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锦州市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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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锦州市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 (略) 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略) 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 (略) 场平稳健康发展,努力打造“交房即交证”新模式, (略) 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 (略) 委、 (略) 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企业和群众需求为导向, (略) 商品房办证效率,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努力打造“交房即交证”新模式,逐步实现新建商品房“住权与产权同步”,切实增强企业和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略) 场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自然资源、住建、税务、人防等部门加强沟通协作,通过信息共享、流程优化,提升办事效率。各相关职能部门强化过程管控,健全监督体系,指导开发企业优化施工管理,积极履行主体责任。购房人按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通过各方密切协作、同向发力,实现交房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各相关部门以“交房即交证”改革工作为抓手,各司其职、主动作为,积极引导开发企业大力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逐步推广购房人在交房现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工作模式,努力打造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不动产登记领域办理环节最少、办事流程最简、办结时限最短,人民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最高的营商环境。

三、工作原则

1.依法依规,规范审批。“交房即交证”工作所涉及的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部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开展具体工作,确保审批流程合理合法、程序规范。

2.各司其职,优化程序。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承担本部门工作职责,在确保审批标准、验收规范、登记准确的基础上,对涉及开发企业的工程许可、项目验收、不动产登记等环节做到部门间紧密衔接,简化材料,优化流程,并行办理,努力减轻企业群众办证负担。

3.协调配合,及时反馈。各相关部门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和不动产登记有关要求,全力配合开发企业做好项目前期审批、验收、权籍调查、纳税等业务衔接,对于开发企业遇到的问题,应积极协调反馈,及时给予解决。

四、适用范围

本《方案》 (略) 新建商品房开发项目。自《方案》下发之日起,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开发项目应大力推行“交房即交证”工作。

五、工作流程及工作时限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开发项目,开发企业应承诺按期交房,积极将交证作为房屋交付条件,在向不动产登记机构“交房即交证”专窗申请后,专窗将信息推送至各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大力配合开发企业准备申请材料,优化流程、压缩时限,实现“交房即交证”。

(一)商品房预售及签订购房合同阶段

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开发项目,须在购房合同中增加“交房即交证”作为选择性条款,明确买卖双方责任义务,同时,合同中应包含当事人约定办理预告登记和转移登记预申请的相关条款。

(二)验收前准备阶段

1.项目单体竣工后,开发企业组织五方验收。

2.自然资源部门指导测绘机构按照“多测合一”工作要求和《 (略) 自然资源厅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略) 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 (略) 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辽自然资发〔2022〕110号)标准测绘,测绘成果应满足自然资源、住建、人防等部门联合验收的工作需要。

3.联合验收测绘同步开展房产测绘,对应用于商品房销售的房产预测绘成果,测绘机构须赴现场勘查,在建设项目施工至标准层后,开展测绘作业和房屋预测面积计算。在房屋实测时,建设项目须整幢单体竣工后,测绘机构进行实测面积测算。

4.开发企业在约定交房前两个月,出具收房通知并将登记、契税申报缴纳的方式、提交材料、工作时限等一并告知购房人,住建、自然资源及税务部门指导企业积极组织“交房即交证”准备工作。

(三)联合验收阶段

住建部门指导开发企业在工程建设审批管理系统上实施审批联合验收,并提交相应事项申请材料。联合验收材料审核阶段、现场勘查阶段合格后,住建部门出具加盖电子公章的验收合格意见书,联合验收总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开发企业应确保在项目交房前取得《竣工验收备案书》。

(四)首次登记阶段

开发企业应当在申请竣工联合验收的同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交房即交证”专窗申请房屋首次登记,登记机构提前介入指导开发企业,利用房产测绘报告,土地证等材料形成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待《竣工验收备案书》形成后即时完成首次登记。

