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武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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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武帅)

承滦环不罚决〔2023〕003号

当事人:武帅

地址:滦平县虎什哈镇三道河村负责人:武帅

本机关于2023年2月28日对你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堆存尾矿砂七千吨苫盖不完全。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

鉴于你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企业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可以免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七条)及《 (略) 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冀环规范〔2020〕4号)第八条第十二款、《 (略) 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办法(试行)(冀环规范〔2022〕7号)第六条第17项的规定,决定对你不予行政处罚。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 (略) 生态环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双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20日


承滦环不罚决〔2023〕003号

当事人:武帅

地址:滦平县虎什哈镇三道河村负责人:武帅

本机关于2023年2月28日对你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堆存尾矿砂七千吨苫盖不完全。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

鉴于你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企业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可以免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七条)及《 (略) 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冀环规范〔2020〕4号)第八条第十二款、《 (略) 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办法(试行)(冀环规范〔2022〕7号)第六条第17项的规定,决定对你不予行政处罚。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 (略) 生态环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双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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