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新疆钜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废处置及综合利用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关于对《新疆钜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废处置及综合利用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新疆 (略) :
你单位委托新疆万汇 (略) 编制完成的《新疆 (略) 危废处置及综合利用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收悉。吉木萨尔县水利局于2022年9月25日组织专家对《新疆 (略) 危废处置及综合利用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以下简称《方案报告书》)进行了技术审查并出具了专家评审意见。方案编制单位已按照专家评审意见对《方案报告书》做了修改完善。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内容和组成
新疆 (略) 危废处置及综合利用项目位于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北三台循环经济工业园区内,北邻Y405乡道,东邻东盛三路,距吉木萨尔县城30km,项目区中心地理坐标为北纬44°7′58.02″,东经88°45′24.68″。
本项目年处置3万吨废催化剂,10万吨/年废有机溶剂;新建废催化剂回收处理车间、危废库房、精馏装置及精馏配套设备、焚烧装置、消防水池及消防设施、办公楼及生产生活的配辅设施。
本项目共占地10.66hm2,按占地性质划分,均为永久占地,无临时占地;按占地类型划分,均为园区建设用地。按项目组成划分,生产区占地7.55hm2,生活区占地0.64hm2,道路区占地2.47hm2(其中进场道路0.18hm2,场内道路2.29hm2),临时办公区占地0.02hm2(属生产区重复占地)。
本项目工程建设土(石)方共开挖5.26万m3,回填5.86万m3,借方0.47万m3(包括外购绿化覆土0.19万m3及罐区砾石垫料0.28万m3),无弃方。
项目待正常运行后,每年共产生精炼渣10343t。根据要求对产生的精炼炉炉渣进行危险废物鉴定,若不属于危险废物,则外售给建材企业作为原料综合利用;焚烧炉年均产生焚烧废渣854.4t,焚烧炉废渣、实验室废液为危险废物,需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本项目邻近吉木萨尔县三台工业园区,施工人员生活可依托于附近居民用房。施工前期,在场地东侧危废库处设置临时办公区,临时搭建硬化及彩钢板房,总占地约200m2,本项目所需要的混凝土及稳定土的制造均可依托于周边商品料场及拌合场,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均由这些商品料场及拌合场承担。本工程占地范围内无任何居民房与其他专项设施,不存在拆迁及移民安置问题。
本项目已于2022年3月开工,计划于2022年12月竣工,总工期为10个月。
项目建设总投资4000万元,其中其中土建投资为2800万元,项目资金来源全部为企业自筹。
二、项目建设总体要求
(一)、基本同意水土流失现状分析。项目区属山前冲洪积倾斜平原区,工程占地区域土壤类型主要为棕漠土,植被覆盖率15%,土壤侵蚀类型主要为轻度风力侵蚀,项目建设所在的吉木萨尔县属天山北坡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II2天山北坡诸小河流域重点治理区,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北方风沙区一级标准。
(二)、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工程建设方案及布局符合水土保持要求,无制约主体工程建设的限制性因素。后续应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严格控制和减免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则同意该工程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0.66hm2,均为永久占地。行政区划属吉木萨尔县,防治责任主体为新疆 (略) 。
(四)原则同意水土流失预测方法和预测结论。经水土流失调查及分析,本工程原地貌土壤流失总量为296t,扰动地表土壤流失总量为641t,新增土壤流失总量为345t。生产区是本工程水土流失防治和水土流失监测的重点区域,施工期是工程产生水土流失的重点时段,应重点加强生产施工期的临时防护措施设计。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控制在用地范围内,禁止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产生的弃土(渣)要及时进行防护,禁止随意倾倒;施工结束后对施工迹地进行平整和地表恢复;切实加强水土保持管理和临时防护,严格控制生产建设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的原则、依据和方法。本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为47.03万元,其中主体工程已有水土保持投资为16.73万元,本方案新增水土保持投资30.30万元。工程措施投资15.47万元,植物措施投资0.92万元,临时措施投资3.83万元,独立费用15.57万元(其中水土保持监理费2.5万元;水土保持监测费5万元),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元,基本预备费0.58万元。
三、建设单位在工程生产建设中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设单位在后续项目建设中,应遵守国家、自治区发布的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在项目前期工作中,应及时委托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在获取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后,方可开工建设,保证项目全面贯彻落实“三同时”制度。
(二)本项目后续施工过程中落实水土保持措施,重点加强对水土保持的宣传和监督管理工作,要积极配合和主动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依法依规及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略) 国发〔2017〕46号的相关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竣工验收,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建设单位应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及时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并向我局备案。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吉木萨尔县水利局
