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广昌县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建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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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广昌县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建议的公告

  • 索 引 号:GCX0005/2023-15375

    发文机关: 广昌县房管局

  •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3-04-03

关于征求《广昌县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建议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4-0309:21浏览次数:来源:棚改办

为依法实施棚户区改造,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略) 令第590号)的规定,广昌县住房保障中心拟定了《广昌县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并报县人民政府论证通过,现将《广昌县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征求广大被征收人的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期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后结束,征求意见工作结束后,县人民政府将会对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予以公布。

请广大被征收人积极支持参与。

一、征求意见期限:2023年04月02日至2023年05月01日。

二、通过信函方式反映意见。请将意见寄至:广昌县住房保障中心,地址:广昌县解放北路335号广昌县住房保障中心。邮编:*。

三、通过当面方式反映意见。接待地点:广昌县住房保障中心棚改办(盱江镇解放北路335号五楼)。

联系人:谢晶洁

联系电话:0794-*。

广昌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日


广昌县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略) 第590号令)、《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目的

为了促进我县社会经济发展,改变部分区域危房集中,功能不全,基础设施落后的状况,为广昌人民提供一个良好的人居环境,实现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二、房屋征收范围

县城规划区内继续做好羊面岭、老富昌工业园周边、沿河西路、河东大塘小学周边、横塘塍、老党校、 (略) 场等区域房屋征收整合工作;新启动老武装部、广昌一中西南侧门、教育局原宿舍、财政局原宿舍等房屋征收工作,具体征收范围以规划红线为准。

三、房屋征收签约期限

自征收决定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

四、组织实施机构

(一)房屋征收主体:广昌县人民政府

(二)房屋征收部门:广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广昌县住房保障中心

征收范围内涉及的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五、房屋征收补偿条件

(一)被征收房屋合法性的认定

凡持有效《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或手续,给予补偿安置。

(二)被征收房屋权属的认定

1.被征收房屋已依法登记的,原则上以登记的产权证载权属予以认定。

2.被征收房屋产权证的产权人已过世,仍按原产权人进行登记。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房的产权由继承人按有关规定办理。

3.对权属有争议的房屋,由县政府申请司法公证机关证据保全,权属确认期间不得影响房屋征收工作。权属有争议的房屋补偿原则上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三)被征收房屋面积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面积原则上以房屋产权证载面积为准。面积有异议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委托有房地产测绘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测绘,以测绘机构出具的分户报告为准;对持有相关部门审批手续且未登记的或产权证载面积与实际面积有误差的,以现场实际测量登记的面积为准。

(四)被征收房屋用途的认定

1.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权属证载明的用途为准;用途有异议的,以房产信息档案载明的用途为准。

2.商业用房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为准。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的临街(道)住宅改商业用房或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房屋仍按原使用用途补偿安置。

(五)被征收房屋停产停业损失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方可给予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1.被征收房屋认定为合法的非住宅用房,且征收时须是房屋产权人仍在生产经营,若处于停业状态,不计发停产停业补偿费。房屋承租人不计发停产停业补偿费。

2.被征收房屋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且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上载明的营业场所。

3.已办理税务登记并按期申报。

六、征收评估

(一)评估机构选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 (略) 网上 (略) 名录中协商选定,半数以上被征收人选择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视为协商选定成功。若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或未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征收人将组织被征 (略) 网上 (略) 名录中采取摇号或抽签方式随机选取确定。选取成功后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二)征收房屋补偿标准的确定

评估项目分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及室内装饰装修评估。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等因素,实行分户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三)评估结果的复核和鉴定

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依规申请仲裁。

七、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及标准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分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其中一种补偿方式。

(一)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

1.选择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确定的评估金额实行货币补偿(不含附属物、装饰装修等其他补偿补助)。对购买商品房(指已办预售许可证的全国范围内的商品房,不含公寓,店铺等商业用房,两违房)的货币安置户,按房屋货币补偿评估价的10%给予购房补贴(10%购房补贴的享受期限为3年,即征收合同签订日起至购买商品房合同在房地产信息网备案日3年止)。

(2)土地补偿:国有出让土地按(土地权属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安置房中折算的分摊土地面积)×基准地价结算;国有划拨或集体性质的土地按“(土地权属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安置房中折算的分摊土地面积)×基准地价×60%”结算(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安置房中折算的分摊土地面积=原产权建筑面积÷7)。

