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芷江县庆湾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芷江县庆湾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怀环评〔2023〕5号
(略) 生态环境局
关于芷江县庆湾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湖南轨道 (略) :
你公司呈报的《芷江县庆湾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芷江县庆湾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项目矿区位于芷江县城东直距20km,矿区范围涉及芷江县、中方县、怀化国际*港经开区。骨料加工场地选址位于芷江县水宽乡庆湾村原庆湾煤矿工业场地内,占地面积280亩。项目总投资27717.4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638万元。项目采用露天开采方式,主要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生产年产200万吨建筑骨料、机制砂和石粉。建设内容主要包含露天采场、骨料加工生产厂房、排土场、堆料场、临时表土堆场、变配电室、备品备件与机修车间、办公区等,配套建设成品仓、公路运输系统等储运工程,以及给排水、供电、消防与废气、废水、固废及噪声处理等公用环保工程。拟建项目矿权范围由9个拐点圈闭,面积为0.1221km2,设计开采深度标高为+624m~+550m。开采顺序为自上而下分台阶进行开采。矿山服务年限17年,其中:基建期1年,基建期附产25×104吨,生产规模160×104吨/年维持3年,生产规模200×104吨/年维持11年,减产1年,减产期生产规模为91×104吨/年。项目不设置炸药库和柴油库,采矿所需要的炸药及雷管等原辅材料 (略) 统一管理和运送,所需柴油由附近的加油站按需配送。骨料加工场地位于露天采场西北侧、原庆湾煤矿主井口东侧山坡靠近703乡道,主要布置有除泥筛分车间、粗碎车间、细碎车间、筛分车间、选粉车间、制砂车间、产品仓等。
二、项目已纳入《芷江侗族自治县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专项规划(2019-2025年)》新设采矿权规划重点工程名单;符合《 (略) 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专项规划(2021-202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开采准入相关要求。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 (略) 生态环境事务中心《芷江县庆湾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技术评估意见》(怀环事环评〔2023〕2号)、 (略) 生态环境局芷江分局、直属一局、中方分局初审意见,在严格按照《报告表》所列规模、地点、内容实施,严格落实相关污染防治、风险防范措施等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建设。
三、你公司要认真落实《报告表》、预审意见以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严格执行有关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切实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四、项目在建设、运营及服务期满后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 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措施。按照扬尘防控“6个100%”和《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文明施工,减小噪声和扬尘污染,做好水土保持。
2.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采取“边开采、边治理、边生态恢复”措施,对排土场设置挡土墙,修建截排水沟,矿区修建排水沟,沟尾端设置雨水沉砂池,并避开暴雨期剥土、堆土。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生态保护措施和水土保持措施,确保项目按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实施建设。闭矿后,按照《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中的相关要求对矿区及排土场占用土地进行土地复垦和生态恢复治理。
3. 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原则,规范建设露天采场、骨料加工生产厂区、排土场、堆料场、临时表土堆场的排水和废水回用处理系统,提高废水回用率。矿山采场、排土场及临时表土堆场等四周应建设完善的雨水截排水设施与淋滤水收集处理系统,收集的淋滤水经沉淀处理工艺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之一级标准(其中重金属须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水作标准)后部分回用于采场、排土场、临时表土堆场降尘用水与采场钻孔及爆破用水,多余部分就近达标外排周边自然溪流;运输车辆冲洗废水经洗车池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骨料加工厂区初期雨水、淋滤水经收集至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于厂区降尘、道路浇洒和绿化用水,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地埋式生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清掏用于周边农林绿化追肥,不得外排至周边水体,生活污水用于周边林地、农地消纳要取得地块所有者同意。加强对矿区、骨料加工厂区区域地表水体的水质监测,密切监控水质情况。
4. 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按照“6个100%”要求,落实采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包括:采区按标准100%设置围墙(挡)封闭施工;运输道路100%进行硬化;矿石、渣土覆盖篷布运输100%;采场内堆放矿石、渣土和裸露土方100%进行覆盖,按照要求安装防尘降尘的喷淋(雾)设备;出场车辆100%进行冲洗,不带泥沙上路;采剥、钻孔、爆破及装载、运输等环节100%湿法降尘作业,按要求使用智能环保渣土车运输,有效控制作业扬尘对区域大气环境影响,确保作业场界颗粒物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确保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不降低。
