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岩区普惠托育基本公共服务促共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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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岩区普惠托育基本公共服务促共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2023-*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区卫生健康局 成文日期: 2023-03-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略) 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岩区普惠托育基本公共服务促共富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3-3111:43来源: 区卫生健康局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黄岩区普惠托育基本公共服务促共富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略) 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30日    


黄岩区普惠托育基本公共服务促共富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推动“浙有善育”工作,根据《中共中央 (略) 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中共中央 (略) 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 (略) 委 (略) 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27个部门《关于印发< (略) 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 (略) (略) 政府决策部署,围绕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和群众“幼有所育、幼有优育、幼有善育”需求,打造“浙有善育”标志性成果,统筹各方资源,加强政策协调,强化生育激励政策供给,动员社会力量,不断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和家庭和谐幸福。

二、目标任务

(略) 共同富裕示范区“浙有善育”标志性成果打造为目标引领,以建立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为主线,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项目、探索“幼有善育”支持保障政策、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一体化集成改革、建立用人单位育儿成本分担机制、多渠道拓宽普惠托育服务供给等方面下功夫,不断拓展婴幼儿养育供给服务总量,优化服务模式,提升服务效能,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高质量发展。

三、主要内容

(一)制定普惠托育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标准。

一是实行托育机构建设补助。对经区卫健部门验收达标备案后投入运营满一年的纯托育机构,按实际运营班级数量进行建设补助。同一地点举办的托育机构,同一托育机构更换运营地点的,只享受一次建设补助。幼儿园延伸办托的,不补助建设资金。

二是实行托育机构运营补助。组织全区托育机构(含托幼一体机构)进行等级评定,按照等级评定和年度考核结果进行运营奖补,资金补助与普惠性收费、服务质量等挂钩,切实提高托育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效率和群众满意度。

三是贯彻 (略) 市相关政策。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等6部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精神,通过减税降费、减免租金等方式,加大对婴幼儿托育服务体系的支持力度,各相关单位凭区卫生健康部门出具的《托育机构备案回执》,落实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享受居民价格政策,确保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二)探索家庭型“幼有善育”支持保障政策。

一是推动公共政策从以个体为主向以家庭为单位转变。加强住房支持政策,将住房保障政策与生育情况挂钩,对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2021年5月31日及以后的三孩及以上家庭(以下简称多孩家庭),在公租房户型选择、租金和公租房租赁补贴上予以适当照顾;选择实物配租的,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选房,未达到低收入家庭标准的比照低收入家庭标准核定租金;选择租赁补贴的,未达到低收入家庭标准比照低收入家庭标准发放租赁补贴。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多孩家庭出租的,按不高于同 (略) 场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的85%确定租金。对符合共有产权住房保障条件的多孩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共有产权住房。适度提高多孩家庭租房提取、住房贷款额度。落实个人所得税征缴、基本医保、社会救助等优惠政策,切实降低多孩家庭负担,提升生育意愿。政府对黄岩区0-3岁婴幼儿家庭,发放家庭育儿综合消费券,帮助更多家庭获得婴幼儿照护支持。

二是提高母婴健康保障水平。 (略) 场化生育保险补偿机制。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推进优生优育保险和母婴安康保险。持续夯实妇幼保健基础性工作,加强母婴高危人群管理,提升应急救治能力建设,畅通孕产妇抢救绿色通道,打造母婴最安全区(县)黄岩样板。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规范黄岩区出生缺陷综合防控中心建设,升级和拓展产前筛查项目内容、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培养和强化新生儿先天性疾病的诊断能力,为患者提供全方位的保健筛查诊断一站式的服务,有效预防和减少辖区内出生缺陷发生,不断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三是积极推进婴幼儿科学喂养。进一步推动家庭科学喂养,普及科学喂养知识,促进儿童健康生长发育。进一步推动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把家庭科学育儿指导作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线上+线下”结合、“传统媒体+新媒体”融合的家庭科学养育指导服务,将科学育儿知识传递到每一个家庭。开展儿童保健门诊育儿指导,利用婴幼儿健康体检的时机,儿保医生采用“面对面”“手把手”的方式提供个性化的养育指导。开展产后访视育儿指导,为婴幼儿家长提供一对一抚触按摩、母乳喂养等“家访型”入户科学育儿指导,开展数字化家庭养育风险评估,对养育不足、技能不足的家庭,持续跟进养育指导,为打造“浙有善育”服务体系提供基础保障。