(3)探索推行“房票”安置补偿。

2.选择产权调换

(1)安置面积按被征收房屋面积1:1.1的比例计算。

(2)土地补偿:国有出让土地按“(土地权属面积-安置房分摊土地面积)×基准地价结算;国有划拨或集体性质的土地按(土地权属面积-安置房分摊土地面积)×基准地价×60%”结算(安置房分摊土地 (略) 场均价购置房屋的分摊土地面积)。

(3)安置房的公摊面积计入安置面积,置换面积内不结算结构、成新差价。选择的安置房面积小于应安置面积的,剩余的原产权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大于应安置面积的,超出面积部分按县政府相关文件明确的价格购买。应安置面积小于120㎡以下的,被征收人只可置换购买一套安置房;大于120㎡及以上(含120㎡)的,被征收人另可购买60㎡及以下面积,自行搭配换购多套安置房。

(二)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的(含储藏间、车库、店面)

1.货币补偿 (略) 场评估价计算;产权调换按被征收房屋面积1:1的比例计算。产权调换需购买 (略) 场价结算,价格与面积不一致互相补差。

2.储藏间、车库按“一套一间”配置,每户产权人只可安置一个储藏间或车库,原既有储藏间又有车库的,安置时只能二选一。

(三)装饰装修补偿费:由评估机构入户评估按照评估价补偿。

(四)附属物、附着物的补偿标准(见附件)。

(五)搬迁补助费:补助标准按被征收房屋面积10元/㎡结算,不足800元的按800元结算,属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算。

(六)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征收部门不提供过渡性周转房,由被征收人自行租房过渡,征收部门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给被征收人,补助标准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每月7元/㎡结算,过渡补助从搬迁完毕腾空验收日起算。

1.选择货币补偿的,过渡期限为12个月。

2.选择产权调换的,现房给予12个月一次性临时安置费,期房临时安置期限一般为24个月(搬迁完毕腾空时暂按12个月支付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期限超过24个月的,从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偿费(即第25个月至第36个月增加50%;第37个月及以上增加100%)。

(七)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1.实行产权调换的,每年按照 (略) 场评估价的4%进行补偿,补偿期自征收房屋搬迁后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止;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补偿 (略) 场评估价的4%。享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不给予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

2.因房屋征收而发生的设备和材料搬迁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八)行政、企事业单位的被征收房屋,由县政府组织统一收回或按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九)征收范围内的未确权自建房根据实际建筑面积按房屋重置价只给予货币补偿,占用公共用地不予土地补偿。

八、房屋征收补助及奖励

(一)征收补助及优惠

1.凡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协议并搬迁完毕,依据被征收房屋面积,货币补偿的按框架结构120元/㎡、砖混结构100元/㎡结算,产权调换的按框架结构60元/㎡、砖混结构50元/㎡结算,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砖木、土木以下结构的不予补助。

2.被征收人经相关部门核定在本县城区只有该被征收唯一住房的且其房屋产权面积按1:1.2的比例折算后不足36㎡,安置时补齐36㎡,不结算差价,其可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安置并享受相应的补偿标准及奖励。被征收人经相关部门核定在本县城区除该被征收房屋外还有其他住房的,其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按1:1.2的比例折算后不足36㎡,安置时按实际折算面积只给予货币补偿。

3.原房改房房改时未计入房屋面积的公摊部分,计入有效产权进行补偿。

4.符合公租房条件的被征收人,经申请审核合格后,县政府按其搬迁完毕顺序优先安排。

5.根据相关税费政策规定,被征收人取得的货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在本县范围内重新购置房屋的,购房成交价未超过货币补偿款部分免征契税,超过部分税费由被征收人承担。

(二)征收奖励(搬迁期限:在签定补偿协议后30天内)

1.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房屋征收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货币评估价的20%给予补助。并根据签约时间段再给予奖励,即公告后30天内签约的再按房屋货币补偿价的20%给予奖励,第31—40天内签约的给予奖励15%,第41—50天内签约的给予奖励10%,第51—60天内签约的给予奖励5%,超过60天的不予奖励。

2.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房屋征收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完成搬迁的,根据签约时间段最高按被征收房屋面积的10%给予面积奖励。即公告后30天内签约的奖励10%,第31—40天内签约的奖励8%,第41—50天内签约的奖励6%,第51—60天内签约的奖励4%,超过60天的不予奖励。

