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越城分局)2022年12月30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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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越城分局)2022年12月30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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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 (略) 年产 30 万件可降解小家电、水壶、炸酱机吸尘器塑料件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绍市环越核〔2022〕11号

2022.12.30

见附件

2

关于浙江绍兴苏 (略) 年产1800万台套智能家电产品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绍市环越审〔2022〕57号

  公告期为2023年1月3日至2023年1月11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绍市环越审〔2022〕57号 关于浙江绍兴苏 (略) 年产1800万台套智能家电产品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pdf绍市环越核〔2022〕11号 关于 (略) 年产 30 万件可降解小家电、水壶、炸酱机吸尘器塑料件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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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审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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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 (略) 年产 30 万件可降解小家电、水壶、炸酱机吸尘器塑料件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绍市环越核〔2022〕11号

2022.12.30

见附件

2

关于浙江绍兴苏 (略) 年产1800万台套智能家电产品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绍市环越审〔2022〕57号

  公告期为2023年1月3日至2023年1月11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绍市环越审〔2022〕57号 关于浙江绍兴苏 (略) 年产1800万台套智能家电产品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pdf绍市环越核〔2022〕11号 关于 (略) 年产 30 万件可降解小家电、水壶、炸酱机吸尘器塑料件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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