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划分的通知
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划分的通知
佳环发〔2023〕4号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入河排污口
设置审批权限划分的通知
各派出生态环境局:
为加强和规范各地入河排污口审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明确入河排污口设置分级审批权限,现通知如下。
一、国家审批权限
根据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 (略) 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环办水体〔2022〕34号)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家审批建设项目的入河排污 (略) 界缓冲区、国际或者国境边界 (略) 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批,由生态环境部松辽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详见附件1)
二、省级审批权限
环境影响 (略) 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实施。
设有“十四五”市界国考 (略) 界上下游各10公里河段或左右岸边界河段的入河排污口设置权限,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实施。
上述范围外, (略) 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实施。(详见附件2)
三、市级审批权限
环境影响 (略) 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实施。
设有“十四五”县(市、区)界国考断面的河流县(市、区)界上下游各10公里河段或左右岸边界河段的入河排污口设置权限,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实施。
上述范围外,其他存在县(市、区)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实施。
四、县(市、区)级审批权限
上述范围外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由属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实施。各派出局要按照审批权限,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实现政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
附件:1.《生态环境部松辽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入
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划分方案》;
2.《关于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划分的通知》
(黑环发〔2023〕8号);
3.存在涉及县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河
流名录。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27日
附件3:
存在涉及县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
设置审批河流名录
序号 | 河流名称 | 国控考核断面名称 | 类型 | 长度 | 备注 |
1 | 松花江 | 佳木斯下 | 县际跨界 | 断面上下游各10公里河段 | 县区界(东风区-桦川县) |
佳环发〔2023〕4号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入河排污口
设置审批权限划分的通知
各派出生态环境局:
为加强和规范各地入河排污口审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明确入河排污口设置分级审批权限,现通知如下。
一、国家审批权限
根据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 (略) 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环办水体〔2022〕34号)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家审批建设项目的入河排污 (略) 界缓冲区、国际或者国境边界 (略) 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批,由生态环境部松辽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详见附件1)
二、省级审批权限
环境影响 (略) 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实施。
设有“十四五”市界国考 (略) 界上下游各10公里河段或左右岸边界河段的入河排污口设置权限,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实施。
上述范围外, (略) 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实施。(详见附件2)
三、市级审批权限
环境影响 (略) 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实施。
设有“十四五”县(市、区)界国考断面的河流县(市、区)界上下游各10公里河段或左右岸边界河段的入河排污口设置权限,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实施。
上述范围外,其他存在县(市、区)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实施。
四、县(市、区)级审批权限
上述范围外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由属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实施。各派出局要按照审批权限,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实现政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
附件:1.《生态环境部松辽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入
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划分方案》;
2.《关于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划分的通知》
(黑环发〔2023〕8号);
3.存在涉及县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河
流名录。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27日
附件3:
存在涉及县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
设置审批河流名录
序号 | 河流名称 | 国控考核断面名称 | 类型 | 长度 | 备注 |
1 | 松花江 | 佳木斯下 | 县际跨界 | 断面上下游各10公里河段 | 县区界(东风区-桦川县)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