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销号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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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销号公示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已完成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2022年第7项问题整改。按照《 (略)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查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办法(试行)》规定,向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报送了验收销号申请,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派出验收组开展了验收,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进行了审核,该项整改任务拟销号,现将整改验收销号情况向社会公示:

一、整改任务:问题七:根据《 (略) 耕地保护条例》和《东北黑土地保护规划纲要(2017—2030年)》,对非农业建设项目所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应进行剥离,剥离的土壤主要用于土地复垦和改良治理。 (略) 一些地方和部门未有效开展表土剥离工作,直至2021年7月才制定表土剥离的执行标准,自然资源部门从未对未开展表土剥离的建设项目实施处罚,农业农村部门基本没有过问剥离表土再利用情况。2017年以来, (略) 实施的426个非农业建设项目中,仅5个实施表土剥离,多达1.3万余亩耕地被直接占用,超过180万立方米黑土资源未有效再利用。 (略) (略) 建设项 (略) ,仅6个非农业建设项目实施表土剥离。

二、整改目标:全面核查核准2017年以来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情况,分类精准施策,推动问题整改,建立长效机制,确保耕作层土壤应剥尽剥、应用尽用。

三、整改措施:(一)严格执行《 (略) 黑土地保护利用条例》、《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等规定,压实责任、细化流程、强化监管,建立涵盖耕作层土壤剥离、运输、存储、管理、利用等全链条运行机制,全面加强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二)对2017年以来依法批准的非农建设占用耕地项目表土剥离利用情况进行全面摸排,逐个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标准、时限、责任,分类推动问题整改。对已实施剥离但未剥离到位的,进一步核查论证裸土面积是否存在剥离空间,做到应剥尽剥;对已实施剥离但未及时利用的,编制表土利用方案,落实后期管护措施;对已批准用地未实施建设的,批次用地在供地前、单独选址项目在开工前必须编制表土剥离利用实施方案,按方案实施表土剥离利用;对新建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未按要求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责任。(三)制定整改方案,加强科学统筹,切实发挥牵头部门职能作用,建立部门联系沟通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全面梳理排查表土剥离利用问题,建立问题清单,制定表土剥离利用方案并实施剥离利用工作。(四)进一步细化完善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管理办法,明确建设用地单位及有关部门责任,对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实施全流程监管。将表土剥离实施情况纳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严格实施考核评价。加大执法力度,对未按规定开展表土剥离利用的,坚决依法依规处罚到位。

四、整改主要工作及成效:大兴安岭地委、行署高度重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深刻检视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工作报告。制发了《大兴安岭地区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大发〔2022〕8号)和《大兴安岭地区地级党政领导联系推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方案》(大办文〔2022〕38号),明确大兴安岭地区环保督察整改任务及各个地级领导包联情况,加强统筹领导,认真安排部署,精准精细整改。针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未有效实施表土剥离利用”问题,大兴安岭地区组织所辖县(市)区对2017年以来建设占用耕地项目表土剥离利用情况进行了全面排查。要求县(市)、区对于新增建设占用耕地项目,要严格按照《关于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黑政办规〔2021〕18号)要求,规范实施表土剥离利用。对于《指导意见》出台之前的建设占用耕地项目,要进一步实地核查论证是否存在剥离利用空间,做到应剥尽剥、应用尽用。经认真摸排,2017年以来大兴安岭地区建设占用耕地应实施表土剥离利用的项目16个,其中:1.2017年至2021年7月25日,建设占用耕地项目10个(2个项目已完成土地复垦,并通过验收;其余8个项目于《指导意见》下发前竣工,经实地核实,已不具备剥离利用空间);2.2021年7月25日《指导意见》出台以来,建设占用耕地项目6个(4个项目已实施表土剥离,2个项目因洪灾冲毁耕地耕作层土壤无法实施表土剥离利用,不具备剥离利用空间)。大兴安岭地区已将表土剥离利用实施情况纳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占考核比重的3%。

五、验收情况: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验收组通过整改资料查阅和现场核实,确认大兴安岭地区落实了整改措施,实现了整改目标,完成了整改任务,该问题整改通过销号验收。

六、公示时间:2023年3月27日至2023年4月10日

七、受理部门: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八、受理电话:0451—*

九、受理地址: (略) 南岗区汉水路76号

以上整改验收销号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邮寄的以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盖章)