骨料加工车间、仓库和接矿平台采取密闭厂房。粗碎工序设1台布袋除尘器,排气筒高度17m;细碎工序设1台布袋除尘器,排气筒高度23.5m;筛分工序设2台布袋除尘器,设置2根排气筒,高度各30m;制砂工序设1台布袋除尘器,排气筒高度24.8m;选粉工序设1台布袋除尘器,排气筒高度21.5m;除泥筛分工序设1台布袋除尘器,排气筒高度16.5m。各生产含尘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确保外排颗粒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严格控制骨料加工过程及物料储存、输送等无组织排放,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措施,有效提高废气收集率,产尘点及车间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采取密闭、封闭或设置集气罩等措施;石粉等粉状物料应密闭或封闭储存,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方式输送;粒状、块状物料应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储存,并采用密闭、封闭等方式输送;仓筒进料粉尘经仓顶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做好厂区地面硬化、洒水抑尘与厂界绿化隔离工作,确保企业边界颗粒物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同时,配合当地政府做好相关用地控规工作,在该项目骨料加工生产车间周围200m范围内禁止规划新建居民点、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5. 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矿山运营期产生的废土石集中堆放在排土场内,用于采区边坡防护或作浆砌挡土墙用料;剥离的表土集中堆放在临时表土堆场内,用于后期矿山封场绿化覆土利用;各沉淀池沉淀渣与除泥筛分泥土定期清运至排土场;骨料加工厂各除尘器收集的粉尘作为产品(石粉)外售;生活垃圾收集后运至附近村组垃圾收集点,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处理。项目产生的废机油、废含油抹布和手套等危险废物,其污染防治须严格 (略) 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并及时送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要求,排土场、临时表土堆场建设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并重点做好场外截排水和边坡防护措施,确保安全稳定堆存,排土场服务期满后立即进行生态恢复。
6. 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取优化生产车间与设备平面布局,优选低噪声生产设备,对高噪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7. 严格落实地下水及土壤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控措施,建立完善的矿区地下水跟踪监测系统,密切监控区域地下水水质状况。落实骨料加工车间、物料及危险废物存放等场所地面防渗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8. 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要严格履行环保主体责任,加强环境管理,建立环保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配备专职环保管理人员,确保环保设施稳定正常运行和污染物的稳定达标排放。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严防突发环境事件发生。
五、该项目应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严禁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各类违法行为,建设运营过程中应依法依规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竣工环保验收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六、《报告表》经批准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评文件。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项目建设、运营及服务期满后的环境监管 (略) 生态环境局芷江分局、 (略) 生态环境局直属一局、 (略) 生态环境局中方分局按区域负责。你公司自收到本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应将批复及批准的《报告表》分 (略) 生态环境局芷江分局、 (略) 生态环境局直属一局、 (略) 生态环境局中方分局。
(略) 生态环境局 ???
2023年3月22日
怀环评〔2023〕5号
(略) 生态环境局
关于芷江县庆湾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湖南轨道 (略) :
你公司呈报的《芷江县庆湾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芷江县庆湾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项目矿区位于芷江县城东直距20km,矿区范围涉及芷江县、中方县、怀化国际*港经开区。骨料加工场地选址位于芷江县水宽乡庆湾村原庆湾煤矿工业场地内,占地面积280亩。项目总投资27717.4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638万元。项目采用露天开采方式,主要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生产年产200万吨建筑骨料、机制砂和石粉。建设内容主要包含露天采场、骨料加工生产厂房、排土场、堆料场、临时表土堆场、变配电室、备品备件与机修车间、办公区等,配套建设成品仓、公路运输系统等储运工程,以及给排水、供电、消防与废气、废水、固废及噪声处理等公用环保工程。拟建项目矿权范围由9个拐点圈闭,面积为0.1221km2,设计开采深度标高为+624m~+550m。开采顺序为自上而下分台阶进行开采。矿山服务年限17年,其中:基建期1年,基建期附产25×104吨,生产规模160×104吨/年维持3年,生产规模200×104吨/年维持11年,减产1年,减产期生产规模为91×104吨/年。项目不设置炸药库和柴油库,采矿所需要的炸药及雷管等原辅材料 (略) 统一管理和运送,所需柴油由附近的加油站按需配送。骨料加工场地位于露天采场西北侧、原庆湾煤矿主井口东侧山坡靠近703乡道,主要布置有除泥筛分车间、粗碎车间、细碎车间、筛分车间、选粉车间、制砂车间、产品仓等。
二、项目已纳入《芷江侗族自治县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专项规划(2019-2025年)》新设采矿权规划重点工程名单;符合《 (略) 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专项规划(2021-202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开采准入相关要求。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 (略) 生态环境事务中心《芷江县庆湾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技术评估意见》(怀环事环评〔2023〕2号)、 (略) 生态环境局芷江分局、直属一局、中方分局初审意见,在严格按照《报告表》所列规模、地点、内容实施,严格落实相关污染防治、风险防范措施等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建设。
三、你公司要认真落实《报告表》、预审意见以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严格执行有关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切实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四、项目在建设、运营及服务期满后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 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措施。按照扬尘防控“6个100%”和《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文明施工,减小噪声和扬尘污染,做好水土保持。
