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征求《怀化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怀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征求《怀化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略) 民朋友们:
为 (略) 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根据《 (略) 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湘建保〔2022〕2号) (略) 委、市政府工作要求, (略) 城区实际,我局草拟了《 (略) 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你们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3年3月29日至4月30日
二、修改意见反馈
请社会各界群众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将修改意见以信函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反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保科,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在此,衷心感谢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联系电话:0745-*
邮箱:*@*q.com
附件:《 (略) 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3月28日?????
(略) 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力度, (略) 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根据《 (略) 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湘建保〔2022〕2号)等精神, (略) 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深化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为深入实施“五新四城”战略、加快建设现代化新怀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鼓励多方参与。政府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略) 场机制作用,引导多方参与投资和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实现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多方式保障。
——坚持适当新建,优先利用存量。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土地(包含但不限于工业、商业、商办、公共设施、教育科研用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等,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盘活等多种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
——坚持供需匹配,实现职住平衡。全面摸清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等情况,结合现有租赁住房供求,将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交通站 (略) 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实现职住平衡。
(三)目标任务
“十四五”期间,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住房建设的重点任务,计划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7068套(间)41.4万平方米以上,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占新增住房供应总量的比例力争达到15%以上。到2025年,以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更加完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得到有效缓解。
二、基础制度
(一)保障对象。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住 (略) 民、青年人。符合条件的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和执行优生优育政策、复员退*军人、引进人才等群体应纳入保障范围。
(二)户型面积。保障性租赁住房分为住宅型和宿舍型两类,住宅型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宿舍型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
(三)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同地段、 (略) 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80%以下。租金实行动态调整,调整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
(四)发展方式。保障性租赁住房坚持“谁投资、谁所有”原则, (略) 场机制作用,以市场方式筹集房源为主,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主要采取新建、改建和盘活存量房等方式筹集。
新建: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土地、工业园区配套用地和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改建: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同意,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产权所有人以地块或楼栋为单位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盘活存量房:可将闲置的棚改安置房、公租房、经适房等政府闲置住房改变用途,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探索利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鼓励开发企业将存量商品房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鼓励租赁企业在满足安全要求前提下,将市场存量住房进行改造后按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要求对外出租。
(五)申报流程
1.计划申报。市、县市区住建部门会同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规划,编制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2.项目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当地住建部门申请项目认定书。其中,
(1)利用住宅用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取得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
(2)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满足以下条件: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家、 (略) 的规范和技术标准。
(3)利用闲置住宅和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改建前应对房屋安全性能进行鉴定保证满足安全使用的要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依法取得土地且建设手续齐全的合法建筑,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存在抵押、质押等其他权利限制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建设单位应为房屋产权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改建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原则上不得少于20套(间)且建筑面积不少于900平方米。房地产开发企业若有部分售出的,应征得该部分所有购房业主书面同意后方可改建。下列存量房屋不得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违法违章建设的;改建后不符合结构、消防安全和环保要求的;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或土地、环境和建筑有污染不满足居住条件的;近期列入征收计划的;其它经论证禁止改建的。
(4)已建成投入运营、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的项目,由产权单位(运营单位)按规定向当地住建部门申请项目认定书。
3.审查认定。市、县市区住建部门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初审、实地察看等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批次组织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主管部门联合审查。对项目所在地区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的承载力以及项目安全等方面进行充分评估和审核,出具初步审查意见,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复审。对审查通过的项目发放项目认定书。
(六)监督管理
(一)严格项目准入。给予政策支持的租赁住房项目,在取得项目认定书后,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系统管理,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支持政策;未纳入管理的,不得享受各类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政策。
(二)强化建设管理。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工程质量主体责任。加强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配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要配齐水、电、气、路、 (略) 基础设施,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具备入住条件。集中式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应遵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小区内的配套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应当与住宅单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竣工验收。
(三)规范运营管理。将保障性租赁住房 (略) 统一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管理,加强项目申报、认定、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管,逐步实现项目审批、房源发布、准入退出、租赁备案、租金缴纳等在线办理。鼓励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参与运营管理,打造安全、卫生、舒适的居住环境,提升租住品质。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单次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3年,一次性收取租金最长不超过半年、押金不超过1个月租金。承租对象不得破坏保障性租赁住房设施设备,不得擅自装修或者转租、转借,不得转变租住用途。建立健全涵盖建设主体、运营管理单位、用人单位、承租对象等多主体的诚信档案,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单位的事前事中事后联合监管,对违法建设、改变用途、提高租金等违规行为,严肃追责、从严处罚。
(四)加强权属管理。加强权属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当整体确权,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 (略) 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符合条件项目涉及整体转让的, (略) 人民政府审核批准,转让后原保障性租赁住房性质不变,土地用途和土地取得方式不变。工业项目范围内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与生产性厂房一并转让,不得单独转让。
(五)建立退出机制。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运营期年限原则上在10年左右,期限届满后需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的,由运营单位向属地保障性租赁住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相关规定申请办理退出手续,恢复原房屋用途,不再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优惠政策。保障对象与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受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法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到期后,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不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应当依合同退出。