2023年3月27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已完成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2022年第7项问题整改。按照《 (略)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查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办法(试行)》规定,向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报送了验收销号申请,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派出验收组开展了验收,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进行了审核,该项整改任务拟销号,现将整改验收销号情况向社会公示:

一、整改任务:问题七:根据《 (略) 耕地保护条例》和《东北黑土地保护规划纲要(2017—2030年)》,对非农业建设项目所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应进行剥离,剥离的土壤主要用于土地复垦和改良治理。 (略) 一些地方和部门未有效开展表土剥离工作,直至2021年7月才制定表土剥离的执行标准,自然资源部门从未对未开展表土剥离的建设项目实施处罚,农业农村部门基本没有过问剥离表土再利用情况。2017年以来, (略) 实施的426个非农业建设项目中,仅5个实施表土剥离,多达1.3万余亩耕地被直接占用,超过180万立方米黑土资源未有效再利用。 (略) (略) 建设项 (略) ,仅6个非农业建设项目实施表土剥离。

二、整改目标:全面核查核准2017年以来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情况,分类精准施策,推动问题整改,建立长效机制,确保耕作层土壤应剥尽剥、应用尽用。

三、整改措施:(一)严格执行《 (略) 黑土地保护利用条例》、《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等规定,压实责任、细化流程、强化监管,建立涵盖耕作层土壤剥离、运输、存储、管理、利用等全链条运行机制,全面加强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二)对2017年以来依法批准的非农建设占用耕地项目表土剥离利用情况进行全面摸排,逐个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标准、时限、责任,分类推动问题整改。对已实施剥离但未剥离到位的,进一步核查论证裸土面积是否存在剥离空间,做到应剥尽剥;对已实施剥离但未及时利用的,编制表土利用方案,落实后期管护措施;对已批准用地未实施建设的,批次用地在供地前、单独选址项目在开工前必须编制表土剥离利用实施方案,按方案实施表土剥离利用;对新建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未按要求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责任。(三)制定整改方案,加强科学统筹,切实发挥牵头部门职能作用,建立部门联系沟通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全面梳理排查表土剥离利用问题,建立问题清单,制定表土剥离利用方案并实施剥离利用工作。(四)进一步细化完善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管理办法,明确建设用地单位及有关部门责任,对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实施全流程监管。将表土剥离实施情况纳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严格实施考核评价。加大执法力度,对未按规定开展表土剥离利用的,坚决依法依规处罚到位。

四、整改主要工作及成效:大兴安岭地委、行署高度重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深刻检视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工作报告。制发了《大兴安岭地区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大发〔2022〕8号)和《大兴安岭地区地级党政领导联系推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方案》(大办文〔2022〕38号),明确大兴安岭地区环保督察整改任务及各个地级领导包联情况,加强统筹领导,认真安排部署,精准精细整改。针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未有效实施表土剥离利用”问题,大兴安岭地区组织所辖县(市)区对2017年以来建设占用耕地项目表土剥离利用情况进行了全面排查。要求县(市)、区对于新增建设占用耕地项目,要严格按照《关于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黑政办规〔2021〕18号)要求,规范实施表土剥离利用。对于《指导意见》出台之前的建设占用耕地项目,要进一步实地核查论证是否存在剥离利用空间,做到应剥尽剥、应用尽用。经认真摸排,2017年以来大兴安岭地区建设占用耕地应实施表土剥离利用的项目16个,其中:1.2017年至2021年7月25日,建设占用耕地项目10个(2个项目已完成土地复垦,并通过验收;其余8个项目于《指导意见》下发前竣工,经实地核实,已不具备剥离利用空间);2.2021年7月25日《指导意见》出台以来,建设占用耕地项目6个(4个项目已实施表土剥离,2个项目因洪灾冲毁耕地耕作层土壤无法实施表土剥离利用,不具备剥离利用空间)。大兴安岭地区已将表土剥离利用实施情况纳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占考核比重的3%。

五、验收情况: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验收组通过整改资料查阅和现场核实,确认大兴安岭地区落实了整改措施,实现了整改目标,完成了整改任务,该问题整改通过销号验收。

六、公示时间:2023年3月27日至2023年4月10日

七、受理部门: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八、受理电话:0451—*

九、受理地址: (略) 南岗区汉水路76号

以上整改验收销号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邮寄的以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盖章)

202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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