(三)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一体化集成创新改革。

一是加快推进“托幼一体化”服务体系建设。科学编制《黄岩区幼儿园(托育)“十四五”布局规划》,进一步推动托幼一体化建设,对拟新建的幼儿园要求按照建设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托班(6、9、12及以上的班级规模,城区分别另设置2、3、4个及以上的托班,乡村分别另设置1、2、3个及以上的托班)。鼓励现有公办和民办幼儿园按照托育服务规范,创造条件增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到2025年,全区公、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的园所数量达50%以上。做好0-3岁托育与3-6岁学前教育的有效衔接,同等条件下公办幼儿园应将招生名额优先向优质的托育机构开放,同时利用婴幼儿健康成长档案构建起托幼衔接的桥梁,搭建托育园到幼儿园过渡的双向阶梯,从环境适应、管理适应到心理适应稳妥推进,逐步实现托育阶段和幼儿园阶段教育的自然衔接和过渡。

二是建立普惠托育服务指导网络。一是建设区托育综合服务中心,迭代升级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功能,以 (略) 为技术支撑,承担婴幼儿早期发展及儿童保健、托育从业人员培训、托育产品研发和标准设计、托育服务和辖区婴幼儿养育照护服务工作监督管理指导等功能。二是成立婚育服务中心,为育龄群众提供结婚登记、免费婚检、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养育照护指导等一条龙服务,加强青年正确婚恋观、家庭观教育引导,推动适龄婚育,倡导新型婚育文化,树立文明、健康、理性的婚恋观和婴幼儿全面发展理念,倡导夫妻共担育儿责任,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三是依 (略) 建设“医防护”三位一体儿童健康管理中心,发挥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分中心的牵头作用,提供儿童保健、预防接种、发育筛查、家庭访视、育儿指导等“一站式”服务,进一步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精细化、规范化、标准化开展,切实保障3岁以下婴幼儿健康成长。

三是探索新型托育服务模式。继续探索“社区嵌入式”家庭托育点服务模式,引导有资质的托育机构加快家庭托育点布局,进一步扩大家庭托育点的覆盖面,加快职能部门审批流程,消除社区、居民对家庭托育点的安全和噪音等顾虑,真正打通托育服务“最后一公里”,增加托育服务的有效供给。打造“总院-分院”集团化托育服务模式,形成一批可推广可复制的连锁模式,不断完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公共空间,多层次多维度增加服务覆盖面,满足不同层级群众的需求。

四是加快推进智慧托育服务。依托“浙有善育”智慧托育平台,推进托育资源布局“一张网”、人员培训“一网办”、智慧服务“一键通”建设,打造智慧托育服务一体化平台,全面打通服务供给、机构运行、资金监管、效能评估的数字化托育路径,构建智慧托育管理新模式。

(四)建立用人单位育儿成本分担机制。

一是探索将托育费用列入用人单位补助目录。鼓励用人单位将0-3岁婴幼儿托育费,参照幼儿园保教费标准进行报销补助,若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来源,则由另一方单位按标准给予报销。

二是完善生育支持政策措施。将“浙有善育”作为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法。探索设立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制度。职工在规定的产假、护理假、育儿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三是保障女性合法权益。落实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定期开展女职工生育权益保障专项督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在享受待遇期限内或者享受待遇期满后的失业期间生育子女的女性,可以一次性领取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失业保险金的补助(已领取医疗保险生育补助金的,不再享受失业保险生育补助金),为有创业意愿的女性提供创业培训服务。

(五)拓宽普惠托育服务供给。

一是加强政策支持。细化出台一系列关于规划、用地保障、财政专项、运营补贴、金融支持、政府购买服务等配套扶持政策。引导各类主体不断增加价格可负担、质量有保障、运行可持续的普惠性服务有效供给,从源头上解决“高端买不起,低端不愿买”的问题。

二是加快推进公办托育园建设。加大公办托育机构投资力度,进一步提高普惠性托育机构的占比,努力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普惠性托育机构的典型案例,探索切实管用的普惠性托育机构运行机制和扶持政策,引领我区托育产业高质量发展。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村(居、社区)举办微型普惠托育机构,开辟合适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所需资金主要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工会经费可作补充。到2025年,全区拟建成3所及以上公办托育机构,全区普惠性托位占比达到80%以上。

