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划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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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划分的通知

佳环发〔2023〕4号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入河排污口

设置审批权限划分的通知

各派出生态环境局:

为加强和规范各地入河排污口审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明确入河排污口设置分级审批权限,现通知如下。

一、国家审批权限

根据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 (略) 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环办水体〔2022〕34号)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家审批建设项目的入河排污 (略) 界缓冲区、国际或者国境边界 (略) 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批,由生态环境部松辽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详见附件1)

二、省级审批权限

环境影响 (略) 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实施。

设有“十四五”市界国考 (略) 界上下游各10公里河段或左右岸边界河段的入河排污口设置权限,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实施。

上述范围外, (略) 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实施。(详见附件2)

三、市级审批权限

环境影响 (略) 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实施。

设有“十四五”县(市、区)界国考断面的河流县(市、区)界上下游各10公里河段或左右岸边界河段的入河排污口设置权限,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实施。

上述范围外,其他存在县(市、区)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实施。

四、县(市、区)级审批权限

上述范围外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由属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实施。各派出局要按照审批权限,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实现政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

附件:1.《生态环境部松辽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入

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划分方案》;

2.《关于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划分的通知》

(黑环发〔2023〕8号);

3.存在涉及县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河

流名录。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27日

附件3:

存在涉及县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

设置审批河流名录

序号

河流名称

控考核断面名称

类型

长度

备注

1

松花江

佳木斯下

县际跨界

断面上下游各10公里河段

县区界(东风区-桦川县)

佳环发〔2023〕4号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入河排污口

设置审批权限划分的通知

各派出生态环境局:

为加强和规范各地入河排污口审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明确入河排污口设置分级审批权限,现通知如下。

一、国家审批权限

根据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 (略) 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环办水体〔2022〕34号)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家审批建设项目的入河排污 (略) 界缓冲区、国际或者国境边界 (略) 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批,由生态环境部松辽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详见附件1)

二、省级审批权限

环境影响 (略) 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实施。

设有“十四五”市界国考 (略) 界上下游各10公里河段或左右岸边界河段的入河排污口设置权限,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实施。

上述范围外, (略) 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实施。(详见附件2)

三、市级审批权限

环境影响 (略) 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实施。

设有“十四五”县(市、区)界国考断面的河流县(市、区)界上下游各10公里河段或左右岸边界河段的入河排污口设置权限,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实施。

上述范围外,其他存在县(市、区)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实施。

四、县(市、区)级审批权限

上述范围外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由属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实施。各派出局要按照审批权限,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实现政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

附件:1.《生态环境部松辽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入

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划分方案》;

2.《关于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划分的通知》

(黑环发〔2023〕8号);

3.存在涉及县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河

流名录。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27日

附件3:

存在涉及县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

设置审批河流名录

序号

河流名称

控考核断面名称

类型

长度

备注

1

松花江

佳木斯下

县际跨界

断面上下游各10公里河段

县区界(东风区-桦川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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