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市级本部门双随机抽查计划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市级本部门双随机抽查计划
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实施部门 | 抽查事项 | 抽查类型(定向/不定向) | 抽查对象(如:XX业企业) | 抽查对象数 | 抽取比例 | 抽查时间 | 备注 |
1 | 2023年日常随机抽查(排污单位) | (略) 生态环境局 | 对入海排污口设置的行政检查 | 不定向 | 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海排污口;规模化禽蓄、水产养殖入海排污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 | / | 1.重点监管对象 纳入范围: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海排污口。 最低抽查比例: (略) 生态环境局每年最低抽查20%。 2.一般监管对象 纳入范围:规模化畜禽、水产养殖入海排污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 最低抽查比例: (略) 生态环境局每年最低抽查比为1:2(负责海洋环境监管的在岗在编人员数量与被抽查对象的比)。 3.特殊监管对象 纳入范围:近两年存在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群众普遍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信用评价等级低、有特殊管理需要以及污染防治技术不能稳定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监管对象。 最低抽查比例: (略) 生态环境局每年最低抽查30%。 | 2023年12月31日前 | |
2 | 2023年日常随机抽查(在用机动车) | (略) 生态环境局 | 对在用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行政检查 | 定向 | 在用机动车 | / | / | 2023年12月31日前 | |
3 | 2023年日常随机抽查(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 | (略) 生态环境局 | 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行政检查 | 定向 | 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 | / | / | 2023年12月31日前 | |
4 | 2023年日常随机抽查(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 (略) 生态环境局 |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的行政检查 | 定向 |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 / | / | 2023年12月31日前 | |
5 | 2023年日常随机抽查(销售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企业) | (略) 生态环境局 | 对销售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行政检查 | 定向 | 销售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企业 | / | / | 2023年12月31日前 | |
6 | 2023年专项随机抽查(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 | (略) 生态环境局 | 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的行政检查 | 定向 | 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 | / | / | 2023年12月31日前 | |
7 | 2023年日常随机抽查(重点碳排放企业) | (略) 生态环境局 | 对企业碳排放数据质量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不定向 | 重点碳排放企业 | / | / | 2023年12月31日前 | |
8 | 2023年日常随机检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 | (略) 生态环境局 | (略)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检查 | 不定向 | 2023年公开发布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内的企业 | 至少4家 | 最低抽查频次要求: (略) 辖区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日常随机抽查,最低抽查频次为每个季度5%,每年20%。 | 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完成本季度所有任务抽取工作 | |
9 | 2023年日常随机抽查 | (略) 生态环境局 | 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的行政检查 | 不定向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 | / | / | 2023年12月31日前 | |
10 | 2023年日常随机抽查 | (略) 生态环境局 | 对塑料废弃物再生利用企业的行政检查 | 不定向 | 塑料废弃物再生利用企业 | / | / | 2023年12月31日前 | |
11 | 2023年日常随机检查 | (略) 生态环境局 | 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行政检查 | 不定向/定向 |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 / | / | 2023年12月31日前 | |
12 | 2023年专项随机检查 | (略) 生态环境局 | 对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单位的行政检查 | 定向 | 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单位 | / | / | 2023年12月31日前 | |
13 | 2023年专项随机检查 | (略) 生态环境局 | 对纳入全口径涉重金属行业企业重金属污染防治情况的行政检查 | 定向 | 纳入全口径涉重金属行业企业 | / | / | 2023年12月31日前 | |
14 | 2023年日常随机抽查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 (略) 生态环境局 | 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的行政检查 | 不定向 | (略)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 / | 最低抽查比例:每个季度最低抽查社会监测机构25%,不足1家的按1家计。最低抽查频次为每个季度抽取一次。且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应内完成本季度的所有任务抽取工作。 | 2023年12月31日前 | |
