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和公示2022年度报告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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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和公示2022年度报告的公告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等规定,凡2022年12月31 (略) 双塔区登记 (略) 场主体(含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均应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报送2022年度年报,并向社会公示。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或直接输入网址http://**登录,点击“企业信息填报”,依次录入信息并公示。个体工商户可选择到营 (略) 场监督管理所报送纸质年度报告。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采取网上填报方式年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报送年报前须在网上进行联络员备案。已办理联络员备案的可按照原有方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填报公示相关信息。持续完善企业年报“多报合一”,继续实施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海关、统计、外汇部门相关事项合并年报。需要更正已公示年报信息的,在2023年6月30日之前完成。

未按规定的期限报送并公示年报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将被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向社会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依法受到限制或禁入。

(略) 场主体年报过程中遇到问题, (略) 场监督管理所咨询。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30日

咨询电话:

企业监督管理股????*

(略) 场监督管理所 *

(略) 场监督管理所 *

(略) 场监督管理所 *

(略) 场监督管理所 *

(略) 场监督管理所 *

(略) 场监督管理所 *

(略) 场监督管理所 *

(略) 场监督管理所 *

(略) 场监督管理所 *

(略) 场监督管理所 ??*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等规定,凡2022年12月31 (略) 双塔区登记 (略) 场主体(含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均应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报送2022年度年报,并向社会公示。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或直接输入网址http://**登录,点击“企业信息填报”,依次录入信息并公示。个体工商户可选择到营 (略) 场监督管理所报送纸质年度报告。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采取网上填报方式年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报送年报前须在网上进行联络员备案。已办理联络员备案的可按照原有方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填报公示相关信息。持续完善企业年报“多报合一”,继续实施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海关、统计、外汇部门相关事项合并年报。需要更正已公示年报信息的,在2023年6月30日之前完成。

未按规定的期限报送并公示年报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将被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向社会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依法受到限制或禁入。

(略) 场主体年报过程中遇到问题, (略) 场监督管理所咨询。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30日

咨询电话:

企业监督管理股????*

(略) 场监督管理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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