(五)转移登记阶段

不动产登记机构及税务部门指导开发企业,持申请书、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材料,向“交房即交证”专窗申请房屋转移登记。开发企业已提交转移登记委托书和承诺的,购房人可以自行向登记机构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做到一窗受理,即时办结,线上税费统缴,推行电子证照。

六、工作措施及职责分工

(一)自然资源部门

1.加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前沟通协调,在建审总平面图上明确标注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各楼幢建筑面积、层数、房屋用途、配套公建面积和位置等具体指标,确保“图证一致”。

2.按照《 (略) 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办法》(锦自然资发〔2022〕32号)要求,将建设工程项目涉及的测绘中介服务,由开发企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联合测绘单位开展测绘活动。建设完善“多测合一”信息平台, (略) 工改审批系统实现有效对接共享。整合规范规划核实、人防、消防、配套管网等测绘测量项目, (略) 自然资源厅下发的技术指南标准,加强过程监管,降低测绘成本,共享测绘成果,实现“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

3.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规划事中、批后监管,严格要求开发企业按照经审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其附图实施项目建设,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重新报原审批部门审核。

完成时限:**日前。

(二)住建部门

1.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增加“交房即交证”作为选择性条款,由买卖双方明确责任义务,并在合同中增加办理预告登记和转移登记预申请的相关条款。

2.组织自然资源、人防等部门进行竣工联合验收,指导开发企业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上申请联合验收。各部门按照“同时受理,联合验收、限时办结、统一确认”的原则,加快审批事项办理速度,督促开发企业在项目交付使用前取得《竣工验收备案书》,确保按期交房。

3.按照《 (略)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有关要求,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严格监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要与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建立协同工作机制。

4.对积极完成“交房即交证”承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未按期履约承诺“交房即交证”的开发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实施信用管理。

5.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开发企业项目建设监管,约束开发企业建设行为,严格要求按照已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实施项目建设,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重新报原审批部门审核。

完成时限:**日前。

(三)税务部门

加快推进网上办税系统建设,优化提升购房人缴纳契税便利度,提供网上和办税服务厅办税功能,为购房人在登记前依法完税,并实时将完税信息共享至不动产登记机构。会同财政、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建设税费统缴平台系统,积极推进税费线上一次收缴、后台自动清分入账(库)。

完成时限:**日前。

(四)不动产登记机构

1.全面推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购房人委托开发企业代为申请预告登记的,由开发企业通过不动产企业端网上办理渠道申请办理;按揭商品房办理预告登记的,由贷款银行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和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一并办理,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

2.提高不动产登记效率。针对“交房即交证”的项目,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建立专窗,固定专人做好受理接待工作,接受开发企业“交房即交证”和转移登记预申请,并负责将信息推送至相关各部门。对于企业在登记前期需要的协调事项,靠前服务,对于已受理的申请,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办理。在首次登记时,一并收取开发企业的转移登记委托书和承诺,使购房人可以自行在登记机构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对于无自行办理意愿的购房人也可委托开发企业代为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

3.拓展办理渠道。加大电子签名、电子签章、电子证照的开发力度,积极推广部门间共享使用,深度推进“一证通办”“一件事一次办”。加快“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建设,积极推进税费线上一次收缴、后台自动清分入账(库),逐步实现开发企业客户端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商品房转移登记,网上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零材料。

4.加强信息共享。直接提取前期供地、规划和商品房预售、工程竣工验收等环节形成的测绘成果,及时办理信息入库。能够直接提取利用测绘(权籍)成果的,不再另行要求当事人开展不动产测绘和权籍调查。

5.不动产登记机构定期对“交房即交证”房地产开发项目办理不动产登记情况予以公示。

完成时限:**日前。

(五)其他部门

“交房即交证”工作涉及的财政、人防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履职尽责,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完成时限:**日前。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协作,提高效率

各单位要以“交房即交证”改革工作为抓手,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各司其职、加强协作、优化流程,对本部门实施事项的落实措施予以明确,提高办事效率。