15 | 2023年专项随机检查 (核技术利用单位、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 | (略) 生态环境局 | 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放射性污染防治情况的行政检查 | 定向 | 核技术利用单位、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 | / | / | 2023年12月31日前 | |
16 | 2023年专项随机检查 (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 | (略) 生态环境局 | 对本行政区域内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情况的行政检查 | 定向 | 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 | / | / | 2023年12月31日前 | |
17 | 2023年专项随机检查 (产生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废物的核技术利用单位) | (略) 生态环境局 | 对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等活动的安全性进行行政检查 | 定向 | 产生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废物的核技术利用单位 | / | / | 2023年12月31日前 | |
18 | 2023年日常随机抽查(排污单位) | (略) 生态环境局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不定向 |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4046 | 1.重点监管对象 最低抽查比例:各地对辖区内相关企业每个季度最低抽查比例为12.5%,对其中信用较好(绿牌)的企业,可酌情降低一个监管级别,实施一般监管对象最低抽查比例。 2.一般监管对象 最低抽查比例:各地对辖区内相关企业每个季度最低抽查比例为1:2.5(按照在岗在编执法人员数量与被抽查对象的比)。 3.特殊监管对象 最低抽查比例:各地对辖区内相关企业每个季度最低抽查比例为25%。 | 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完成本季度所有任务抽取工作 | |
19 | 2023年日常随机抽查(建设项目) | (略) 生态环境局 | 对建设项目三同时和竣工自主验收情况的检查 | 不定向 | 建设项目 | 1554 | 1.重点建设项目 最低抽查比例:各地对辖区内相关项目每个季度最低抽查比例为2.5%。 2.一般建设项目 最低抽查比例:各地对辖区内相关项目每个季度最低抽查比例为为1:2.5(按照在岗在编执法人员数量与被抽查对象的比)。 3.特殊建设项目 最低抽查比例:各地对辖区内相关项目每个季度最低抽查比例为2.5%。 | 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完成本季度所有任务抽取工作 | |
20 | 2023年专项随机检查(风险源企事业单位) | (略) 生态环境局 | 对企业环境风险的行政检查 | 定向 | 风险源企事业单位 | / | / | 2023年12月31日前 | |
21 | 2023年专项随机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尾矿库) | (略) 生态环境局 | 对尾矿库土壤污染防治情况的行政检查 | 定向 | 本行政区域内的尾矿库 | / | / | 2023年12月31日前 |
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实施部门 | 抽查事项 | 抽查类型(定向/不定向) | 抽查对象(如:XX业企业) | 抽查对象数 | 抽取比例 | 抽查时间 | 备注 |
1 | 2023年日常随机抽查(排污单位) | (略) 生态环境局 | 对入海排污口设置的行政检查 | 不定向 | 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海排污口;规模化禽蓄、水产养殖入海排污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 | / | 1.重点监管对象 纳入范围: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海排污口。 最低抽查比例: (略) 生态环境局每年最低抽查20%。 2.一般监管对象 纳入范围:规模化畜禽、水产养殖入海排污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 最低抽查比例: (略) 生态环境局每年最低抽查比为1:2(负责海洋环境监管的在岗在编人员数量与被抽查对象的比)。 3.特殊监管对象 纳入范围:近两年存在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群众普遍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信用评价等级低、有特殊管理需要以及污染防治技术不能稳定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监管对象。 最低抽查比例: (略) 生态环境局每年最低抽查30%。 | 2023年12月31日前 | |
2 | 2023年日常随机抽查(在用机动车) | (略) 生态环境局 | 对在用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行政检查 | 定向 | 在用机动车 | / | / | 2023年12月31日前 | |
3 | 2023年日常随机抽查(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 | (略) 生态环境局 | 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行政检查 | 定向 | 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 | / | / | 2023年12月31日前 | |
4 | 2023年日常随机抽查(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 (略) 生态环境局 |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的行政检查 | 定向 |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 / | / | 2023年12月31日前 | |
5 | 2023年日常随机抽查(销售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企业) | (略) 生态环境局 | 对销售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行政检查 | 定向 | 销售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企业 | / | / | 2023年12月31日前 | |
6 | 2023年专项随机抽查(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 | (略) 生态环境局 | 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的行政检查 | 定向 | 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 | / | / | 2023年12月31日前 | |