三是推进医育结合模式。新改扩建二级及以上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应同步规划建设托育服务设施,促进儿童早期发展、婴幼儿健康管理、儿科医疗与托育服务融合发展。

四是加强居家社区托育服务。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在社区兴办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或服务点。进一步加快家庭托育点布局建设,由主城区逐步向其他乡镇(街道)辐射。新建居住小区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10个托位的标准规划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在2025年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每千人口不少于8个托位的配套标准予以补充完善。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站在完善生育配套政策、完善家庭发展支持体系、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将“浙有善育”作为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重点任务和突破性抓手,将“浙有善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内容。组建“浙有善育”领导小组,将黄岩区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更名为黄岩区人口均衡发展领导小组,加强“浙有善育”工作统筹领导,明确各单位职责分工,加强部门协作,共同发力,落实和完善各项政策措施,确保“浙有善育”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政策保障。建立健全“浙有善育”政策支持体系,将普惠托育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逐步加大财政投入,科学制定财政支持计划和经费管理办法,促进“浙有善育”服务体系的多元投入。开展“善育”乡镇(街道)、社区建设,各地各单位开展一系列重大政策举措试点,努力形成一批可复制推广的典型,探索一揽子切实管用的政策。

(三)健全推进机制。建立“浙有善育”促进协调机制,明确卫健、教育、财政等部门的职责任务,着力破解长期制约“浙有善育”服务体系发展的机制问题,强化监督和考核,全力推进“浙有善育”工作。

(四)强化社会协同。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在促进人口发展、家庭建设、生育支持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强化家庭的基础作用和单位的积极作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黄岩区普惠托育基本公共服务财政奖补实施方案

2.黄岩区支持普惠性托育服务发展优惠政策


附件1

黄岩区普惠托育基本公共服务财政奖补实施方案


一、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奖补项目及标准

(一)托育机构建设补助。对经区卫健部门验收达标并备案后投入运营满一年及以上的纯托育机构,按实际运营班级数量计算,1-5个班级的,每班级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6个及以上班级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同一地点举办的托育机构、同一托育机构更换运营地点的,只享受一次建设补助。幼儿园延伸办托的,不补助建设资金。2023年1月1日以后,与幼儿园合建的新备案托育机构不补助建设资金,幼儿园改建的新备案托育机构视投入情况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万元/班的建设补助。

(二)托育机构运营奖补。组织全区托育机构(含托幼一体机构)进行等级评定,按照等级评定和年度考核结果进行运营奖补,资金补助与普惠性收费、服务质量等挂钩。提高服务质量、服务效率和群众满意度。

对上一年度按相应等级标准考核合格并规范开展托育服务的机构(含托幼一体),根据实际入托人数,纯托育机构“一级(五星)”“二级(四星)”“三级(三星)”、未评等级,分别按400、350、300、250元/生/月给予补助,托幼一体机构“一级”“二级”“三级”、未评等级,分别按300、250、200、150元/生/月给予补助,超过备案核定托位数的,超出部分不享受财政补助。

对上一年度按相应等级标准考核成绩不合格的,按相应等级降低一档标准进行补助,未评等级机构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取消年度补助。对连续两年综合考核末位的机构予以红牌警告,连续三年综合考核末位的机构予以停业整顿处理。当年新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托育机构,不参与当年度等级评定,不享受当年度托育机构运营奖补。

(三)示范奖励补助。 (略) 区分级补助,普惠性托育机构被评为区级以上示范型机构的给予适当补助,其中区级2万元,市级3万元,省级及以上5万元。

(四)专职保健人员补助。托育机构配备有医学专业的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用人单位签订5年(含)以上全职聘用合同并按期在区内连续缴纳养老保险,根据职称级别不同每人每年给予相应的补助,补助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具有护理等非医生类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初级补助0.5万元,中级及以上补助1万元。具有医生类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初级补助0.5万元,中级及以上补助1万元,儿科专业医生在前项补助基础上增加1万元。

(五)托育机构开展家庭养育照护小组活动的经费奖补。各托育机构针对周边区域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的需求,按要求开展家庭养育照护小组活动,每月2期,活动经费每家每期补助300元,经费按实际活动期数但不超过2期补助。