三、支持政策
(一)土地支持政策。
1.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探索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2.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 (略) 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3.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通过新建、拆除重建、扩建等方式,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到20%。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4.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根据住建部门摸底的租赁住房需求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
(二)财政税费等支持政策
1.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积极争取中央、省相关资金支持。
2.对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项目,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等文件执行。
3.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略) 基础设施配套费。
4.对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项目,供水、供电、供气部门负责对项目运营期内水电气收费价格按居民标准执行。
5.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可凭住房租赁合同备案证明,申领居住证,享受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公积金等基本公共服务。???/span>
(三)金融支持政策
1.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 (略) 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
2.支持商业保 (略) 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3.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 (略) 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
(四)项目审批支持政策
1.项目建设主体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 (略)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办理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等相关审批手续。
2.相关部门要优化审批流程,构建快速审批绿色通道,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并及时兑现各类政策资金、减免相关税费。
3.对于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鼓励采取告知承诺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实行住建、国安、自然资源、人防、气象等多部门联合验收。
4.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调 (略)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增加统筹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职责。领导小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指导、 (略) 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 (略) 区、管 (略) 级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切实履行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主体责任,认真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工作要求,研究制定具体落实细则和措施,确保政策措施落实落地。
(二)深化部门协作。 (略)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责任主体,要按照产城融合和职住平衡的原则,摸清本地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等资源,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筹集、项目审批、建设运营、监督管理等工作,加快 (略) 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发改、财政、自然资源规划、人民银行怀化中心支行、税务、银保监等部门和单位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加强信息共享、互联互通,优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形成工作全力。
(三)注重宣传引导。 (略)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开展多层次、广覆盖的政策宣传,让广大企业、新市民、青年人知晓政策规定、熟知办理流程、防范租赁风险。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情监测,严肃查处散布谣言、恶意炒作等违法违规行为,营造社会广泛支持、各类主体积极参与的良好舆论环境。
(四)严格目标考核。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略) 人民政府真抓实干督查激励范围, (略) 重点民生实事项目、 (略) 区绩效考评指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会同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严格按照《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3部门关于印发< (略) 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监测评价办法>的通知》(湘建保〔2023〕12号)要求,组织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监测评价工作,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略) 民朋友们:
为 (略) 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根据《 (略) 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湘建保〔2022〕2号) (略) 委、市政府工作要求, (略) 城区实际,我局草拟了《 (略) 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你们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3年3月29日至4月30日
二、修改意见反馈
请社会各界群众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将修改意见以信函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反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保科,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在此,衷心感谢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联系电话: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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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略) 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3月28日?????
(略) 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力度, (略) 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根据《 (略) 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湘建保〔2022〕2号)等精神, (略) 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深化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为深入实施“五新四城”战略、加快建设现代化新怀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鼓励多方参与。政府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略) 场机制作用,引导多方参与投资和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实现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多方式保障。
——坚持适当新建,优先利用存量。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土地(包含但不限于工业、商业、商办、公共设施、教育科研用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等,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盘活等多种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
——坚持供需匹配,实现职住平衡。全面摸清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等情况,结合现有租赁住房供求,将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交通站 (略) 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实现职住平衡。
(三)目标任务
“十四五”期间,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住房建设的重点任务,计划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7068套(间)41.4万平方米以上,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占新增住房供应总量的比例力争达到15%以上。到2025年,以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更加完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得到有效缓解。
二、基础制度
(一)保障对象。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住 (略) 民、青年人。符合条件的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和执行优生优育政策、复员退*军人、引进人才等群体应纳入保障范围。
(二)户型面积。保障性租赁住房分为住宅型和宿舍型两类,住宅型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宿舍型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
(三)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同地段、 (略) 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80%以下。租金实行动态调整,调整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
(四)发展方式。保障性租赁住房坚持“谁投资、谁所有”原则, (略) 场机制作用,以市场方式筹集房源为主,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主要采取新建、改建和盘活存量房等方式筹集。
新建: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土地、工业园区配套用地和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改建: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同意,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产权所有人以地块或楼栋为单位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盘活存量房:可将闲置的棚改安置房、公租房、经适房等政府闲置住房改变用途,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探索利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鼓励开发企业将存量商品房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鼓励租赁企业在满足安全要求前提下,将市场存量住房进行改造后按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要求对外出租。
(五)申报流程