3.房改房属部分产权的,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原单位的部分产权作为奖励给被征收人,并给予上述征收补助和奖励。若未在规定期限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人的原有产权给予补偿安置,属原单位的部分产权由原单位按规定收回。

4.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搬迁进度对每户产权人给予奖励,即30日内完成搬迁的奖励5000元;第31日—45日内完成搬迁的奖励3000元;第46日—60日内完成搬迁的奖励2000元。超过房屋征收规定的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的不予奖励。

九、安置房及权属办理

(一)安置地点:羊面岭、老党校、老工会、顺化桥南、顺化桥北、星辰花园北侧、原盐业公司仓库、横塘塍等。

(二)安置房标准:建筑面积、层数、朝向及户型、户型面积等以规划建筑设计为准,质量符合国家合格标准。具体为:框架或砖混结构,外墙涂料装修,内墙面、天棚砂浆打底,楼面为钢筋混凝土楼板;入户门为防盗门,户内不安门,门窗为铝合金门窗;厨房、卫生间安装排污管,不安装其他器具;楼梯钢管扶手;水、电均一户一表线管到户。

(三)安置房选择:签约后,依照“先搬迁完毕”“同时搬迁完毕按签约先后”“同时搬迁完毕并同时签约按抽签序号”三种情况发放选房顺序号的原则,安置房建成后,被征收人根据“选房顺序号”依次选择楼层。

(四)安置房办证:安置房的不动产权证书由相关单位统一组织办理,被征收人应予协助,产权调换的土地性质按原有土地性质办理(集体性质的土地办理国有划拨),购买的按出让土地性质办理。在按产权调换比例之内的安置面积免收办证税费,超面积部分税费由被征收人承担。被征收房屋原权属证件统一收回注销。被征收人的电话、宽带、自来水、有线电视、二/三相电,安置时相关部门按其相应补偿标准收取迁移费。被征收人需按规定交纳住房维修基金及物业管理费。

十、签约地点

盱江镇解放北路335号住房保障中心3楼签约组办公室。

十一、强制措施

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征收签约期限内不能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不明确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 (略) 强制执行。

十二、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户子女小学教育阶段入学,其在签订征收协议后三年之内,可在原址或安置地选择其一就近入学。

(二)本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参照本方案执行。

(三)本方案未尽事宜,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略) 第590号令)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房屋征收重置、附属物、附着物的补偿标准表

附属物、附着物的补偿标准.xlsx


  • 索 引 号:GCX0005/2023-15375

    发文机关: 广昌县房管局

  •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3-04-03

关于征求《广昌县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建议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4-0309:21浏览次数:来源:棚改办

为依法实施棚户区改造,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略) 令第590号)的规定,广昌县住房保障中心拟定了《广昌县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并报县人民政府论证通过,现将《广昌县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征求广大被征收人的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期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后结束,征求意见工作结束后,县人民政府将会对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予以公布。

请广大被征收人积极支持参与。

一、征求意见期限:2023年04月02日至2023年05月01日。

二、通过信函方式反映意见。请将意见寄至:广昌县住房保障中心,地址:广昌县解放北路335号广昌县住房保障中心。邮编:*。

三、通过当面方式反映意见。接待地点:广昌县住房保障中心棚改办(盱江镇解放北路335号五楼)。

联系人:谢晶洁

联系电话:0794-*。

广昌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日


广昌县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略) 第590号令)、《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目的

为了促进我县社会经济发展,改变部分区域危房集中,功能不全,基础设施落后的状况,为广昌人民提供一个良好的人居环境,实现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二、房屋征收范围

县城规划区内继续做好羊面岭、老富昌工业园周边、沿河西路、河东大塘小学周边、横塘塍、老党校、 (略) 场等区域房屋征收整合工作;新启动老武装部、广昌一中西南侧门、教育局原宿舍、财政局原宿舍等房屋征收工作,具体征收范围以规划红线为准。

三、房屋征收签约期限

自征收决定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

四、组织实施机构

(一)房屋征收主体:广昌县人民政府

(二)房屋征收部门:广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广昌县住房保障中心

征收范围内涉及的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五、房屋征收补偿条件

(一)被征收房屋合法性的认定

凡持有效《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或手续,给予补偿安置。

(二)被征收房屋权属的认定

1.被征收房屋已依法登记的,原则上以登记的产权证载权属予以认定。

2.被征收房屋产权证的产权人已过世,仍按原产权人进行登记。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房的产权由继承人按有关规定办理。