(六)托育驿站建设和活动经费补助。全区各乡镇(街道)负责辖区托育驿站建设,建成并验收合格的给予每家一次性补助建设经费3000元。按要求开展互助式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和家庭科学育儿知识宣传活动的,托育驿站活动经费补助300元/期,用于教师劳务费、道具材料等费用补助。

(七)家庭养育指导服务纳入妇幼保健常规工作。不断规范区级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和实训基地建设,加强家庭养育指导服务,把家庭养育指导服务纳入基层妇幼保健工作内容。

二、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奖补要求

(一)奖补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已经注册登记,并在卫健部门备案的纯托育机构;经教育、卫健部门批准的提供2-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幼儿园;

2.设有银行账户,财务管理规范;

3.符合《黄岩区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黄岩区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及《黄岩区托育机构卫生保健管理评审标准》标准。

(二)托育机构在奖补学年度内如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奖补:

1.《依法开展托育服务告知书》到期未按时校验换证的;

2.存在虐待、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侮辱人格等损害婴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3.当年卫生保健评审不合格的;

4.存在安全隐患等其他不规范办园行为受到全区发文通报批评及以上处理的;

5.财务管理不规范,未设银行账户,未严格执行收费备案制度的;

6.保健员未达到配比要求,持证率未达到100%,保教(育)员持资格证率、上岗证率未达到100%;

7.不服从卫生健康部门及其他部门监管,对涉及婴幼儿健康和安全问题拒不整改的。

三、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奖补资金的申请及拨付

(一)托育机构财政奖补资金的申请、拨付。

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在每年年初提出上一年度奖补申请。托育机构扶持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卫健主管部门须于每年6月底前提出具体补助方案,由财政部门审核后联合发文予以拨付。

(二)托育机构财政奖补资金的使用。

各托育机构要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确保托育服务工作稳定、健康和持续发展。托育机构要对财政奖补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其中托育机构运营生均补助用于减免或返还婴幼儿家庭托育费,其他奖补资金统筹用于托育园(部)人员支出、公用支出以及其他发展性支出。

本 (略) 托育补助政策不一致的,按从高从优不重复执行。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进一步优化生育,降低群众托育成本,构建生育友好社会,着力打造“优有善育”品牌,积极扶持托育机构健康发展,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优有善育”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宣传引导,调动各方力量,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强监督管理。区卫生健康部门要定期公布辖区托育机构等级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各托育机构需要严格按照有关经费指定的项目和用途使用,并专项核算,接受卫健、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对虚报冒领财政补助等情况的,视情节相应减少、暂停或扣回奖补资金并追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动员社会参与。充分发挥财政支持力度,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托育服务工作。调动与联合社会力量共同参与“育儿友好型社会”建设。同时,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引导社会各界更加关注和支持托育工作,解决“托育难、托育贵”问题,营造良好的生育友好氛围。


附件2

黄岩区支持普惠性托育服务发展优惠政策


一、土地、规划政策

1.允许教育、医卫、福利等用地类别用于发展托育服务,优先安排年度用地指标,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

2.托育用地出让评估价按同类地段教育、医卫、福利等用地评估价评估后确定。土地可以抵押,不可变更土地类别,若企业退出,可由其他托育企业承接。

3.在不调整规划的情况下,支持企业将租用的厂房、医院、校舍、办公用房、培训、疗养设施等改扩建成托育设施。

二、报批建设政策

4.推动最多跑一次改革,依法简化托育机构开办申报程序,切实提高企业办证效率。

5.对于托育企业开展连锁化、专业化服务的,在协议明确范围内设单个服务实体,实行备案制,不再单独报批, (略) 统一纳税。

6.采用以奖代补等形式支持普惠性托育机构发展,被评为一级(五星)、二级(四星)、三级(三星)的托育机 (略) 示范、市示范、区示范托育机构,给予适当奖励。

7.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托育机构申请办理电、水、气、热等业务,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三、财税优惠政策

8.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建设项目, (略) 基础设施配套费。

9.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人才支持政策

10.将托育从业人员列入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把托育从业人员纳入政府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按规定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五、卫生、消防支持政策

11.充分发挥 (略) 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妇幼保健人员的作用,对托育机构进行卫生保健和养育照护业务指导;区疾控中心对辖区内托育机构提供疾病防控、传染病监测等技术支持。