(二)加强督查,严格落实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和各自的职能履职尽责,加强内部监督督导,对不履职、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人员要进行追责问责。

(三)加强宣传,引导帮扶

各单位要对“交房即交证”改革工作广泛宣传,加强政策解读力度,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要提前介入、积极引导、全程帮办。开发企业要主动申请,积极配合,及时办理各项手续,确保实现交房即交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

附件: (略) 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略) 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一、组成人员

组 长:宋晓东 (略) 长

副组长:朱 军 市政府副秘书长

马 斌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王英超 市住建局局长

李春鹏 市税务局局长

邱晓冬 市国动办(人防办)副主任

成 员:常 宁 市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市自然资源服务中心主任

赵 哲 市发改委党组成员

曹 兵 市财政局副局长

*红玉 市住建局副局长

周 飞 市税务局党委委员、总经济师

杨艳华 市国动办(人防办)副主任

包豁杰 市自然资源服务中心副主任

二、工作机构

工作组 (略) 自然资源局,承担工作组日常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局长马斌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市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市自然资源服务中心主任常宁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工作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工作组办公室提出,及时调整。

三、工作职责

(一)自然资源部门

牵头“多测合一”,加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前沟通协调,指导做好规划核实等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规划事中、批后监管。

(二)住建部门

牵头组织项目联合验收工作和协调交房工作,修改完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严格监管,按照相关规定对开发企业实施信用管理。

(三)税务部门

加快推进网上办税系统建设,会同财政、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建设税费统缴平台系统,积极推进税费线上一次收缴、后台自动清分入账(库)。

(四)财政部门

配合税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建设税费统缴平台系统,积极推进税费线上一次收缴,提供资金保障。

(五)人防部门

(略) 住建局牵头组织的联合验收,落实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并出具验收意见。

(六)不动产登记机构

全面推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提高不动产登记效率,建立“交房即交证”专窗,拓展办理渠道,定期对“交房即交证”房地产开发项目办理不动产登记情况予以公示。

(略) 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 (略) 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略) 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 (略) 场平稳健康发展,努力打造“交房即交证”新模式, (略) 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 (略) 委、 (略) 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企业和群众需求为导向, (略) 商品房办证效率,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努力打造“交房即交证”新模式,逐步实现新建商品房“住权与产权同步”,切实增强企业和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略) 场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自然资源、住建、税务、人防等部门加强沟通协作,通过信息共享、流程优化,提升办事效率。各相关职能部门强化过程管控,健全监督体系,指导开发企业优化施工管理,积极履行主体责任。购房人按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通过各方密切协作、同向发力,实现交房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各相关部门以“交房即交证”改革工作为抓手,各司其职、主动作为,积极引导开发企业大力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逐步推广购房人在交房现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工作模式,努力打造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不动产登记领域办理环节最少、办事流程最简、办结时限最短,人民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最高的营商环境。

三、工作原则

1.依法依规,规范审批。“交房即交证”工作所涉及的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部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开展具体工作,确保审批流程合理合法、程序规范。

2.各司其职,优化程序。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承担本部门工作职责,在确保审批标准、验收规范、登记准确的基础上,对涉及开发企业的工程许可、项目验收、不动产登记等环节做到部门间紧密衔接,简化材料,优化流程,并行办理,努力减轻企业群众办证负担。

3.协调配合,及时反馈。各相关部门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和不动产登记有关要求,全力配合开发企业做好项目前期审批、验收、权籍调查、纳税等业务衔接,对于开发企业遇到的问题,应积极协调反馈,及时给予解决。

四、适用范围

本《方案》 (略) 新建商品房开发项目。自《方案》下发之日起,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开发项目应大力推行“交房即交证”工作。

五、工作流程及工作时限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开发项目,开发企业应承诺按期交房,积极将交证作为房屋交付条件,在向不动产登记机构“交房即交证”专窗申请后,专窗将信息推送至各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大力配合开发企业准备申请材料,优化流程、压缩时限,实现“交房即交证”。

