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抚顺再生资源产业园危废资源化综合利用处置中心项目改建审批公告
抚顺市——抚顺再生资源产业园危废资源化综合利用处置中心项目改建审批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
抚环审﹝2023﹞14号
关于抚顺再生资源产业园危废资源化综合利用处置中心项目改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辽宁 (略) :
你单位《抚顺再生资源产业园危废资源化综合利用处置中心项目改建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经局审批委员会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辽宁 (略) 拟投资12500万元,对抚顺再生资源产业园危险废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处置中心项目进行改建。
主要建设内容:
废酸碱处置(新建);废乳化液及含油污水处置(新建);废矿物油及废煤焦油综合利用(新建);金属提取车间(新建+改建),包括贵金属资源化装置、有色金属回收装置;废包装桶清洗生产线1条(改建);减量化、高温熔融车间(改建);设置27座储罐(新建;固定顶);泵站2处及罐区至车间的输送管线(新建);循环水系统1套(新建),包括循环水塔和循环水泵站。其它储运工程、公用工程、辅助工程依托现有及园区。
建设规模(处置及利用):废酸15000t/a(外来),废碱液20060t/a(其中:外来20000 t/a,自产60 t/a);废乳化液6000 t/a(外来),含油污水5820t/a(其中:外来4000t/a,自产1820t/a);废矿物油30218t/a(其中:外来30000t/a,自产218t/a),废煤焦油7500t/a(外来);贵金属资源化10000t/a(外来),有色金属回收(一)10000t/a(外来),有色金属回收(二)19600t/a(其中:外来10000t/a,自产9600t/a);废包装桶清洗11000t/a(其中:外来10000t/a,自产1000t/a);减量化57013t/a(其中:外来52500t/a,自产4513t/a),熔融62229t/a(其中:外来8000t/a,自产54229t/a)。
二、 (略) 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风险可控。因此,我局从环 (略) 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施工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施工期场地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执行《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中“郊区及农村地区”排放浓度限值。
回转窑焙烧炉烟气采用“SNCR脱硝+急冷塔+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湿法脱酸”处理后经排气筒(P4;高50m)排放。
回转窑焙烧炉烟气参照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表3浓度限值。
工艺废气采用“一级水洗+二级碱洗+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处理后经排气筒(P5;高25m)排放。
工艺废气中HCl、硫酸雾、NH3、NOX参照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排放限值,NMHC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6297-1996)中表2的二级排放限值。
配筛料废气采用“布袋除尘+水喷淋”处理后经排气筒(P6;高15m)排放。
配筛料废气中颗粒物参照执行《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4排放限值,NH3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值。
竖炉出料口废气采用“布袋除尘”处理后经排气筒(P7;高15m)排放。
竖炉出料口废气参照执行《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4排放限值。
竖炉烟气与中频炉烟气采用“重力除尘+活性炭喷射+SCR脱硝+湿电除尘+钙法脱硫”处理后经排气筒(P8;高50m)排放。
竖炉烟气与中频炉烟气中的颗粒物、SO2、氮氧化物、氟化物、二噁英类、砷、铅、镉以及铬参照执行《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4排放限值,HCl、Ni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
减量化烘干炉烟气采用“炉内脱硫+水喷淋+布袋除尘+稀硫酸喷淋”处理后经排气筒(P10;高15m)排放。
减量化烘干炉烟气中烟尘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二级标准,SO2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4二级标准,NOX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NH3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的标准值。
高温熔融炉烟气采用“重力预除尘+SCR脱硝+烟气表冷+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钙法脱硫、脱酸”处理后经排气筒(P11;高50m)排放。
高温熔融炉烟气参照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表3浓度限值。
废酸碱装置废气采用“一级水洗+二级碱洗+双层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排气筒(P1;高25m)排放。
废酸碱装置废气中的NMHC、氯化氢和硫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6297-1996)中表2的二级排放限值,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的标准值。
废乳化液装置废气采用“双层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排气筒(P2;高15m)排放。
废乳化液装置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6297-1996)中表2的二级排放限值。
废矿物油加热炉配备低氮燃烧器,烟气经排气筒(P3;高15m)排放。
废矿物油加热炉烟气参照执行《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表4排放限值。
废包装桶清洗废气采用“双层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处理后经排气筒(P9;高15m)排放。
废包装桶清洗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6297-1996)中表2的二级排放限值。
污水处理站(新建+依托)废气采用“光触媒+催化氧化”(依托)处理后经排气筒(P12;高15m)排放。
污水处理站废气中的NH3、H2S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的标准值。
本项目须按规范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
本项目厂界无组织排放NH3、H2S、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其它污染因子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6297-1996)中表2的排放限值。
本项目排气筒P4、P8、P11分别设置在线监测装置(新建)。
本项目排气筒按规范设置采样口和采样平台。
2、本项目排水实行“雨污分流”、“污污分流”、“清污分流”。
本项目金属提取车间、高温熔融车间分别新建1座混凝沉淀系统(设计处理能力均为5t/h),用于处理第一类水污染物。
本项目金属提取车间、高温熔融车间混凝沉淀系统出水中第一类污染物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1排放浓度。
本项目新增1套三效蒸发处理系统(设计处理能力为100t/d)。
本项目将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能力由15万t/a调整为7.5万t/a,同时新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能力7.5万t/a)。新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与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相同。
