窑尾分解炉部位增加替代燃料项目拟审批公示
窑尾分解炉部位增加替代燃料项目拟审批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窑尾分解炉部位增加替代燃料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3月27日-2023年3月31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851-*
传真:0851-*
通讯地址: (略) 西秀区迎 (略) 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
邮编:*
项目名称 | 窑尾分解炉部位增加替代燃料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紫云县猫营镇黄土村 |
建设单位 | 贵州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贵州仲 (略) |
项目概况 | 项目在贵州 (略) 用地红线内进行,不新增占地。改建项目在现有单条水泥熟料生产线的水泥窑窑尾分解炉部位安装1台阶梯预燃炉,将废纺布、废皮革制品、废橡胶制品、废塑料制品、废复合包装、废纸、植物秸秆、畜禽粪肥、酒糟、药渣、生物质颗粒、废木屑颗粒、轮胎片、轮胎灰(炭黑)、甘蔗渣、城市污泥和燃料棒等一般固废作为替代燃料。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严格落实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间,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原水泥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生活污水不外排。优化施工方案设计,合理布设强噪声源,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严格管理施工机械作业,加强运输车辆管理,控制噪声污染。生活垃圾依托水泥厂设置的生活垃圾收集间收集后进入水泥厂水泥窑协同生活垃圾系统处置,不外排。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生活污水排入原水泥厂一体化污水处理系统处置(处理工艺:A/O+MBR,设计处理规模为30m3/d),处理后可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一级标准后回用于厂区生产用水,不外排。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替代燃料储存异味对储存库采取抽排放形式收集异味并接至活性炭除臭装置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有组织排放标准;窑尾废气依托原水泥厂现有废气处置措施进行处置达标后排放,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加强厂区绿化,禁止车辆鸣笛,减小噪声对环境的影响,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废活性炭和设备维修产生的废机油等危险废物须存放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间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 2001)建设。危废处置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 2001)及《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 2012)中有关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要求。 (六)加强应急管理。制定完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及相应的应急措施,加强环境管理,确保环境安全。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窑尾分解炉部位增加替代燃料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3月27日-2023年3月31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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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略) 西秀区迎 (略) 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
邮编:*
项目名称 | 窑尾分解炉部位增加替代燃料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紫云县猫营镇黄土村 |
建设单位 | 贵州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贵州仲 (略) |
项目概况 | 项目在贵州 (略) 用地红线内进行,不新增占地。改建项目在现有单条水泥熟料生产线的水泥窑窑尾分解炉部位安装1台阶梯预燃炉,将废纺布、废皮革制品、废橡胶制品、废塑料制品、废复合包装、废纸、植物秸秆、畜禽粪肥、酒糟、药渣、生物质颗粒、废木屑颗粒、轮胎片、轮胎灰(炭黑)、甘蔗渣、城市污泥和燃料棒等一般固废作为替代燃料。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严格落实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间,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原水泥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生活污水不外排。优化施工方案设计,合理布设强噪声源,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严格管理施工机械作业,加强运输车辆管理,控制噪声污染。生活垃圾依托水泥厂设置的生活垃圾收集间收集后进入水泥厂水泥窑协同生活垃圾系统处置,不外排。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生活污水排入原水泥厂一体化污水处理系统处置(处理工艺:A/O+MBR,设计处理规模为30m3/d),处理后可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一级标准后回用于厂区生产用水,不外排。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替代燃料储存异味对储存库采取抽排放形式收集异味并接至活性炭除臭装置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有组织排放标准;窑尾废气依托原水泥厂现有废气处置措施进行处置达标后排放,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加强厂区绿化,禁止车辆鸣笛,减小噪声对环境的影响,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废活性炭和设备维修产生的废机油等危险废物须存放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间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 2001)建设。危废处置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 2001)及《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 2012)中有关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要求。 (六)加强应急管理。制定完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及相应的应急措施,加强环境管理,确保环境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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