12.做好托育机构消防审批服务,开设绿色通道,对试点项目采用一事一议,提高审批效能。


办发2023.10号(关于印发黄岩区普惠托育基本公共服务促共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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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3-3111:43来源: 区卫生健康局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黄岩区普惠托育基本公共服务促共富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略) 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30日    


黄岩区普惠托育基本公共服务促共富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推动“浙有善育”工作,根据《中共中央 (略) 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中共中央 (略) 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 (略) 委 (略) 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27个部门《关于印发< (略) 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 (略) (略) 政府决策部署,围绕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和群众“幼有所育、幼有优育、幼有善育”需求,打造“浙有善育”标志性成果,统筹各方资源,加强政策协调,强化生育激励政策供给,动员社会力量,不断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和家庭和谐幸福。

二、目标任务

(略) 共同富裕示范区“浙有善育”标志性成果打造为目标引领,以建立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为主线,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项目、探索“幼有善育”支持保障政策、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一体化集成改革、建立用人单位育儿成本分担机制、多渠道拓宽普惠托育服务供给等方面下功夫,不断拓展婴幼儿养育供给服务总量,优化服务模式,提升服务效能,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高质量发展。

三、主要内容

(一)制定普惠托育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标准。

一是实行托育机构建设补助。对经区卫健部门验收达标备案后投入运营满一年的纯托育机构,按实际运营班级数量进行建设补助。同一地点举办的托育机构,同一托育机构更换运营地点的,只享受一次建设补助。幼儿园延伸办托的,不补助建设资金。

二是实行托育机构运营补助。组织全区托育机构(含托幼一体机构)进行等级评定,按照等级评定和年度考核结果进行运营奖补,资金补助与普惠性收费、服务质量等挂钩,切实提高托育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效率和群众满意度。

三是贯彻 (略) 市相关政策。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等6部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精神,通过减税降费、减免租金等方式,加大对婴幼儿托育服务体系的支持力度,各相关单位凭区卫生健康部门出具的《托育机构备案回执》,落实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享受居民价格政策,确保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二)探索家庭型“幼有善育”支持保障政策。

一是推动公共政策从以个体为主向以家庭为单位转变。加强住房支持政策,将住房保障政策与生育情况挂钩,对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2021年5月31日及以后的三孩及以上家庭(以下简称多孩家庭),在公租房户型选择、租金和公租房租赁补贴上予以适当照顾;选择实物配租的,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选房,未达到低收入家庭标准的比照低收入家庭标准核定租金;选择租赁补贴的,未达到低收入家庭标准比照低收入家庭标准发放租赁补贴。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多孩家庭出租的,按不高于同 (略) 场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的85%确定租金。对符合共有产权住房保障条件的多孩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共有产权住房。适度提高多孩家庭租房提取、住房贷款额度。落实个人所得税征缴、基本医保、社会救助等优惠政策,切实降低多孩家庭负担,提升生育意愿。政府对黄岩区0-3岁婴幼儿家庭,发放家庭育儿综合消费券,帮助更多家庭获得婴幼儿照护支持。

二是提高母婴健康保障水平。 (略) 场化生育保险补偿机制。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推进优生优育保险和母婴安康保险。持续夯实妇幼保健基础性工作,加强母婴高危人群管理,提升应急救治能力建设,畅通孕产妇抢救绿色通道,打造母婴最安全区(县)黄岩样板。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规范黄岩区出生缺陷综合防控中心建设,升级和拓展产前筛查项目内容、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培养和强化新生儿先天性疾病的诊断能力,为患者提供全方位的保健筛查诊断一站式的服务,有效预防和减少辖区内出生缺陷发生,不断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三是积极推进婴幼儿科学喂养。进一步推动家庭科学喂养,普及科学喂养知识,促进儿童健康生长发育。进一步推动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把家庭科学育儿指导作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线上+线下”结合、“传统媒体+新媒体”融合的家庭科学养育指导服务,将科学育儿知识传递到每一个家庭。开展儿童保健门诊育儿指导,利用婴幼儿健康体检的时机,儿保医生采用“面对面”“手把手”的方式提供个性化的养育指导。开展产后访视育儿指导,为婴幼儿家长提供一对一抚触按摩、母乳喂养等“家访型”入户科学育儿指导,开展数字化家庭养育风险评估,对养育不足、技能不足的家庭,持续跟进养育指导,为打造“浙有善育”服务体系提供基础保障。

