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余江区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2023年余江区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 (略) 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余江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余江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余江区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现就2023年余江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所涉房屋作出征收决定如下:
一、征收范围
(略) 2023年余江区棚户区征收范围:1、建设西路以南府西巷;2、西渠大道南北延伸;3、竹溪路;4、其他零星及城区危旧房。征收户数约166户,征收面积约2.2万㎡(具体以征收红线范围为准)。
二、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征收 (略) 余江区人民政府,征收管理 (略) 余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略) 自然资源局余江分局,房屋征收补偿实施 (略) 余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棚户区改造项目部,由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签约期限、搬迁交付拆除期限
1.签约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2023年6月20日17:30止。第一签约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2023年6月10日17:30止,第二签约期限自2022年6月11日至2022年6月20日17:30止。
2.搬迁交付拆除期限: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0天内完成腾空搬迁并交付征收部门拆除。
四、征收补偿
按照《2023年余江区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执行。
五、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有两种,一是货币补偿安置,二是产权调换安置,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地点为政府回购区规划区内符合条件的商品房小区普通商品房、政府新建的安置房小区或政府回购征收范围内的普通商品房用于“就地安置”。
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 (略) 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 (略) 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余江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余江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余江区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现就2023年余江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所涉房屋作出征收决定如下:
一、征收范围
(略) 2023年余江区棚户区征收范围:1、建设西路以南府西巷;2、西渠大道南北延伸;3、竹溪路;4、其他零星及城区危旧房。征收户数约166户,征收面积约2.2万㎡(具体以征收红线范围为准)。
二、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征收 (略) 余江区人民政府,征收管理 (略) 余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略) 自然资源局余江分局,房屋征收补偿实施 (略) 余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棚户区改造项目部,由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签约期限、搬迁交付拆除期限
1.签约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2023年6月20日17:30止。第一签约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2023年6月10日17:30止,第二签约期限自2022年6月11日至2022年6月20日17:30止。
2.搬迁交付拆除期限: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0天内完成腾空搬迁并交付征收部门拆除。
四、征收补偿
按照《2023年余江区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执行。
五、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有两种,一是货币补偿安置,二是产权调换安置,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地点为政府回购区规划区内符合条件的商品房小区普通商品房、政府新建的安置房小区或政府回购征收范围内的普通商品房用于“就地安置”。
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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