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清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对佳和航(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年产8000万件塑料零件项目...
武清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对佳和航(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年产8000万件塑料零件项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期限:自本信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22-*
传 真:022-*
通讯地址:武清区雍阳西道118号
建设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名称 | 建设地点 |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 公示起止日期 |
年产8000万件塑料零件项目 | 佳和航(天津) (略) | (略) 武清区陈咀镇万兴工贸园万兴路8号 | 天津天发源环境保护 (略) | 佳和航(天津) (略) 成立于2022年10月, (略) 武清区陈咀镇万兴路8号,营业范围包括:塑料包装制品制造、加工,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等。公司租赁 (略) 现有厂房2682.39m2, (略) 场需求,本项目投资1000万元,建设年产8000万件塑料零件项目。 | (1)废气:本项目注塑产生的有机废气经1根15m高排气筒P1排放,粉料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1根15m高排气筒P2排放。本项目P1排气筒排放的非*烷总烃、TRVOC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能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限值中“塑料制品制造”行业标准限值要求;P1排气筒排放的*苯、*苯、苯*烯、*烯腈、1,3-*二烯排放浓度均能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中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P1排气筒排放的*苯、苯*烯排放速率均能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表1中的排放限值要求;P1排气筒排放的臭气浓度可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表1中相应限值要求。P2排气筒排放的颗粒物的排放浓度可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中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本项目厂界处颗粒物、非*烷总烃、*苯的排放浓度可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要求,苯*烯、*苯的排放浓度可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非*烷总烃车间外排放浓度可以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厂房外可以达标排放。 (2)废水:本项目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循环冷却水经企业独立污 (略) 政管网,最 (略) (略) 。 (3)噪声:本项目噪声主要为注塑机、粉料机、空压机、风机和冷却塔产生的噪声。经厂房隔声,环保设备风机和冷却塔采用减振基础、加装消声器、软连接等,经预测,厂界四周环境昼间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能够做到厂界达标排放。 (4)一般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其中废包装材料、除尘灰和废布袋外售给物资回收单位,不合格品粉碎后回用;危险废物(废活性炭、废UV灯管)暂存于危废间中,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分类 (略) 管理委员会定期清运。 | 无 | 2023年3月31日-2023年4月7日 |
公示期限内,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和信函的方式提出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意见和建议。
附件: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期限:自本信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22-*
传 真:022-*
通讯地址:武清区雍阳西道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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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8000万件塑料零件项目 | 佳和航(天津) (略) | (略) 武清区陈咀镇万兴工贸园万兴路8号 | 天津天发源环境保护 (略) | 佳和航(天津) (略) 成立于2022年10月, (略) 武清区陈咀镇万兴路8号,营业范围包括:塑料包装制品制造、加工,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等。公司租赁 (略) 现有厂房2682.39m2, (略) 场需求,本项目投资1000万元,建设年产8000万件塑料零件项目。 | (1)废气:本项目注塑产生的有机废气经1根15m高排气筒P1排放,粉料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1根15m高排气筒P2排放。本项目P1排气筒排放的非*烷总烃、TRVOC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能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限值中“塑料制品制造”行业标准限值要求;P1排气筒排放的*苯、*苯、苯*烯、*烯腈、1,3-*二烯排放浓度均能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中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P1排气筒排放的*苯、苯*烯排放速率均能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表1中的排放限值要求;P1排气筒排放的臭气浓度可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表1中相应限值要求。P2排气筒排放的颗粒物的排放浓度可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中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本项目厂界处颗粒物、非*烷总烃、*苯的排放浓度可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要求,苯*烯、*苯的排放浓度可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非*烷总烃车间外排放浓度可以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厂房外可以达标排放。 (2)废水:本项目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循环冷却水经企业独立污 (略) 政管网,最 (略) (略) 。 (3)噪声:本项目噪声主要为注塑机、粉料机、空压机、风机和冷却塔产生的噪声。经厂房隔声,环保设备风机和冷却塔采用减振基础、加装消声器、软连接等,经预测,厂界四周环境昼间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能够做到厂界达标排放。 (4)一般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其中废包装材料、除尘灰和废布袋外售给物资回收单位,不合格品粉碎后回用;危险废物(废活性炭、废UV灯管)暂存于危废间中,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分类 (略) 管理委员会定期清运。 | 无 | 2023年3月31日-2023年4月7日 |
公示期限内,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和信函的方式提出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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