本项目产生的污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
厂区废水总排口排水中的pH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其余污染因子执行《 (略)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中的表2标准值。
本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不新增生活污水。
厂区废水总排口设置在线监测装置(依托)。
3、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本项目选购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
运营期北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表1的4类标准,其它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表1的3类标准。
4、建设单位各工艺单元全部投入运营后,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均可回用于生产、综合利用或焚烧、填埋,不外排。
建设单位各工艺单元全部投入运营前,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须在危废暂存间(依托;建筑面积50m2)暂存后,交有资质单位处置。
本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不新增生活垃圾。
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2013年修订)中的相关规定。
危险废物填埋执行《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19)。
危险废物鉴别执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5085.7-2019)等7项标准。
5、本项目按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分区防渗,防止污染地下水及土壤。
6、本项目应加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的进场危险废物的管理,建立进场危险废物台账制度,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内禁止混放不相容的进场危险废物,进场危险废物贮存应做到稳定化,应加强进场危险废物贮存的风险管控,进场危险废物贮存及其风险管控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2013年修订)要求。
本项目初期雨水收集池依托现有。
本项目事故废水三级防控体系依托现有。
7、本项目须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的危险废物种类及来源,进行处置及综合利用。
8、本项目危险废物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收集、转运、处置相关规定要求。
9、抚顺县产业园(核心区)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营前,本项目不允许运营。
10、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加强对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和运行管理。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11、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12、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13、本 (略) 生态环境局抚顺县分局负责日常监管,危险废物 (略) 生态环境局工业环境保护科负责监管。
四、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工程建成后,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29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
抚环审﹝2023﹞14号
关于抚顺再生资源产业园危废资源化综合利用处置中心项目改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辽宁 (略) :
你单位《抚顺再生资源产业园危废资源化综合利用处置中心项目改建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经局审批委员会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辽宁 (略) 拟投资12500万元,对抚顺再生资源产业园危险废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处置中心项目进行改建。
主要建设内容:
废酸碱处置(新建);废乳化液及含油污水处置(新建);废矿物油及废煤焦油综合利用(新建);金属提取车间(新建+改建),包括贵金属资源化装置、有色金属回收装置;废包装桶清洗生产线1条(改建);减量化、高温熔融车间(改建);设置27座储罐(新建;固定顶);泵站2处及罐区至车间的输送管线(新建);循环水系统1套(新建),包括循环水塔和循环水泵站。其它储运工程、公用工程、辅助工程依托现有及园区。
建设规模(处置及利用):废酸15000t/a(外来),废碱液20060t/a(其中:外来20000 t/a,自产60 t/a);废乳化液6000 t/a(外来),含油污水5820t/a(其中:外来4000t/a,自产1820t/a);废矿物油30218t/a(其中:外来30000t/a,自产218t/a),废煤焦油7500t/a(外来);贵金属资源化10000t/a(外来),有色金属回收(一)10000t/a(外来),有色金属回收(二)19600t/a(其中:外来10000t/a,自产9600t/a);废包装桶清洗11000t/a(其中:外来10000t/a,自产1000t/a);减量化57013t/a(其中:外来52500t/a,自产4513t/a),熔融62229t/a(其中:外来8000t/a,自产54229t/a)。
二、 (略) 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风险可控。因此,我局从环 (略) 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施工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施工期场地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执行《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中“郊区及农村地区”排放浓度限值。
回转窑焙烧炉烟气采用“SNCR脱硝+急冷塔+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湿法脱酸”处理后经排气筒(P4;高50m)排放。
回转窑焙烧炉烟气参照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表3浓度限值。
工艺废气采用“一级水洗+二级碱洗+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处理后经排气筒(P5;高25m)排放。
工艺废气中HCl、硫酸雾、NH3、NOX参照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排放限值,NMHC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6297-1996)中表2的二级排放限值。
配筛料废气采用“布袋除尘+水喷淋”处理后经排气筒(P6;高15m)排放。
配筛料废气中颗粒物参照执行《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4排放限值,NH3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值。
竖炉出料口废气采用“布袋除尘”处理后经排气筒(P7;高15m)排放。
竖炉出料口废气参照执行《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4排放限值。
竖炉烟气与中频炉烟气采用“重力除尘+活性炭喷射+SCR脱硝+湿电除尘+钙法脱硫”处理后经排气筒(P8;高50m)排放。