7 | 2023年日常随机抽查(重点碳排放企业) | (略) 生态环境局 | 对企业碳排放数据质量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不定向 | 重点碳排放企业 | / | / | 2023年12月31日前 | |
8 | 2023年日常随机检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 | (略) 生态环境局 | (略)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检查 | 不定向 | 2023年公开发布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内的企业 | 至少4家 | 最低抽查频次要求: (略) 辖区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日常随机抽查,最低抽查频次为每个季度5%,每年20%。 | 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完成本季度所有任务抽取工作 | |
9 | 2023年日常随机抽查 | (略) 生态环境局 | 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的行政检查 | 不定向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 | / | / | 2023年12月31日前 | |
10 | 2023年日常随机抽查 | (略) 生态环境局 | 对塑料废弃物再生利用企业的行政检查 | 不定向 | 塑料废弃物再生利用企业 | / | / | 2023年12月31日前 | |
11 | 2023年日常随机检查 | (略) 生态环境局 | 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行政检查 | 不定向/定向 |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 / | / | 2023年12月31日前 | |
12 | 2023年专项随机检查 | (略) 生态环境局 | 对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单位的行政检查 | 定向 | 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单位 | / | / | 2023年12月31日前 | |
13 | 2023年专项随机检查 | (略) 生态环境局 | 对纳入全口径涉重金属行业企业重金属污染防治情况的行政检查 | 定向 | 纳入全口径涉重金属行业企业 | / | / | 2023年12月31日前 | |
14 | 2023年日常随机抽查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 (略) 生态环境局 | 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的行政检查 | 不定向 | (略)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 / | 最低抽查比例:每个季度最低抽查社会监测机构25%,不足1家的按1家计。最低抽查频次为每个季度抽取一次。且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应内完成本季度的所有任务抽取工作。 | 2023年12月31日前 | |
15 | 2023年专项随机检查 (核技术利用单位、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 | (略) 生态环境局 | 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放射性污染防治情况的行政检查 | 定向 | 核技术利用单位、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 | / | / | 2023年12月31日前 | |
16 | 2023年专项随机检查 (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 | (略) 生态环境局 | 对本行政区域内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情况的行政检查 | 定向 | 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 | / | / | 2023年12月31日前 | |
17 | 2023年专项随机检查 (产生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废物的核技术利用单位) | (略) 生态环境局 | 对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等活动的安全性进行行政检查 | 定向 | 产生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废物的核技术利用单位 | / | / | 2023年12月31日前 | |
18 | 2023年日常随机抽查(排污单位) | (略) 生态环境局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不定向 |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4046 | 1.重点监管对象 最低抽查比例:各地对辖区内相关企业每个季度最低抽查比例为12.5%,对其中信用较好(绿牌)的企业,可酌情降低一个监管级别,实施一般监管对象最低抽查比例。 2.一般监管对象 最低抽查比例:各地对辖区内相关企业每个季度最低抽查比例为1:2.5(按照在岗在编执法人员数量与被抽查对象的比)。 3.特殊监管对象 最低抽查比例:各地对辖区内相关企业每个季度最低抽查比例为25%。 | 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完成本季度所有任务抽取工作 | |
19 | 2023年日常随机抽查(建设项目) | (略) 生态环境局 | 对建设项目三同时和竣工自主验收情况的检查 | 不定向 | 建设项目 | 1554 | 1.重点建设项目 最低抽查比例:各地对辖区内相关项目每个季度最低抽查比例为2.5%。 2.一般建设项目 最低抽查比例:各地对辖区内相关项目每个季度最低抽查比例为为1:2.5(按照在岗在编执法人员数量与被抽查对象的比)。 3.特殊建设项目 最低抽查比例:各地对辖区内相关项目每个季度最低抽查比例为2.5%。 | 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完成本季度所有任务抽取工作 | |
20 | 2023年专项随机检查(风险源企事业单位) | (略) 生态环境局 | 对企业环境风险的行政检查 | 定向 | 风险源企事业单位 | / | / | 2023年12月31日前 | |
21 | 2023年专项随机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尾矿库) | (略) 生态环境局 | 对尾矿库土壤污染防治情况的行政检查 | 定向 | 本行政区域内的尾矿库 | / | / | 2023年12月31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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