3.对权属有争议的房屋,由县政府申请司法公证机关证据保全,权属确认期间不得影响房屋征收工作。权属有争议的房屋补偿原则上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三)被征收房屋面积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面积原则上以房屋产权证载面积为准。面积有异议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委托有房地产测绘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测绘,以测绘机构出具的分户报告为准;对持有相关部门审批手续且未登记的或产权证载面积与实际面积有误差的,以现场实际测量登记的面积为准。

(四)被征收房屋用途的认定

1.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权属证载明的用途为准;用途有异议的,以房产信息档案载明的用途为准。

2.商业用房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为准。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的临街(道)住宅改商业用房或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房屋仍按原使用用途补偿安置。

(五)被征收房屋停产停业损失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方可给予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1.被征收房屋认定为合法的非住宅用房,且征收时须是房屋产权人仍在生产经营,若处于停业状态,不计发停产停业补偿费。房屋承租人不计发停产停业补偿费。

2.被征收房屋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且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上载明的营业场所。

3.已办理税务登记并按期申报。

六、征收评估

(一)评估机构选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 (略) 网上 (略) 名录中协商选定,半数以上被征收人选择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视为协商选定成功。若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或未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征收人将组织被征 (略) 网上 (略) 名录中采取摇号或抽签方式随机选取确定。选取成功后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二)征收房屋补偿标准的确定

评估项目分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及室内装饰装修评估。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等因素,实行分户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三)评估结果的复核和鉴定

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依规申请仲裁。

七、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及标准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分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其中一种补偿方式。

(一)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

1.选择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确定的评估金额实行货币补偿(不含附属物、装饰装修等其他补偿补助)。对购买商品房(指已办预售许可证的全国范围内的商品房,不含公寓,店铺等商业用房,两违房)的货币安置户,按房屋货币补偿评估价的10%给予购房补贴(10%购房补贴的享受期限为3年,即征收合同签订日起至购买商品房合同在房地产信息网备案日3年止)。

(2)土地补偿:国有出让土地按(土地权属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安置房中折算的分摊土地面积)×基准地价结算;国有划拨或集体性质的土地按“(土地权属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安置房中折算的分摊土地面积)×基准地价×60%”结算(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安置房中折算的分摊土地面积=原产权建筑面积÷7)。

(3)探索推行“房票”安置补偿。

2.选择产权调换

(1)安置面积按被征收房屋面积1:1.1的比例计算。

(2)土地补偿:国有出让土地按“(土地权属面积-安置房分摊土地面积)×基准地价结算;国有划拨或集体性质的土地按(土地权属面积-安置房分摊土地面积)×基准地价×60%”结算(安置房分摊土地 (略) 场均价购置房屋的分摊土地面积)。

(3)安置房的公摊面积计入安置面积,置换面积内不结算结构、成新差价。选择的安置房面积小于应安置面积的,剩余的原产权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大于应安置面积的,超出面积部分按县政府相关文件明确的价格购买。应安置面积小于120㎡以下的,被征收人只可置换购买一套安置房;大于120㎡及以上(含120㎡)的,被征收人另可购买60㎡及以下面积,自行搭配换购多套安置房。

(二)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的(含储藏间、车库、店面)

1.货币补偿 (略) 场评估价计算;产权调换按被征收房屋面积1:1的比例计算。产权调换需购买 (略) 场价结算,价格与面积不一致互相补差。

2.储藏间、车库按“一套一间”配置,每户产权人只可安置一个储藏间或车库,原既有储藏间又有车库的,安置时只能二选一。

(三)装饰装修补偿费:由评估机构入户评估按照评估价补偿。

(四)附属物、附着物的补偿标准(见附件)。

(五)搬迁补助费:补助标准按被征收房屋面积10元/㎡结算,不足800元的按800元结算,属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算。

(六)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征收部门不提供过渡性周转房,由被征收人自行租房过渡,征收部门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给被征收人,补助标准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每月7元/㎡结算,过渡补助从搬迁完毕腾空验收日起算。

1.选择货币补偿的,过渡期限为12个月。

2.选择产权调换的,现房给予12个月一次性临时安置费,期房临时安置期限一般为24个月(搬迁完毕腾空时暂按12个月支付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期限超过24个月的,从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偿费(即第25个月至第36个月增加50%;第37个月及以上增加100%)。

