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关于加强天津市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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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关于加强天津市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关 (略) 生态

保护红线管理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 (略)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 (略) 人大2023年度立法计划工作安排,我局组织起草了《关 (略)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4月7日前将有关意见建议以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反馈我局总体处。

传 真:022-*

电子邮箱:*@*ttp://**

通讯地址: (略) 和平区曲 (略) 规划资源局总体处,邮编:*。

联系人:柳雨彤联系电话:022-*

热忱期待您的宝贵意见建议!

附件:关 (略)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市规划资源局

**日

《关 (略)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

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略)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严守自然生态安全边界,构建区域生态安全格局,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略) 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总体要求】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应当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和维护生态功能为主线,严格保护生态资源,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二、【基本原则】 生态保护红线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划定、坚守底线、严格保护、分类管控的原则。

三、【职责分工】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略) 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和调整工作,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履行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职责,研究解决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属地责任,组织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

规划资源部门严格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实施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承担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和调整工作,对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做好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做好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农村、文化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相关工作。

四、【公众参与】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态保护红线宣传,普及生态保护红线知识,健全公众参与机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依规参与和监督生态保护红线管理。

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公益宣传。

五、【划定】下列区域应当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一)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防护等功能的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域;

(二)生态极敏感脆弱的水土流失、海岸侵蚀等区域;

(三)其他经评估目前虽然不能确定但具有潜在重要生态价值的区域。

生态保护红线应当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作为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生态环境监督的重要内容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重要依据。

六、【调整】生态保护红线一经划定,未经批准严禁擅自调整。因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保障项目建设等确需调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调整程序。自然保护地边界经批准调整的,市规划资源部门对生态保护红线作相应调整。

七、【管控要求】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以外的区域,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开展符合国家规定的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依照法律法规执行。

八、【生态质量监测】生态环境部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的有限人为活动实行严格的生态环境监督。

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质量监测,重点关注人为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的影响,监测结果与国家生态质量监测网络数据共享。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质量监测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九、【保护与修复】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的保护与修复,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天然林保护、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等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改善和提升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

十、【生态补偿】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补偿机制,落实生态补偿制度,加大对重点生态保护区域的补偿力度,促进生态保护红线所在地区和其他地区的协调发展。

本市探索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补偿投融资机制。

十一、【监管平台】生态环境部门依托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 (略) 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运用信息化手段,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测数据的综合应用,评估和预警生态风险,对生态保护红线实施动态监管。

十二、【监管措施】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的监督管理,建立目标责任制,落实保护目标、任务和要求,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联合执法,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

十三、【执法监督】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生态保护红线日常巡护和执法监督,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执法机制,定期开展执法督查,及时发现和依法处罚破坏生态保护红线的违法行为。

十四、【统一管理】本市对生态保护红线、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实施统一管理。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按照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进行管理;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依照国土空间规划及用途管制要求,由规划资源、生态环境、水务、城市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实施严格管理,不再履行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论证审查程序。

本决 (略) 公布的其他法规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

十五、【法律责任】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违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十六、【部门责任】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本决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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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关 (略) 生态

保护红线管理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 (略)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 (略) 人大2023年度立法计划工作安排,我局组织起草了《关 (略)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4月7日前将有关意见建议以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反馈我局总体处。

传 真: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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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略) 和平区曲 (略) 规划资源局总体处,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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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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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略)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

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略)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严守自然生态安全边界,构建区域生态安全格局,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略) 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总体要求】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应当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和维护生态功能为主线,严格保护生态资源,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二、【基本原则】 生态保护红线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划定、坚守底线、严格保护、分类管控的原则。

三、【职责分工】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略) 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和调整工作,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履行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职责,研究解决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属地责任,组织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

规划资源部门严格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实施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承担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和调整工作,对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做好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做好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农村、文化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相关工作。

四、【公众参与】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态保护红线宣传,普及生态保护红线知识,健全公众参与机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依规参与和监督生态保护红线管理。

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公益宣传。

五、【划定】下列区域应当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一)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防护等功能的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域;

(二)生态极敏感脆弱的水土流失、海岸侵蚀等区域;

(三)其他经评估目前虽然不能确定但具有潜在重要生态价值的区域。

生态保护红线应当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作为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生态环境监督的重要内容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重要依据。

六、【调整】生态保护红线一经划定,未经批准严禁擅自调整。因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保障项目建设等确需调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调整程序。自然保护地边界经批准调整的,市规划资源部门对生态保护红线作相应调整。

七、【管控要求】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以外的区域,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开展符合国家规定的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依照法律法规执行。

八、【生态质量监测】生态环境部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的有限人为活动实行严格的生态环境监督。

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质量监测,重点关注人为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的影响,监测结果与国家生态质量监测网络数据共享。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质量监测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九、【保护与修复】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的保护与修复,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天然林保护、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等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改善和提升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

十、【生态补偿】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补偿机制,落实生态补偿制度,加大对重点生态保护区域的补偿力度,促进生态保护红线所在地区和其他地区的协调发展。

本市探索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补偿投融资机制。

十一、【监管平台】生态环境部门依托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 (略) 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运用信息化手段,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测数据的综合应用,评估和预警生态风险,对生态保护红线实施动态监管。

十二、【监管措施】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的监督管理,建立目标责任制,落实保护目标、任务和要求,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联合执法,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

十三、【执法监督】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生态保护红线日常巡护和执法监督,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执法机制,定期开展执法督查,及时发现和依法处罚破坏生态保护红线的违法行为。

十四、【统一管理】本市对生态保护红线、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实施统一管理。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按照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进行管理;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依照国土空间规划及用途管制要求,由规划资源、生态环境、水务、城市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实施严格管理,不再履行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论证审查程序。

本决 (略) 公布的其他法规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

十五、【法律责任】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违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十六、【部门责任】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本决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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