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PY-2015-12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示
平舆县PY-2015-12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示
平舆县PY-2015-12地块 (略) 平舆县清河北路与针织巷交叉口西北侧,地块占地面积12487.42m2,地理位置中心坐标为:E 114.*°、N 32.*°,四至范围:北至居民区,东至针织巷,南至清河北路,西至清河北路。地块原土地利用情况为平舆县针织厂用地,属工业用地,根据《不动产权证书》(豫(2022)平舆县不动产权第*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号),地块规划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
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管理规定,该地块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受平舆县自然资源局委托, (略) (略) (以下简称“调查单位”)承担了该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并编制完成了《平舆县PY-2015-12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1、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调查单位于2023年3月对本地块进行了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根据收集的资料、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可知:
(1)该地块2014年之前为平舆县针织厂用地,2014 (略) (略) 开工建设御龙湾小区项目,201 (略) (略) 退出该地块开发,场地闲置,2022年9月驻 (略) 取得该地块使用权并开工建设碧水华庭房地产项目。地块内历史针织厂只进行简单针织和编织,无印染、锅炉等高污染工序或设备,也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件,经分析认为对调查地块产生潜在污染影响的可能性较小。
(2)调查 (略) 建成区,相邻场地历史用途变化不大,一直以居民区、道路、河流为主;场地1km范围内以居民区及配套服务设施、河流为主,无生产性工业企业,涉及的其他潜在污染源主要为地块南侧229m的平 (略) ,其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件及泄漏、爆炸等事故,且不在场地主导风向(北风)上风向和地下水流向(自西向东)上游,经过分析认为对本地块产生潜在污染的可能性较小。
(3)根据地块内7个点位和地块外3个对照点的土壤快筛结果可知,地块内土壤重金属含量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且与对照点土壤重金属污染物含量水平基本一致;地块内VOCs污染物含量和对照点含量水平基本一致,检测数据均较小,没有明显异常点位。
综上,通过对调查地块进行历史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污染识别方法,可以确认调查地块的环境状况是可接受的。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本次调查活动可以在第一阶段结束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无需进行第二阶段调查。
2、结论与建议
基于第一阶段调查分析结果,调查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生产活动对本地块产生潜在污染的可能性较小,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无需开展第二阶段调查。
本次调查活动的结论是严格基于地块在调查期间的现场环境状况和通过尽职调查获取的地块及周边历史信息而做出的专业判断,如地块在本次调查结束后出现任何重大变动(自然、人为破坏,如不明渣土、垃圾倾倒等)造成疑似污染等情况,业主方应立即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备,并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启动调查工作。
平舆县PY-2015-12地块 (略) 平舆县清河北路与针织巷交叉口西北侧,地块占地面积12487.42m2,地理位置中心坐标为:E 114.*°、N 32.*°,四至范围:北至居民区,东至针织巷,南至清河北路,西至清河北路。地块原土地利用情况为平舆县针织厂用地,属工业用地,根据《不动产权证书》(豫(2022)平舆县不动产权第*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号),地块规划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
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管理规定,该地块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受平舆县自然资源局委托, (略) (略) (以下简称“调查单位”)承担了该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并编制完成了《平舆县PY-2015-12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1、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调查单位于2023年3月对本地块进行了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根据收集的资料、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可知:
(1)该地块2014年之前为平舆县针织厂用地,2014 (略) (略) 开工建设御龙湾小区项目,201 (略) (略) 退出该地块开发,场地闲置,2022年9月驻 (略) 取得该地块使用权并开工建设碧水华庭房地产项目。地块内历史针织厂只进行简单针织和编织,无印染、锅炉等高污染工序或设备,也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件,经分析认为对调查地块产生潜在污染影响的可能性较小。
(2)调查 (略) 建成区,相邻场地历史用途变化不大,一直以居民区、道路、河流为主;场地1km范围内以居民区及配套服务设施、河流为主,无生产性工业企业,涉及的其他潜在污染源主要为地块南侧229m的平 (略) ,其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件及泄漏、爆炸等事故,且不在场地主导风向(北风)上风向和地下水流向(自西向东)上游,经过分析认为对本地块产生潜在污染的可能性较小。
(3)根据地块内7个点位和地块外3个对照点的土壤快筛结果可知,地块内土壤重金属含量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且与对照点土壤重金属污染物含量水平基本一致;地块内VOCs污染物含量和对照点含量水平基本一致,检测数据均较小,没有明显异常点位。
综上,通过对调查地块进行历史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污染识别方法,可以确认调查地块的环境状况是可接受的。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本次调查活动可以在第一阶段结束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无需进行第二阶段调查。
2、结论与建议
基于第一阶段调查分析结果,调查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生产活动对本地块产生潜在污染的可能性较小,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无需开展第二阶段调查。
本次调查活动的结论是严格基于地块在调查期间的现场环境状况和通过尽职调查获取的地块及周边历史信息而做出的专业判断,如地块在本次调查结束后出现任何重大变动(自然、人为破坏,如不明渣土、垃圾倾倒等)造成疑似污染等情况,业主方应立即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备,并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启动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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