(一)商品房预售及签订购房合同阶段

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开发项目,须在购房合同中增加“交房即交证”作为选择性条款,明确买卖双方责任义务,同时,合同中应包含当事人约定办理预告登记和转移登记预申请的相关条款。

(二)验收前准备阶段

1.项目单体竣工后,开发企业组织五方验收。

2.自然资源部门指导测绘机构按照“多测合一”工作要求和《 (略) 自然资源厅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略) 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 (略) 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辽自然资发〔2022〕110号)标准测绘,测绘成果应满足自然资源、住建、人防等部门联合验收的工作需要。

3.联合验收测绘同步开展房产测绘,对应用于商品房销售的房产预测绘成果,测绘机构须赴现场勘查,在建设项目施工至标准层后,开展测绘作业和房屋预测面积计算。在房屋实测时,建设项目须整幢单体竣工后,测绘机构进行实测面积测算。

4.开发企业在约定交房前两个月,出具收房通知并将登记、契税申报缴纳的方式、提交材料、工作时限等一并告知购房人,住建、自然资源及税务部门指导企业积极组织“交房即交证”准备工作。

(三)联合验收阶段

住建部门指导开发企业在工程建设审批管理系统上实施审批联合验收,并提交相应事项申请材料。联合验收材料审核阶段、现场勘查阶段合格后,住建部门出具加盖电子公章的验收合格意见书,联合验收总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开发企业应确保在项目交房前取得《竣工验收备案书》。

(四)首次登记阶段

开发企业应当在申请竣工联合验收的同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交房即交证”专窗申请房屋首次登记,登记机构提前介入指导开发企业,利用房产测绘报告,土地证等材料形成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待《竣工验收备案书》形成后即时完成首次登记。

(五)转移登记阶段

不动产登记机构及税务部门指导开发企业,持申请书、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材料,向“交房即交证”专窗申请房屋转移登记。开发企业已提交转移登记委托书和承诺的,购房人可以自行向登记机构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做到一窗受理,即时办结,线上税费统缴,推行电子证照。

六、工作措施及职责分工

(一)自然资源部门

1.加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前沟通协调,在建审总平面图上明确标注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各楼幢建筑面积、层数、房屋用途、配套公建面积和位置等具体指标,确保“图证一致”。

2.按照《 (略) 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办法》(锦自然资发〔2022〕32号)要求,将建设工程项目涉及的测绘中介服务,由开发企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联合测绘单位开展测绘活动。建设完善“多测合一”信息平台, (略) 工改审批系统实现有效对接共享。整合规范规划核实、人防、消防、配套管网等测绘测量项目, (略) 自然资源厅下发的技术指南标准,加强过程监管,降低测绘成本,共享测绘成果,实现“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

3.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规划事中、批后监管,严格要求开发企业按照经审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其附图实施项目建设,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重新报原审批部门审核。

完成时限:**日前。

(二)住建部门

1.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增加“交房即交证”作为选择性条款,由买卖双方明确责任义务,并在合同中增加办理预告登记和转移登记预申请的相关条款。

2.组织自然资源、人防等部门进行竣工联合验收,指导开发企业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上申请联合验收。各部门按照“同时受理,联合验收、限时办结、统一确认”的原则,加快审批事项办理速度,督促开发企业在项目交付使用前取得《竣工验收备案书》,确保按期交房。

3.按照《 (略)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有关要求,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严格监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要与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建立协同工作机制。

4.对积极完成“交房即交证”承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未按期履约承诺“交房即交证”的开发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实施信用管理。

5.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开发企业项目建设监管,约束开发企业建设行为,严格要求按照已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实施项目建设,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重新报原审批部门审核。