1.计划申报。市、县市区住建部门会同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规划,编制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2.项目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当地住建部门申请项目认定书。其中,
(1)利用住宅用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取得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
(2)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满足以下条件: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家、 (略) 的规范和技术标准。
(3)利用闲置住宅和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改建前应对房屋安全性能进行鉴定保证满足安全使用的要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依法取得土地且建设手续齐全的合法建筑,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存在抵押、质押等其他权利限制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建设单位应为房屋产权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改建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原则上不得少于20套(间)且建筑面积不少于900平方米。房地产开发企业若有部分售出的,应征得该部分所有购房业主书面同意后方可改建。下列存量房屋不得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违法违章建设的;改建后不符合结构、消防安全和环保要求的;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或土地、环境和建筑有污染不满足居住条件的;近期列入征收计划的;其它经论证禁止改建的。
(4)已建成投入运营、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的项目,由产权单位(运营单位)按规定向当地住建部门申请项目认定书。
3.审查认定。市、县市区住建部门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初审、实地察看等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批次组织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主管部门联合审查。对项目所在地区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的承载力以及项目安全等方面进行充分评估和审核,出具初步审查意见,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复审。对审查通过的项目发放项目认定书。
(六)监督管理
(一)严格项目准入。给予政策支持的租赁住房项目,在取得项目认定书后,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系统管理,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支持政策;未纳入管理的,不得享受各类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政策。
(二)强化建设管理。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工程质量主体责任。加强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配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要配齐水、电、气、路、 (略) 基础设施,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具备入住条件。集中式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应遵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小区内的配套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应当与住宅单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竣工验收。
(三)规范运营管理。将保障性租赁住房 (略) 统一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管理,加强项目申报、认定、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管,逐步实现项目审批、房源发布、准入退出、租赁备案、租金缴纳等在线办理。鼓励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参与运营管理,打造安全、卫生、舒适的居住环境,提升租住品质。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单次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3年,一次性收取租金最长不超过半年、押金不超过1个月租金。承租对象不得破坏保障性租赁住房设施设备,不得擅自装修或者转租、转借,不得转变租住用途。建立健全涵盖建设主体、运营管理单位、用人单位、承租对象等多主体的诚信档案,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单位的事前事中事后联合监管,对违法建设、改变用途、提高租金等违规行为,严肃追责、从严处罚。
(四)加强权属管理。加强权属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当整体确权,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 (略) 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符合条件项目涉及整体转让的, (略) 人民政府审核批准,转让后原保障性租赁住房性质不变,土地用途和土地取得方式不变。工业项目范围内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与生产性厂房一并转让,不得单独转让。
(五)建立退出机制。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运营期年限原则上在10年左右,期限届满后需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的,由运营单位向属地保障性租赁住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相关规定申请办理退出手续,恢复原房屋用途,不再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优惠政策。保障对象与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受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法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到期后,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不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应当依合同退出。
三、支持政策
(一)土地支持政策。
1.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探索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2.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 (略) 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3.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通过新建、拆除重建、扩建等方式,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到20%。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4.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根据住建部门摸底的租赁住房需求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
(二)财政税费等支持政策
1.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积极争取中央、省相关资金支持。
2.对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项目,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等文件执行。
3.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略) 基础设施配套费。
4.对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项目,供水、供电、供气部门负责对项目运营期内水电气收费价格按居民标准执行。
5.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可凭住房租赁合同备案证明,申领居住证,享受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公积金等基本公共服务。???/span>
(三)金融支持政策
1.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 (略) 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
2.支持商业保 (略) 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3.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 (略) 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
(四)项目审批支持政策
1.项目建设主体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 (略)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办理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等相关审批手续。
2.相关部门要优化审批流程,构建快速审批绿色通道,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并及时兑现各类政策资金、减免相关税费。
3.对于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鼓励采取告知承诺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实行住建、国安、自然资源、人防、气象等多部门联合验收。
4.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调 (略)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增加统筹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职责。领导小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指导、 (略) 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 (略) 区、管 (略) 级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切实履行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主体责任,认真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工作要求,研究制定具体落实细则和措施,确保政策措施落实落地。
(二)深化部门协作。 (略)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责任主体,要按照产城融合和职住平衡的原则,摸清本地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等资源,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筹集、项目审批、建设运营、监督管理等工作,加快 (略) 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发改、财政、自然资源规划、人民银行怀化中心支行、税务、银保监等部门和单位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加强信息共享、互联互通,优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形成工作全力。
(三)注重宣传引导。 (略)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开展多层次、广覆盖的政策宣传,让广大企业、新市民、青年人知晓政策规定、熟知办理流程、防范租赁风险。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情监测,严肃查处散布谣言、恶意炒作等违法违规行为,营造社会广泛支持、各类主体积极参与的良好舆论环境。
(四)严格目标考核。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略) 人民政府真抓实干督查激励范围, (略) 重点民生实事项目、 (略) 区绩效考评指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会同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严格按照《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3部门关于印发< (略) 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监测评价办法>的通知》(湘建保〔2023〕12号)要求,组织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监测评价工作,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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