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2023年3月31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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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2023年3月31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

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2023年3月31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

(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惠安县东风溪水环境整治工程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3年3月31日-4月7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惠安县东风溪水环境整治工程项目。

二、建设地点:惠安县螺阳镇东风村。

三、建设单位:惠安县螺阳镇人民政府。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福建泉州 (略) 。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惠安县螺阳镇东风村,整治工程为东风溪下游明渠段,整治起点位于324国道东侧(东方宾馆处),沿山前村外围,横穿惠福路桥涵后继续向东,最终接入整治终点与林辋溪的汇合处,全长660m。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控源截污工程、生态治理工程、生态补水工程及路灯工程,总投资975.5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0万元。具体建设内容及规模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施工机械设备冲洗废水应经隔油沉淀后全部回用,不得外排;当地村庄现有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

2.施工场地应采取围挡、喷淋、洒水等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扬尘,并加强对建筑材料及运输车辆管理,尽可能减少洒落和扬尘。施工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噪声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降噪措施,施工期噪声控制在《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范围内。运营期泵站运行噪声应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2类标准。

4.施工期间产生的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应尽可能回收加以利用,未能利用的应妥善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应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惠安县螺阳镇人民政府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邮编:*

(二)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 (略) 木质家具生产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3年3月31日-4月7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 (略) 木质家具生产项目。

二、建设地点:惠安县城南工业区。

三、建设单位: (略) 。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 (略) (略) 。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惠安县城南工业区,系租用泉州有 (略) 1~2号闲置厂房,总租用厂房面积6208m2。项目年生产加工货架4万平方米,全屋定制1万平方米,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具体建设内容及规模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项目水帘除尘装置用水、水帘柜废水、喷淋塔用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预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依托于出租方化粪池预处理后, (略) 政污水管网排入惠安县污水处理厂处理。外排污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惠安县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设计进水水质要求。

2.项目应配套废气处理设施。喷漆工序废气经水帘柜预处理后与晾干工序废气一起经“喷淋塔+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排放。其颗粒物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排放标准;有机废气排放应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中的相应标准。部分未被收集的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应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3厂区内监控点浓度限值、表4企业边界监控点浓度限值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的控制要求。

锯切开料工序产生的粉尘经移动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呈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废活性炭、废漆渣、污泥、破损的原料空桶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中相关要求,按规范设置贮存场所并送交有资质单位处置。木材边角料、粉尘等一般工业固废应集中收集后综合处置;原料空桶由生产厂家回收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应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惠安县螺阳镇人民政府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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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2023年3月31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

(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惠安县东风溪水环境整治工程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3年3月31日-4月7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惠安县东风溪水环境整治工程项目。

二、建设地点:惠安县螺阳镇东风村。

三、建设单位:惠安县螺阳镇人民政府。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福建泉州 (略) 。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惠安县螺阳镇东风村,整治工程为东风溪下游明渠段,整治起点位于324国道东侧(东方宾馆处),沿山前村外围,横穿惠福路桥涵后继续向东,最终接入整治终点与林辋溪的汇合处,全长660m。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控源截污工程、生态治理工程、生态补水工程及路灯工程,总投资975.5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0万元。具体建设内容及规模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施工机械设备冲洗废水应经隔油沉淀后全部回用,不得外排;当地村庄现有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

2.施工场地应采取围挡、喷淋、洒水等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扬尘,并加强对建筑材料及运输车辆管理,尽可能减少洒落和扬尘。施工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噪声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降噪措施,施工期噪声控制在《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范围内。运营期泵站运行噪声应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2类标准。

4.施工期间产生的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应尽可能回收加以利用,未能利用的应妥善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应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惠安县螺阳镇人民政府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邮编:*

(二)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 (略) 木质家具生产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3年3月31日-4月7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 (略) 木质家具生产项目。

二、建设地点:惠安县城南工业区。

三、建设单位: (略) 。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 (略) (略) 。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惠安县城南工业区,系租用泉州有 (略) 1~2号闲置厂房,总租用厂房面积6208m2。项目年生产加工货架4万平方米,全屋定制1万平方米,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具体建设内容及规模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项目水帘除尘装置用水、水帘柜废水、喷淋塔用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预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依托于出租方化粪池预处理后, (略) 政污水管网排入惠安县污水处理厂处理。外排污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惠安县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设计进水水质要求。

2.项目应配套废气处理设施。喷漆工序废气经水帘柜预处理后与晾干工序废气一起经“喷淋塔+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排放。其颗粒物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排放标准;有机废气排放应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中的相应标准。部分未被收集的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应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3厂区内监控点浓度限值、表4企业边界监控点浓度限值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的控制要求。

锯切开料工序产生的粉尘经移动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呈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废活性炭、废漆渣、污泥、破损的原料空桶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中相关要求,按规范设置贮存场所并送交有资质单位处置。木材边角料、粉尘等一般工业固废应集中收集后综合处置;原料空桶由生产厂家回收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应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惠安县螺阳镇人民政府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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