竖炉烟气与中频炉烟气中的颗粒物、SO2、氮氧化物、氟化物、二噁英类、砷、铅、镉以及铬参照执行《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4排放限值,HCl、Ni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
减量化烘干炉烟气采用“炉内脱硫+水喷淋+布袋除尘+稀硫酸喷淋”处理后经排气筒(P10;高15m)排放。
减量化烘干炉烟气中烟尘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二级标准,SO2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4二级标准,NOX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NH3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的标准值。
高温熔融炉烟气采用“重力预除尘+SCR脱硝+烟气表冷+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钙法脱硫、脱酸”处理后经排气筒(P11;高50m)排放。
高温熔融炉烟气参照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表3浓度限值。
废酸碱装置废气采用“一级水洗+二级碱洗+双层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排气筒(P1;高25m)排放。
废酸碱装置废气中的NMHC、氯化氢和硫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6297-1996)中表2的二级排放限值,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的标准值。
废乳化液装置废气采用“双层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排气筒(P2;高15m)排放。
废乳化液装置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6297-1996)中表2的二级排放限值。
废矿物油加热炉配备低氮燃烧器,烟气经排气筒(P3;高15m)排放。
废矿物油加热炉烟气参照执行《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表4排放限值。
废包装桶清洗废气采用“双层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处理后经排气筒(P9;高15m)排放。
废包装桶清洗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6297-1996)中表2的二级排放限值。
污水处理站(新建+依托)废气采用“光触媒+催化氧化”(依托)处理后经排气筒(P12;高15m)排放。
污水处理站废气中的NH3、H2S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的标准值。
本项目须按规范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
本项目厂界无组织排放NH3、H2S、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其它污染因子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6297-1996)中表2的排放限值。
本项目排气筒P4、P8、P11分别设置在线监测装置(新建)。
本项目排气筒按规范设置采样口和采样平台。
2、本项目排水实行“雨污分流”、“污污分流”、“清污分流”。
本项目金属提取车间、高温熔融车间分别新建1座混凝沉淀系统(设计处理能力均为5t/h),用于处理第一类水污染物。
本项目金属提取车间、高温熔融车间混凝沉淀系统出水中第一类污染物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1排放浓度。
本项目新增1套三效蒸发处理系统(设计处理能力为100t/d)。
本项目将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能力由15万t/a调整为7.5万t/a,同时新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能力7.5万t/a)。新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与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相同。
本项目产生的污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
厂区废水总排口排水中的pH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其余污染因子执行《 (略)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中的表2标准值。
本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不新增生活污水。
厂区废水总排口设置在线监测装置(依托)。
3、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本项目选购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
运营期北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表1的4类标准,其它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表1的3类标准。
4、建设单位各工艺单元全部投入运营后,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均可回用于生产、综合利用或焚烧、填埋,不外排。
建设单位各工艺单元全部投入运营前,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须在危废暂存间(依托;建筑面积50m2)暂存后,交有资质单位处置。
本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不新增生活垃圾。
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2013年修订)中的相关规定。
危险废物填埋执行《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19)。
危险废物鉴别执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5085.7-2019)等7项标准。
5、本项目按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分区防渗,防止污染地下水及土壤。
6、本项目应加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的进场危险废物的管理,建立进场危险废物台账制度,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内禁止混放不相容的进场危险废物,进场危险废物贮存应做到稳定化,应加强进场危险废物贮存的风险管控,进场危险废物贮存及其风险管控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2013年修订)要求。
本项目初期雨水收集池依托现有。
本项目事故废水三级防控体系依托现有。
7、本项目须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的危险废物种类及来源,进行处置及综合利用。
8、本项目危险废物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收集、转运、处置相关规定要求。
9、抚顺县产业园(核心区)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营前,本项目不允许运营。
10、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加强对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和运行管理。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11、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12、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13、本 (略) 生态环境局抚顺县分局负责日常监管,危险废物 (略) 生态环境局工业环境保护科负责监管。
四、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工程建成后,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29日
辽宁
辽宁
辽宁
辽宁
辽宁
辽宁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