(三)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一体化集成创新改革。

一是加快推进“托幼一体化”服务体系建设。科学编制《黄岩区幼儿园(托育)“十四五”布局规划》,进一步推动托幼一体化建设,对拟新建的幼儿园要求按照建设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托班(6、9、12及以上的班级规模,城区分别另设置2、3、4个及以上的托班,乡村分别另设置1、2、3个及以上的托班)。鼓励现有公办和民办幼儿园按照托育服务规范,创造条件增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到2025年,全区公、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的园所数量达50%以上。做好0-3岁托育与3-6岁学前教育的有效衔接,同等条件下公办幼儿园应将招生名额优先向优质的托育机构开放,同时利用婴幼儿健康成长档案构建起托幼衔接的桥梁,搭建托育园到幼儿园过渡的双向阶梯,从环境适应、管理适应到心理适应稳妥推进,逐步实现托育阶段和幼儿园阶段教育的自然衔接和过渡。

二是建立普惠托育服务指导网络。一是建设区托育综合服务中心,迭代升级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功能,以 (略) 为技术支撑,承担婴幼儿早期发展及儿童保健、托育从业人员培训、托育产品研发和标准设计、托育服务和辖区婴幼儿养育照护服务工作监督管理指导等功能。二是成立婚育服务中心,为育龄群众提供结婚登记、免费婚检、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养育照护指导等一条龙服务,加强青年正确婚恋观、家庭观教育引导,推动适龄婚育,倡导新型婚育文化,树立文明、健康、理性的婚恋观和婴幼儿全面发展理念,倡导夫妻共担育儿责任,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三是依 (略) 建设“医防护”三位一体儿童健康管理中心,发挥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分中心的牵头作用,提供儿童保健、预防接种、发育筛查、家庭访视、育儿指导等“一站式”服务,进一步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精细化、规范化、标准化开展,切实保障3岁以下婴幼儿健康成长。

三是探索新型托育服务模式。继续探索“社区嵌入式”家庭托育点服务模式,引导有资质的托育机构加快家庭托育点布局,进一步扩大家庭托育点的覆盖面,加快职能部门审批流程,消除社区、居民对家庭托育点的安全和噪音等顾虑,真正打通托育服务“最后一公里”,增加托育服务的有效供给。打造“总院-分院”集团化托育服务模式,形成一批可推广可复制的连锁模式,不断完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公共空间,多层次多维度增加服务覆盖面,满足不同层级群众的需求。

四是加快推进智慧托育服务。依托“浙有善育”智慧托育平台,推进托育资源布局“一张网”、人员培训“一网办”、智慧服务“一键通”建设,打造智慧托育服务一体化平台,全面打通服务供给、机构运行、资金监管、效能评估的数字化托育路径,构建智慧托育管理新模式。

(四)建立用人单位育儿成本分担机制。

一是探索将托育费用列入用人单位补助目录。鼓励用人单位将0-3岁婴幼儿托育费,参照幼儿园保教费标准进行报销补助,若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来源,则由另一方单位按标准给予报销。

二是完善生育支持政策措施。将“浙有善育”作为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法。探索设立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制度。职工在规定的产假、护理假、育儿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三是保障女性合法权益。落实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定期开展女职工生育权益保障专项督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在享受待遇期限内或者享受待遇期满后的失业期间生育子女的女性,可以一次性领取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失业保险金的补助(已领取医疗保险生育补助金的,不再享受失业保险生育补助金),为有创业意愿的女性提供创业培训服务。

(五)拓宽普惠托育服务供给。

一是加强政策支持。细化出台一系列关于规划、用地保障、财政专项、运营补贴、金融支持、政府购买服务等配套扶持政策。引导各类主体不断增加价格可负担、质量有保障、运行可持续的普惠性服务有效供给,从源头上解决“高端买不起,低端不愿买”的问题。

二是加快推进公办托育园建设。加大公办托育机构投资力度,进一步提高普惠性托育机构的占比,努力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普惠性托育机构的典型案例,探索切实管用的普惠性托育机构运行机制和扶持政策,引领我区托育产业高质量发展。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村(居、社区)举办微型普惠托育机构,开辟合适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所需资金主要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工会经费可作补充。到2025年,全区拟建成3所及以上公办托育机构,全区普惠性托位占比达到80%以上。

