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纯度氮化硅粉扩建项目-审批拟批准情况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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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纯度氮化硅粉扩建项目-审批拟批准情况公示

项目名称:高纯度氮化硅粉扩建项目
建设地点: (略) 即墨区通济街道办事处孔雀河二路69号
建设单位:青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青岛 (略)
公示时间:2023年03月29日至2023年04月04日
项目概况:青 (略) 利用现有车间进行整合,拟投资200万元建设高纯度氮化硅粉扩建项目。不新增占地,利用现有项目人员调配,年运营300天,实行两班制、每班12h。主要建设内容为:①新增12套生产设备(新增4套反应釜布设在现有南生产车间1F,新增2台压滤机布设在西生产车间2F、新增1台压滤机布设在西生产车间1F,新增1套气流磨布设在南生产车间1F,新增2台微波干燥设备布设在西生产车间2F、新增2台球磨机布设在南生产车间1F。),混料、分拣、筛分等其他工序依托厂区现有设备;②现有工程进行升级改造,采用自蔓燃高温合成法制备氮化硅。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混合料出料产生VOCs经集气罩收集至“两级水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的排气筒(P3)排放; 反应釜抽真空过程产生的颗粒物、VOCs经管道收集至“两级水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2根15m高的排气筒(P3、P4)排放;反应釜排气过程产生的颗粒物、氯化氢经集气罩收集至“两级水喷淋”处理后,通过2根15m高排气筒(P3、P4)排放;酸洗除杂和二级清洗过程产生的氯化氢和氟化物经集气罩收集至“两级水喷淋+SDG(干式酸性废气净化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P1)排放。P1排气筒氯化氢、氟化氢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P3、P4排气筒VOCs排放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中第II时段中标准要求,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8)表2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重点控制区排放限值,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污染物控制措施。厂区投料、出料和包装产生的颗粒物经移动式布袋除尘设备处理后于车间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8)表3建材工业(除水泥外的其他建材)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氯化氢、氟化氢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界VOCs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2厂界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烷总烃监控点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表A.1中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压滤废水、废气处理设施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调节+二级化学沉淀+絮凝沉淀+调节)处理后与纯水制备浓水、循环冷却水及经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餐饮废水经隔油预处理) (略) 政污水管网排入即 (略) 处理,废水排放须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项目须对危废暂存场所等进行严格防渗处理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设备置于室内,并采取隔声、降噪、减振等治理措施,确保营运期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规范收集、贮存和无害化处置利用。废包装袋、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水喷淋装置沉淀的污泥、废氯化铵、污泥处理站污泥及清洗后的废酸桶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项目一般固废处置场所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废润滑油、废油桶、废无水*醇包装物及废吸附剂须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项目危险废物暂存场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生产中若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中未识别的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的管理要求处理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五)严格落实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报告表》提出的管理与监测制度。严格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等规范设置污染物排放口和标志牌。排气筒设置采样监测孔,安装采样监测平台。(六)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完善风险管理,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我分局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如遇环保设施检修、出现异常等情况,应立即停产抢修并及时向我分局报告,如实记录被查。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依法依规开展安全评价评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七)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名称: (略) 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
联系电话:0532-*
传真电话:
通讯地址:即墨区壮武路496号
邮政编码:*
项目名称:高纯度氮化硅粉扩建项目
建设地点: (略) 即墨区通济街道办事处孔雀河二路69号
建设单位:青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青岛 (略)
公示时间:2023年03月29日至2023年04月04日
项目概况:青 (略) 利用现有车间进行整合,拟投资200万元建设高纯度氮化硅粉扩建项目。不新增占地,利用现有项目人员调配,年运营300天,实行两班制、每班12h。主要建设内容为:①新增12套生产设备(新增4套反应釜布设在现有南生产车间1F,新增2台压滤机布设在西生产车间2F、新增1台压滤机布设在西生产车间1F,新增1套气流磨布设在南生产车间1F,新增2台微波干燥设备布设在西生产车间2F、新增2台球磨机布设在南生产车间1F。),混料、分拣、筛分等其他工序依托厂区现有设备;②现有工程进行升级改造,采用自蔓燃高温合成法制备氮化硅。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混合料出料产生VOCs经集气罩收集至“两级水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的排气筒(P3)排放; 反应釜抽真空过程产生的颗粒物、VOCs经管道收集至“两级水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2根15m高的排气筒(P3、P4)排放;反应釜排气过程产生的颗粒物、氯化氢经集气罩收集至“两级水喷淋”处理后,通过2根15m高排气筒(P3、P4)排放;酸洗除杂和二级清洗过程产生的氯化氢和氟化物经集气罩收集至“两级水喷淋+SDG(干式酸性废气净化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P1)排放。P1排气筒氯化氢、氟化氢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P3、P4排气筒VOCs排放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中第II时段中标准要求,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8)表2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重点控制区排放限值,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污染物控制措施。厂区投料、出料和包装产生的颗粒物经移动式布袋除尘设备处理后于车间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8)表3建材工业(除水泥外的其他建材)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氯化氢、氟化氢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界VOCs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2厂界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烷总烃监控点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表A.1中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压滤废水、废气处理设施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调节+二级化学沉淀+絮凝沉淀+调节)处理后与纯水制备浓水、循环冷却水及经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餐饮废水经隔油预处理) (略) 政污水管网排入即 (略) 处理,废水排放须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项目须对危废暂存场所等进行严格防渗处理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设备置于室内,并采取隔声、降噪、减振等治理措施,确保营运期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规范收集、贮存和无害化处置利用。废包装袋、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水喷淋装置沉淀的污泥、废氯化铵、污泥处理站污泥及清洗后的废酸桶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项目一般固废处置场所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废润滑油、废油桶、废无水*醇包装物及废吸附剂须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项目危险废物暂存场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生产中若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中未识别的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的管理要求处理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五)严格落实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报告表》提出的管理与监测制度。严格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等规范设置污染物排放口和标志牌。排气筒设置采样监测孔,安装采样监测平台。(六)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完善风险管理,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我分局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如遇环保设施检修、出现异常等情况,应立即停产抢修并及时向我分局报告,如实记录被查。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依法依规开展安全评价评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七)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名称: (略) 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
联系电话:0532-*
传真电话:
通讯地址:即墨区壮武路4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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