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各庄110千伏变电站主变扩建工程-de5d7b29fc5f421fa4471213487253a1-拟审查项目
史各庄110千伏变电站主变扩建工程-de5d7b29fc5f421fa4471213487253a1-拟审查项目
建设地点:史各庄街道
公示时间:2023-04-04
受理时间:2023-03-22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大气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扬尘造成的污染是短期和局部的影响,施工完成后便会消失。降低施工期扬尘的有效措施如下:(1)项目施工前制定控制工地扬尘方案;(2)施工场地每天定期洒水,及时清扫、冲洗,4级以上大风日停止土方工程;(3)运输车辆进入场地应低速行驶,减少尘量;车体轮胎应清理干净后再离开工地;(4)避免起尘材料的露天堆放,施工渣土需用帆布覆盖。经过严格采取上述一系列措施,施工期扬尘可控制在合理范围内。2.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废水主要来自于车辆冲洗等产生少量的施工废水及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施工期水环境保护措施如下:(1)施工废水严禁以渗坑、渗井或漫流方式排放,需通过有组织收集后上 (略) 政污水管网,沉淀物质随施工场地内固体废物运至指定地点。(2)施工场地不设置厨房,施工人员就餐为外购,无餐饮废水产生。施工人员生活污水通过现状变电站内化粪池处理,由环卫部门定期清掏,就近运至TBD 再生水厂进行处理。施工废水产生量较小,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不会对周围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3.声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噪声主要为施工设备噪声,运输车辆噪声,大多为不连续性噪声。本工程施工期应严格做到以下几点:((1)采用低噪声设备,加强施工机械的维修、养护,将较强的噪声源尽量设在远离居住区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地方,并对强噪声源设立围挡;(2)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夜间进行高噪声施工。采取上述措施后,施工期噪声经距离衰减和隔声后能够满足GB12523-201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要求。
公众参与情况:该项目已完成受理情况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联系人:冯博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中国电 (略)
审批部门: (略) 昌平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白浮泉路15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略)
建设地点:史各庄街道
公示时间:2023-04-04
受理时间:2023-03-22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大气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扬尘造成的污染是短期和局部的影响,施工完成后便会消失。降低施工期扬尘的有效措施如下:(1)项目施工前制定控制工地扬尘方案;(2)施工场地每天定期洒水,及时清扫、冲洗,4级以上大风日停止土方工程;(3)运输车辆进入场地应低速行驶,减少尘量;车体轮胎应清理干净后再离开工地;(4)避免起尘材料的露天堆放,施工渣土需用帆布覆盖。经过严格采取上述一系列措施,施工期扬尘可控制在合理范围内。2.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废水主要来自于车辆冲洗等产生少量的施工废水及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施工期水环境保护措施如下:(1)施工废水严禁以渗坑、渗井或漫流方式排放,需通过有组织收集后上 (略) 政污水管网,沉淀物质随施工场地内固体废物运至指定地点。(2)施工场地不设置厨房,施工人员就餐为外购,无餐饮废水产生。施工人员生活污水通过现状变电站内化粪池处理,由环卫部门定期清掏,就近运至TBD 再生水厂进行处理。施工废水产生量较小,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不会对周围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3.声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噪声主要为施工设备噪声,运输车辆噪声,大多为不连续性噪声。本工程施工期应严格做到以下几点:((1)采用低噪声设备,加强施工机械的维修、养护,将较强的噪声源尽量设在远离居住区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地方,并对强噪声源设立围挡;(2)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夜间进行高噪声施工。采取上述措施后,施工期噪声经距离衰减和隔声后能够满足GB12523-201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要求。
公众参与情况:该项目已完成受理情况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联系人:冯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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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单位名称:中国电 (略)
审批部门: (略) 昌平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白浮泉路15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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