三是推进医育结合模式。新改扩建二级及以上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应同步规划建设托育服务设施,促进儿童早期发展、婴幼儿健康管理、儿科医疗与托育服务融合发展。

四是加强居家社区托育服务。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在社区兴办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或服务点。进一步加快家庭托育点布局建设,由主城区逐步向其他乡镇(街道)辐射。新建居住小区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10个托位的标准规划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在2025年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每千人口不少于8个托位的配套标准予以补充完善。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站在完善生育配套政策、完善家庭发展支持体系、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将“浙有善育”作为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重点任务和突破性抓手,将“浙有善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内容。组建“浙有善育”领导小组,将黄岩区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更名为黄岩区人口均衡发展领导小组,加强“浙有善育”工作统筹领导,明确各单位职责分工,加强部门协作,共同发力,落实和完善各项政策措施,确保“浙有善育”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政策保障。建立健全“浙有善育”政策支持体系,将普惠托育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逐步加大财政投入,科学制定财政支持计划和经费管理办法,促进“浙有善育”服务体系的多元投入。开展“善育”乡镇(街道)、社区建设,各地各单位开展一系列重大政策举措试点,努力形成一批可复制推广的典型,探索一揽子切实管用的政策。

(三)健全推进机制。建立“浙有善育”促进协调机制,明确卫健、教育、财政等部门的职责任务,着力破解长期制约“浙有善育”服务体系发展的机制问题,强化监督和考核,全力推进“浙有善育”工作。

(四)强化社会协同。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在促进人口发展、家庭建设、生育支持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强化家庭的基础作用和单位的积极作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黄岩区普惠托育基本公共服务财政奖补实施方案

2.黄岩区支持普惠性托育服务发展优惠政策


附件1

黄岩区普惠托育基本公共服务财政奖补实施方案


一、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奖补项目及标准

(一)托育机构建设补助。对经区卫健部门验收达标并备案后投入运营满一年及以上的纯托育机构,按实际运营班级数量计算,1-5个班级的,每班级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6个及以上班级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同一地点举办的托育机构、同一托育机构更换运营地点的,只享受一次建设补助。幼儿园延伸办托的,不补助建设资金。2023年1月1日以后,与幼儿园合建的新备案托育机构不补助建设资金,幼儿园改建的新备案托育机构视投入情况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万元/班的建设补助。

(二)托育机构运营奖补。组织全区托育机构(含托幼一体机构)进行等级评定,按照等级评定和年度考核结果进行运营奖补,资金补助与普惠性收费、服务质量等挂钩。提高服务质量、服务效率和群众满意度。

对上一年度按相应等级标准考核合格并规范开展托育服务的机构(含托幼一体),根据实际入托人数,纯托育机构“一级(五星)”“二级(四星)”“三级(三星)”、未评等级,分别按400、350、300、250元/生/月给予补助,托幼一体机构“一级”“二级”“三级”、未评等级,分别按300、250、200、150元/生/月给予补助,超过备案核定托位数的,超出部分不享受财政补助。

对上一年度按相应等级标准考核成绩不合格的,按相应等级降低一档标准进行补助,未评等级机构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取消年度补助。对连续两年综合考核末位的机构予以红牌警告,连续三年综合考核末位的机构予以停业整顿处理。当年新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托育机构,不参与当年度等级评定,不享受当年度托育机构运营奖补。

(三)示范奖励补助。 (略) 区分级补助,普惠性托育机构被评为区级以上示范型机构的给予适当补助,其中区级2万元,市级3万元,省级及以上5万元。

(四)专职保健人员补助。托育机构配备有医学专业的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用人单位签订5年(含)以上全职聘用合同并按期在区内连续缴纳养老保险,根据职称级别不同每人每年给予相应的补助,补助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具有护理等非医生类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初级补助0.5万元,中级及以上补助1万元。具有医生类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初级补助0.5万元,中级及以上补助1万元,儿科专业医生在前项补助基础上增加1万元。

(五)托育机构开展家庭养育照护小组活动的经费奖补。各托育机构针对周边区域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的需求,按要求开展家庭养育照护小组活动,每月2期,活动经费每家每期补助300元,经费按实际活动期数但不超过2期补助。

(六)托育驿站建设和活动经费补助。全区各乡镇(街道)负责辖区托育驿站建设,建成并验收合格的给予每家一次性补助建设经费3000元。按要求开展互助式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和家庭科学育儿知识宣传活动的,托育驿站活动经费补助300元/期,用于教师劳务费、道具材料等费用补助。

