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儿庄区2023年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计划-3704053704050008/2023-00065
台儿庄区2023年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计划-3704053704050008/2023-00065
台儿庄区2023年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计划
名称 | 抽查机构范围比例 | 抽查事项 | 抽查依据 | 抽查方式 | 抽查频次、时间 |
传染病防治 | 抽查辖区内基层医疗机构;辖区内 (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 预防接种管理情况,接种单位和人员资质情况;接种疫苗公示情况;接种前告知、询问受种者或监护人有关情况;执行“三查七对”和“一验证”情况;疫苗的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接种和处置记录情况;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制度情况;开展疫情报告管理自查情况;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卡填写情况;是否存在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情况。传染病疫情控制情况。建立预检、分诊制度情况;按规定为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提供诊疗情况;消毒处理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污水和医疗废物情况;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情况;发现传染病疫情时,采取传染病控制措施情况。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度情况;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情况;消毒隔离知识培训情况;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情况;医疗器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灭菌情况。 (略) 以口腔科(诊疗中心)、血液透析和消毒供应中心为检查重点,无相关科室的,可根据情况自行选择重点科室。 (略) 和基层医 (略) 口腔科或口腔诊所为检查重点,医院如无口腔科,可根据情况自行选择重点科室。医疗废物管理。医疗废物实行分类收集情况;使用专用包装物及容器情况;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建立情况;医疗废物交接、运送、暂存及处置情况。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二级实验室备案情况;从事实验活动的人员培训、考核情况;实验档案建立情况;实验结束将菌(毒)种或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藏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主席令第15号公布,2004年8月28日主席令第17号修改,2013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号修订)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2006年6月15日,卫生部令第48号)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 (略) 感染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 (略) 令第380号)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 | 至少1次 |
台儿庄区2023年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计划
名称 | 抽查机构范围比例 | 抽查事项 | 抽查依据 | 抽查方式 | 抽查频次、时间 |
传染病防治 | 抽查辖区内基层医疗机构;辖区内 (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 预防接种管理情况,接种单位和人员资质情况;接种疫苗公示情况;接种前告知、询问受种者或监护人有关情况;执行“三查七对”和“一验证”情况;疫苗的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接种和处置记录情况;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制度情况;开展疫情报告管理自查情况;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卡填写情况;是否存在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情况。传染病疫情控制情况。建立预检、分诊制度情况;按规定为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提供诊疗情况;消毒处理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污水和医疗废物情况;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情况;发现传染病疫情时,采取传染病控制措施情况。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度情况;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情况;消毒隔离知识培训情况;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情况;医疗器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灭菌情况。 (略) 以口腔科(诊疗中心)、血液透析和消毒供应中心为检查重点,无相关科室的,可根据情况自行选择重点科室。 (略) 和基层医 (略) 口腔科或口腔诊所为检查重点,医院如无口腔科,可根据情况自行选择重点科室。医疗废物管理。医疗废物实行分类收集情况;使用专用包装物及容器情况;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建立情况;医疗废物交接、运送、暂存及处置情况。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二级实验室备案情况;从事实验活动的人员培训、考核情况;实验档案建立情况;实验结束将菌(毒)种或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藏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主席令第15号公布,2004年8月28日主席令第17号修改,2013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号修订)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2006年6月15日,卫生部令第48号)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 (略) 感染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 (略) 令第380号)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 | 至少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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