2023年1月3日
新疆 (略) :
你单位委托新疆万汇 (略) 编制完成的《新疆 (略) 危废处置及综合利用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收悉。吉木萨尔县水利局于2022年9月25日组织专家对《新疆 (略) 危废处置及综合利用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以下简称《方案报告书》)进行了技术审查并出具了专家评审意见。方案编制单位已按照专家评审意见对《方案报告书》做了修改完善。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内容和组成
新疆 (略) 危废处置及综合利用项目位于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北三台循环经济工业园区内,北邻Y405乡道,东邻东盛三路,距吉木萨尔县城30km,项目区中心地理坐标为北纬44°7′58.02″,东经88°45′24.68″。
本项目年处置3万吨废催化剂,10万吨/年废有机溶剂;新建废催化剂回收处理车间、危废库房、精馏装置及精馏配套设备、焚烧装置、消防水池及消防设施、办公楼及生产生活的配辅设施。
本项目共占地10.66hm2,按占地性质划分,均为永久占地,无临时占地;按占地类型划分,均为园区建设用地。按项目组成划分,生产区占地7.55hm2,生活区占地0.64hm2,道路区占地2.47hm2(其中进场道路0.18hm2,场内道路2.29hm2),临时办公区占地0.02hm2(属生产区重复占地)。
本项目工程建设土(石)方共开挖5.26万m3,回填5.86万m3,借方0.47万m3(包括外购绿化覆土0.19万m3及罐区砾石垫料0.28万m3),无弃方。
项目待正常运行后,每年共产生精炼渣10343t。根据要求对产生的精炼炉炉渣进行危险废物鉴定,若不属于危险废物,则外售给建材企业作为原料综合利用;焚烧炉年均产生焚烧废渣854.4t,焚烧炉废渣、实验室废液为危险废物,需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本项目邻近吉木萨尔县三台工业园区,施工人员生活可依托于附近居民用房。施工前期,在场地东侧危废库处设置临时办公区,临时搭建硬化及彩钢板房,总占地约200m2,本项目所需要的混凝土及稳定土的制造均可依托于周边商品料场及拌合场,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均由这些商品料场及拌合场承担。本工程占地范围内无任何居民房与其他专项设施,不存在拆迁及移民安置问题。
本项目已于2022年3月开工,计划于2022年12月竣工,总工期为10个月。
项目建设总投资4000万元,其中其中土建投资为2800万元,项目资金来源全部为企业自筹。
二、项目建设总体要求
(一)、基本同意水土流失现状分析。项目区属山前冲洪积倾斜平原区,工程占地区域土壤类型主要为棕漠土,植被覆盖率15%,土壤侵蚀类型主要为轻度风力侵蚀,项目建设所在的吉木萨尔县属天山北坡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II2天山北坡诸小河流域重点治理区,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北方风沙区一级标准。
(二)、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工程建设方案及布局符合水土保持要求,无制约主体工程建设的限制性因素。后续应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严格控制和减免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则同意该工程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0.66hm2,均为永久占地。行政区划属吉木萨尔县,防治责任主体为新疆 (略) 。
(四)原则同意水土流失预测方法和预测结论。经水土流失调查及分析,本工程原地貌土壤流失总量为296t,扰动地表土壤流失总量为641t,新增土壤流失总量为345t。生产区是本工程水土流失防治和水土流失监测的重点区域,施工期是工程产生水土流失的重点时段,应重点加强生产施工期的临时防护措施设计。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控制在用地范围内,禁止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产生的弃土(渣)要及时进行防护,禁止随意倾倒;施工结束后对施工迹地进行平整和地表恢复;切实加强水土保持管理和临时防护,严格控制生产建设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的原则、依据和方法。本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为47.03万元,其中主体工程已有水土保持投资为16.73万元,本方案新增水土保持投资30.30万元。工程措施投资15.47万元,植物措施投资0.92万元,临时措施投资3.83万元,独立费用15.57万元(其中水土保持监理费2.5万元;水土保持监测费5万元),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元,基本预备费0.58万元。
三、建设单位在工程生产建设中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设单位在后续项目建设中,应遵守国家、自治区发布的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在项目前期工作中,应及时委托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在获取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后,方可开工建设,保证项目全面贯彻落实“三同时”制度。
(二)本项目后续施工过程中落实水土保持措施,重点加强对水土保持的宣传和监督管理工作,要积极配合和主动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依法依规及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略) 国发〔2017〕46号的相关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竣工验收,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建设单位应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及时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并向我局备案。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吉木萨尔县水利局
2023年1月3日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