(七)家庭养育指导服务纳入妇幼保健常规工作。不断规范区级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和实训基地建设,加强家庭养育指导服务,把家庭养育指导服务纳入基层妇幼保健工作内容。

二、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奖补要求

(一)奖补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已经注册登记,并在卫健部门备案的纯托育机构;经教育、卫健部门批准的提供2-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幼儿园;

2.设有银行账户,财务管理规范;

3.符合《黄岩区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黄岩区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及《黄岩区托育机构卫生保健管理评审标准》标准。

(二)托育机构在奖补学年度内如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奖补:

1.《依法开展托育服务告知书》到期未按时校验换证的;

2.存在虐待、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侮辱人格等损害婴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3.当年卫生保健评审不合格的;

4.存在安全隐患等其他不规范办园行为受到全区发文通报批评及以上处理的;

5.财务管理不规范,未设银行账户,未严格执行收费备案制度的;

6.保健员未达到配比要求,持证率未达到100%,保教(育)员持资格证率、上岗证率未达到100%;

7.不服从卫生健康部门及其他部门监管,对涉及婴幼儿健康和安全问题拒不整改的。

三、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奖补资金的申请及拨付

(一)托育机构财政奖补资金的申请、拨付。

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在每年年初提出上一年度奖补申请。托育机构扶持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卫健主管部门须于每年6月底前提出具体补助方案,由财政部门审核后联合发文予以拨付。

(二)托育机构财政奖补资金的使用。

各托育机构要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确保托育服务工作稳定、健康和持续发展。托育机构要对财政奖补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其中托育机构运营生均补助用于减免或返还婴幼儿家庭托育费,其他奖补资金统筹用于托育园(部)人员支出、公用支出以及其他发展性支出。

本 (略) 托育补助政策不一致的,按从高从优不重复执行。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进一步优化生育,降低群众托育成本,构建生育友好社会,着力打造“优有善育”品牌,积极扶持托育机构健康发展,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优有善育”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宣传引导,调动各方力量,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强监督管理。区卫生健康部门要定期公布辖区托育机构等级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各托育机构需要严格按照有关经费指定的项目和用途使用,并专项核算,接受卫健、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对虚报冒领财政补助等情况的,视情节相应减少、暂停或扣回奖补资金并追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动员社会参与。充分发挥财政支持力度,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托育服务工作。调动与联合社会力量共同参与“育儿友好型社会”建设。同时,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引导社会各界更加关注和支持托育工作,解决“托育难、托育贵”问题,营造良好的生育友好氛围。


附件2

黄岩区支持普惠性托育服务发展优惠政策


一、土地、规划政策

1.允许教育、医卫、福利等用地类别用于发展托育服务,优先安排年度用地指标,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

2.托育用地出让评估价按同类地段教育、医卫、福利等用地评估价评估后确定。土地可以抵押,不可变更土地类别,若企业退出,可由其他托育企业承接。

3.在不调整规划的情况下,支持企业将租用的厂房、医院、校舍、办公用房、培训、疗养设施等改扩建成托育设施。

二、报批建设政策

4.推动最多跑一次改革,依法简化托育机构开办申报程序,切实提高企业办证效率。

5.对于托育企业开展连锁化、专业化服务的,在协议明确范围内设单个服务实体,实行备案制,不再单独报批, (略) 统一纳税。

6.采用以奖代补等形式支持普惠性托育机构发展,被评为一级(五星)、二级(四星)、三级(三星)的托育机 (略) 示范、市示范、区示范托育机构,给予适当奖励。

7.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托育机构申请办理电、水、气、热等业务,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三、财税优惠政策

8.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建设项目, (略) 基础设施配套费。

9.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人才支持政策

10.将托育从业人员列入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把托育从业人员纳入政府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按规定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五、卫生、消防支持政策

11.充分发挥 (略) 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妇幼保健人员的作用,对托育机构进行卫生保健和养育照护业务指导;区疾控中心对辖区内托育机构提供疾病防控、传染病监测等技术支持。

12.做好托育机构消防审批服务,开设绿色通道,对试点项目采用一事一议,提高审批效能。


办发2023.10号(关于印发黄岩区普惠托育基本公共服务促共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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