完成时限:**日前。

(三)税务部门

加快推进网上办税系统建设,优化提升购房人缴纳契税便利度,提供网上和办税服务厅办税功能,为购房人在登记前依法完税,并实时将完税信息共享至不动产登记机构。会同财政、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建设税费统缴平台系统,积极推进税费线上一次收缴、后台自动清分入账(库)。

完成时限:**日前。

(四)不动产登记机构

1.全面推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购房人委托开发企业代为申请预告登记的,由开发企业通过不动产企业端网上办理渠道申请办理;按揭商品房办理预告登记的,由贷款银行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和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一并办理,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

2.提高不动产登记效率。针对“交房即交证”的项目,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建立专窗,固定专人做好受理接待工作,接受开发企业“交房即交证”和转移登记预申请,并负责将信息推送至相关各部门。对于企业在登记前期需要的协调事项,靠前服务,对于已受理的申请,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办理。在首次登记时,一并收取开发企业的转移登记委托书和承诺,使购房人可以自行在登记机构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对于无自行办理意愿的购房人也可委托开发企业代为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

3.拓展办理渠道。加大电子签名、电子签章、电子证照的开发力度,积极推广部门间共享使用,深度推进“一证通办”“一件事一次办”。加快“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建设,积极推进税费线上一次收缴、后台自动清分入账(库),逐步实现开发企业客户端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商品房转移登记,网上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零材料。

4.加强信息共享。直接提取前期供地、规划和商品房预售、工程竣工验收等环节形成的测绘成果,及时办理信息入库。能够直接提取利用测绘(权籍)成果的,不再另行要求当事人开展不动产测绘和权籍调查。

5.不动产登记机构定期对“交房即交证”房地产开发项目办理不动产登记情况予以公示。

完成时限:**日前。

(五)其他部门

“交房即交证”工作涉及的财政、人防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履职尽责,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完成时限:**日前。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协作,提高效率

各单位要以“交房即交证”改革工作为抓手,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各司其职、加强协作、优化流程,对本部门实施事项的落实措施予以明确,提高办事效率。

(二)加强督查,严格落实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和各自的职能履职尽责,加强内部监督督导,对不履职、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人员要进行追责问责。

(三)加强宣传,引导帮扶

各单位要对“交房即交证”改革工作广泛宣传,加强政策解读力度,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要提前介入、积极引导、全程帮办。开发企业要主动申请,积极配合,及时办理各项手续,确保实现交房即交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

附件: (略) 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略) 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一、组成人员

组 长:宋晓东 (略) 长

副组长:朱 军 市政府副秘书长

马 斌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王英超 市住建局局长

李春鹏 市税务局局长

邱晓冬 市国动办(人防办)副主任

成 员:常 宁 市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市自然资源服务中心主任

赵 哲 市发改委党组成员

曹 兵 市财政局副局长

*红玉 市住建局副局长

周 飞 市税务局党委委员、总经济师

杨艳华 市国动办(人防办)副主任

包豁杰 市自然资源服务中心副主任

二、工作机构

工作组 (略) 自然资源局,承担工作组日常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局长马斌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市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市自然资源服务中心主任常宁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工作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工作组办公室提出,及时调整。

三、工作职责

(一)自然资源部门

牵头“多测合一”,加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前沟通协调,指导做好规划核实等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规划事中、批后监管。

(二)住建部门

牵头组织项目联合验收工作和协调交房工作,修改完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严格监管,按照相关规定对开发企业实施信用管理。

(三)税务部门

加快推进网上办税系统建设,会同财政、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建设税费统缴平台系统,积极推进税费线上一次收缴、后台自动清分入账(库)。

(四)财政部门

配合税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建设税费统缴平台系统,积极推进税费线上一次收缴,提供资金保障。

(五)人防部门

(略) 住建局牵头组织的联合验收,落实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并出具验收意见。

(六)不动产登记机构

全面推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提高不动产登记效率,建立“交房即交证”专窗,拓展办理渠道,定期对“交房即交证”房地产开发项目办理不动产登记情况予以公示。

(略) 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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