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湖湾·半岛2#B单元、地下室、2#CD单元住宅、S2#商业-五华县大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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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湖湾·半岛2#B单元、地下室、2#CD单元住宅、S2#商业-五华县大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五华县大 (略)
工程名称尚湖湾·半岛2#B单元、地下室、2#CD单元住宅、S2#商业
建设地址五华县水寨镇华兴南路旁
建设规模55975.24平方米合同价格9162.42万元
工程总承包单位
勘察单位 (略)
设计单位 (略)
施工单位 (略)
监理单位 (略) 宏业 (略)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刘江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管军武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卫旭迅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潘黑良总监理工程师宋晓玉
合同工期2020.12.01~2022.11.30
状态正常
备注质量监督注册号:2021-01-03;安全监督注册号:2021-01-03总建筑面积55975.24平方米。其中2#B单元、地下室26798.12平方米;2#CD单元28743.48平方米;S2商业433.64平方米。2022年3月5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杨仲良变更为徐磊2022年7月6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徐磊变更为宋晓玉2021年12月29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温建军变更为刘江。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
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
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
定予以处罚。
建设单位五华县大 (略)
工程名称尚湖湾·半岛2#B单元、地下室、2#CD单元住宅、S2#商业
建设地址五华县水寨镇华兴南路旁
建设规模55975.24平方米合同价格9162.42万元
工程总承包单位
勘察单位 (略)
设计单位 (略)
施工单位 (略)
监理单位 (略) 宏业 (略)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刘江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管军武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卫旭迅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潘黑良总监理工程师宋晓玉
合同工期2020.12.01~2022.11.30
状态正常
备注质量监督注册号:2021-01-03;安全监督注册号:2021-01-03总建筑面积55975.24平方米。其中2#B单元、地下室26798.12平方米;2#CD单元28743.48平方米;S2商业433.64平方米。2022年3月5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杨仲良变更为徐磊2022年7月6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徐磊变更为宋晓玉2021年12月29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温建军变更为刘江。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
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
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
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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