通讯作为现有的通讯方式;取料场采用成品商品料场。

本工程占地范围内无任何居民房与其他专项设施,不存在拆迁及移民安置问题。

项目已于2021年8月开工建设,计划于2023年10月完工。

本工程总投资为49000万元,土建投资为39600万元,资金来源地方政府专项资金32000万元,其他资金17000万元。

二、项目建设总体要求

(一)、基本同意水土流失现状分析。项目区属山前冲洪积平原,工程占地区域土壤类型主要为灰漠土,植被覆盖率20%,土壤侵蚀类型主要为轻度风力、轻度水力侵蚀,项目建设所在的吉木萨尔县属天山北坡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II2天山北坡诸小河流域重点治理区,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北方风沙区一级标准。

(二)、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工程建设方案及布局符合水土保持要求,无制约主体工程建设的限制性因素。后续应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严格控制和减免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则同意该工程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1.90hm2。行政区划属吉木萨尔县,防治责任主体为吉木萨 (略) 。

(四)原则同意水土流失预测方法和预测结论。经调查和预测,工程建设扰动地表面积11.90hm2,项目建设区工程建设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总量为1889t,其中背景流失量648t,新增流失量1241t。水土流失的重点区域为绿化工程区及道路工程区,施工期是工程产生水土流失的重点时段。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控制在用地范围内,禁止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产生的弃土(渣)要及时进行防护,禁止随意倾倒;施工结束后对施工迹地进行平整和地表恢复;切实加强水土保持管理和临时防护,严格控制和减免生产建设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的原则、依据和方法。

水土保持措施总投资631.96万元,主体已列597.50万元;本方案新增水土保持措施24.46万元,其中:工程措施5.60万元、植物措施0.62万元、施工临时工程1.60万元、独立费用25.64万元,基本预备费1.00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免征。

三、建设单位在工程生产建设中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设单位在后续项目建设中,应遵守国家、自治区发布的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在项目前期工作中,应及时委托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在获取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后,方可开工建设,保证项目全面贯彻落实“三同时”制度。

(二)本项目后续施工过程中落实水土保持措施,重点加强对水土保持的宣传和监督管理工作,要积极配合和主动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依法依规及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略) 国发[2017]46号的相关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竣工验收,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建设单位应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及时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并向我局备案。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吉木萨尔县水利局

2022年11月15日

吉木萨 (略) :

你单位委托新疆昌吉 (略) 编制完成的《吉木萨 (略) 新院区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收悉。吉木萨尔县水利局于2022年8月17日组织专家对《吉木萨 (略) 新院区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以下简称《方案报告书》)进行了技术审查并出具了专家评审意见。方案编制单位已按照专家评审意见对《方案报告书》做了修改完善。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内容和组成

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城区西北部,西临闽江路,南临建国路,东临准东路,北邻文襄路,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9°11′43.92″,北纬:43°59′3.32″。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土建施工、设备购置及附属设施建设,总建筑面积81948.60 m2,包括门急诊楼、医技楼、病房、感染病区、医疗保障、后勤、行政辅助等, (略) 内绿化、硬化、亮化等配套设施建设及医疗设备购置等。

项目主要由建筑物区、绿化工程区、道路工程区、管线工程区、施工生产生活区及临时堆土区等6部分组成。

工程建设期挖方17.86万m3,填方20.51万m3,调出9.05万m3,调入9.05万m3,借方6.19万m3,弃方3.54万m3,全部拉运至建筑垃圾场。

本项目行政区划属吉木萨尔县管辖,工程占地面积共计11.90hm2,其中永久占地面积为11.88hm2,临时占地面积为0.02hm2,占地类型为其他草地。

本工程项目的施工办公生活区主要布置在项目区用地范围内的西南角,占地0.94hm2为重复占地;场 (略) 政道路(建国路),建国路路面结构为沥青混凝土路面,可满足施工需要;施工用电直接接项 (略) 政供电;工程施工用水直接接项 (略) 政管网供水;施工通讯依托直接利用现有的移动通讯作为现有的通讯方式;取料场采用成品商品料场。

本工程占地范围内无任何居民房与其他专项设施,不存在拆迁及移民安置问题。

项目已于2021年8月开工建设,计划于2023年10月完工。

本工程总投资为49000万元,土建投资为39600万元,资金来源地方政府专项资金32000万元,其他资金17000万元。

二、项目建设总体要求

(一)、基本同意水土流失现状分析。项目区属山前冲洪积平原,工程占地区域土壤类型主要为灰漠土,植被覆盖率20%,土壤侵蚀类型主要为轻度风力、轻度水力侵蚀,项目建设所在的吉木萨尔县属天山北坡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II2天山北坡诸小河流域重点治理区,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北方风沙区一级标准。

(二)、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工程建设方案及布局符合水土保持要求,无制约主体工程建设的限制性因素。后续应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严格控制和减免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则同意该工程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1.90hm2。行政区划属吉木萨尔县,防治责任主体为吉木萨 (略) 。

(四)原则同意水土流失预测方法和预测结论。经调查和预测,工程建设扰动地表面积11.90hm2,项目建设区工程建设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总量为1889t,其中背景流失量648t,新增流失量1241t。水土流失的重点区域为绿化工程区及道路工程区,施工期是工程产生水土流失的重点时段。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控制在用地范围内,禁止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产生的弃土(渣)要及时进行防护,禁止随意倾倒;施工结束后对施工迹地进行平整和地表恢复;切实加强水土保持管理和临时防护,严格控制和减免生产建设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的原则、依据和方法。

水土保持措施总投资631.96万元,主体已列597.50万元;本方案新增水土保持措施24.46万元,其中:工程措施5.60万元、植物措施0.62万元、施工临时工程1.60万元、独立费用25.64万元,基本预备费1.00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免征。

三、建设单位在工程生产建设中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设单位在后续项目建设中,应遵守国家、自治区发布的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在项目前期工作中,应及时委托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在获取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后,方可开工建设,保证项目全面贯彻落实“三同时”制度。

(二)本项目后续施工过程中落实水土保持措施,重点加强对水土保持的宣传和监督管理工作,要积极配合和主动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依法依规及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略) 国发[2017]46号的相关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竣工验收,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建设单位应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及时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并向我局备案。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吉木萨尔县水利局

202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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