2.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采取“边开采、边治理、边生态恢复”措施,对排土场设置挡土墙,修建截排水沟,矿区修建排水沟,沟尾端设置雨水沉砂池,并避开暴雨期剥土、堆土。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生态保护措施和水土保持措施,确保项目按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实施建设。闭矿后,按照《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中的相关要求对矿区及排土场占用土地进行土地复垦和生态恢复治理。
3. 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原则,规范建设露天采场、骨料加工生产厂区、排土场、堆料场、临时表土堆场的排水和废水回用处理系统,提高废水回用率。矿山采场、排土场及临时表土堆场等四周应建设完善的雨水截排水设施与淋滤水收集处理系统,收集的淋滤水经沉淀处理工艺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之一级标准(其中重金属须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水作标准)后部分回用于采场、排土场、临时表土堆场降尘用水与采场钻孔及爆破用水,多余部分就近达标外排周边自然溪流;运输车辆冲洗废水经洗车池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骨料加工厂区初期雨水、淋滤水经收集至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于厂区降尘、道路浇洒和绿化用水,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地埋式生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清掏用于周边农林绿化追肥,不得外排至周边水体,生活污水用于周边林地、农地消纳要取得地块所有者同意。加强对矿区、骨料加工厂区区域地表水体的水质监测,密切监控水质情况。
4. 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按照“6个100%”要求,落实采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包括:采区按标准100%设置围墙(挡)封闭施工;运输道路100%进行硬化;矿石、渣土覆盖篷布运输100%;采场内堆放矿石、渣土和裸露土方100%进行覆盖,按照要求安装防尘降尘的喷淋(雾)设备;出场车辆100%进行冲洗,不带泥沙上路;采剥、钻孔、爆破及装载、运输等环节100%湿法降尘作业,按要求使用智能环保渣土车运输,有效控制作业扬尘对区域大气环境影响,确保作业场界颗粒物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确保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不降低。
骨料加工车间、仓库和接矿平台采取密闭厂房。粗碎工序设1台布袋除尘器,排气筒高度17m;细碎工序设1台布袋除尘器,排气筒高度23.5m;筛分工序设2台布袋除尘器,设置2根排气筒,高度各30m;制砂工序设1台布袋除尘器,排气筒高度24.8m;选粉工序设1台布袋除尘器,排气筒高度21.5m;除泥筛分工序设1台布袋除尘器,排气筒高度16.5m。各生产含尘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确保外排颗粒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严格控制骨料加工过程及物料储存、输送等无组织排放,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措施,有效提高废气收集率,产尘点及车间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采取密闭、封闭或设置集气罩等措施;石粉等粉状物料应密闭或封闭储存,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方式输送;粒状、块状物料应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储存,并采用密闭、封闭等方式输送;仓筒进料粉尘经仓顶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做好厂区地面硬化、洒水抑尘与厂界绿化隔离工作,确保企业边界颗粒物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同时,配合当地政府做好相关用地控规工作,在该项目骨料加工生产车间周围200m范围内禁止规划新建居民点、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5. 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矿山运营期产生的废土石集中堆放在排土场内,用于采区边坡防护或作浆砌挡土墙用料;剥离的表土集中堆放在临时表土堆场内,用于后期矿山封场绿化覆土利用;各沉淀池沉淀渣与除泥筛分泥土定期清运至排土场;骨料加工厂各除尘器收集的粉尘作为产品(石粉)外售;生活垃圾收集后运至附近村组垃圾收集点,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处理。项目产生的废机油、废含油抹布和手套等危险废物,其污染防治须严格 (略) 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并及时送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要求,排土场、临时表土堆场建设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并重点做好场外截排水和边坡防护措施,确保安全稳定堆存,排土场服务期满后立即进行生态恢复。
6. 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取优化生产车间与设备平面布局,优选低噪声生产设备,对高噪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7. 严格落实地下水及土壤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控措施,建立完善的矿区地下水跟踪监测系统,密切监控区域地下水水质状况。落实骨料加工车间、物料及危险废物存放等场所地面防渗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8. 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要严格履行环保主体责任,加强环境管理,建立环保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配备专职环保管理人员,确保环保设施稳定正常运行和污染物的稳定达标排放。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严防突发环境事件发生。
五、该项目应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严禁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各类违法行为,建设运营过程中应依法依规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竣工环保验收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六、《报告表》经批准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评文件。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项目建设、运营及服务期满后的环境监管 (略) 生态环境局芷江分局、 (略) 生态环境局直属一局、 (略) 生态环境局中方分局按区域负责。你公司自收到本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应将批复及批准的《报告表》分 (略) 生态环境局芷江分局、 (略) 生态环境局直属一局、 (略) 生态环境局中方分局。
(略) 生态环境局 ???
2023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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