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宁县LNTD-2021-19号宗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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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洛宁县LNTD-2021-19号宗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公示

LNTD-2021-19号宗地地块(以下简称“调查地块”)位于洛宁县陈吴乡新宁大道北侧,地块中心坐标为东经111.*°,北纬34.*°,占地面积41652.51m2。调查地块东至太簇路,西至黄钟路,南至新宁大道,北至洛川路。

调查地块原为农用地,根据洛宁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豫(洛宁)出让(2021年)第19号)地块性质变更为城镇住宅-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属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一类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因此 (略) 作为建设单位,特委托河南 (略) (我单位)开展LNTD-2021-19号宗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接受委托后,我单位立即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收集资料,并于2023年03月14日安排人员进行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通过收集和查阅资料、现场踏勘、人员访谈了解地块现状和使用历史,在此基础上于2023年03月15日在地块内布设点位进行现场快速筛选检测,最后综合各阶段成果编制《LNTD-2021-19号宗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根据资料收集、人员访谈分析和现场踏勘可知,调查地块历史上未进行过生产活动,未曾发生过其他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地块存在污染的风险极小。根据现场快检结果可知该地块各点位重金属及挥发性有机物快检结果与对照点相比差别不大,检测结果证明,地块内土壤不存在异常情况,地块土壤环境质量处于可接受水平。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中的工作程序,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地块的土壤环境状况满足规划用地开发利用需求,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进入下一阶段。

公示日期:2023年03月30至2023年04月10

联系人:韩总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区青城路北端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及时与我联系

,洛宁县

LNTD-2021-19号宗地地块(以下简称“调查地块”)位于洛宁县陈吴乡新宁大道北侧,地块中心坐标为东经111.*°,北纬34.*°,占地面积41652.51m2。调查地块东至太簇路,西至黄钟路,南至新宁大道,北至洛川路。

调查地块原为农用地,根据洛宁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豫(洛宁)出让(2021年)第19号)地块性质变更为城镇住宅-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属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一类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因此 (略) 作为建设单位,特委托河南 (略) (我单位)开展LNTD-2021-19号宗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接受委托后,我单位立即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收集资料,并于2023年03月14日安排人员进行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通过收集和查阅资料、现场踏勘、人员访谈了解地块现状和使用历史,在此基础上于2023年03月15日在地块内布设点位进行现场快速筛选检测,最后综合各阶段成果编制《LNTD-2021-19号宗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根据资料收集、人员访谈分析和现场踏勘可知,调查地块历史上未进行过生产活动,未曾发生过其他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地块存在污染的风险极小。根据现场快检结果可知该地块各点位重金属及挥发性有机物快检结果与对照点相比差别不大,检测结果证明,地块内土壤不存在异常情况,地块土壤环境质量处于可接受水平。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中的工作程序,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地块的土壤环境状况满足规划用地开发利用需求,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进入下一阶段。

公示日期:2023年03月30至2023年04月10

联系人:韩总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区青城路北端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及时与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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