(七)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1.实行产权调换的,每年按照 (略) 场评估价的4%进行补偿,补偿期自征收房屋搬迁后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止;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补偿 (略) 场评估价的4%。享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不给予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

2.因房屋征收而发生的设备和材料搬迁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八)行政、企事业单位的被征收房屋,由县政府组织统一收回或按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九)征收范围内的未确权自建房根据实际建筑面积按房屋重置价只给予货币补偿,占用公共用地不予土地补偿。

八、房屋征收补助及奖励

(一)征收补助及优惠

1.凡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协议并搬迁完毕,依据被征收房屋面积,货币补偿的按框架结构120元/㎡、砖混结构100元/㎡结算,产权调换的按框架结构60元/㎡、砖混结构50元/㎡结算,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砖木、土木以下结构的不予补助。

2.被征收人经相关部门核定在本县城区只有该被征收唯一住房的且其房屋产权面积按1:1.2的比例折算后不足36㎡,安置时补齐36㎡,不结算差价,其可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安置并享受相应的补偿标准及奖励。被征收人经相关部门核定在本县城区除该被征收房屋外还有其他住房的,其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按1:1.2的比例折算后不足36㎡,安置时按实际折算面积只给予货币补偿。

3.原房改房房改时未计入房屋面积的公摊部分,计入有效产权进行补偿。

4.符合公租房条件的被征收人,经申请审核合格后,县政府按其搬迁完毕顺序优先安排。

5.根据相关税费政策规定,被征收人取得的货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在本县范围内重新购置房屋的,购房成交价未超过货币补偿款部分免征契税,超过部分税费由被征收人承担。

(二)征收奖励(搬迁期限:在签定补偿协议后30天内)

1.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房屋征收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货币评估价的20%给予补助。并根据签约时间段再给予奖励,即公告后30天内签约的再按房屋货币补偿价的20%给予奖励,第31—40天内签约的给予奖励15%,第41—50天内签约的给予奖励10%,第51—60天内签约的给予奖励5%,超过60天的不予奖励。

2.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房屋征收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完成搬迁的,根据签约时间段最高按被征收房屋面积的10%给予面积奖励。即公告后30天内签约的奖励10%,第31—40天内签约的奖励8%,第41—50天内签约的奖励6%,第51—60天内签约的奖励4%,超过60天的不予奖励。

3.房改房属部分产权的,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原单位的部分产权作为奖励给被征收人,并给予上述征收补助和奖励。若未在规定期限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人的原有产权给予补偿安置,属原单位的部分产权由原单位按规定收回。

4.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搬迁进度对每户产权人给予奖励,即30日内完成搬迁的奖励5000元;第31日—45日内完成搬迁的奖励3000元;第46日—60日内完成搬迁的奖励2000元。超过房屋征收规定的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的不予奖励。

九、安置房及权属办理

(一)安置地点:羊面岭、老党校、老工会、顺化桥南、顺化桥北、星辰花园北侧、原盐业公司仓库、横塘塍等。

(二)安置房标准:建筑面积、层数、朝向及户型、户型面积等以规划建筑设计为准,质量符合国家合格标准。具体为:框架或砖混结构,外墙涂料装修,内墙面、天棚砂浆打底,楼面为钢筋混凝土楼板;入户门为防盗门,户内不安门,门窗为铝合金门窗;厨房、卫生间安装排污管,不安装其他器具;楼梯钢管扶手;水、电均一户一表线管到户。

(三)安置房选择:签约后,依照“先搬迁完毕”“同时搬迁完毕按签约先后”“同时搬迁完毕并同时签约按抽签序号”三种情况发放选房顺序号的原则,安置房建成后,被征收人根据“选房顺序号”依次选择楼层。

(四)安置房办证:安置房的不动产权证书由相关单位统一组织办理,被征收人应予协助,产权调换的土地性质按原有土地性质办理(集体性质的土地办理国有划拨),购买的按出让土地性质办理。在按产权调换比例之内的安置面积免收办证税费,超面积部分税费由被征收人承担。被征收房屋原权属证件统一收回注销。被征收人的电话、宽带、自来水、有线电视、二/三相电,安置时相关部门按其相应补偿标准收取迁移费。被征收人需按规定交纳住房维修基金及物业管理费。

十、签约地点

盱江镇解放北路335号住房保障中心3楼签约组办公室。

十一、强制措施

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征收签约期限内不能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不明确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 (略) 强制执行。

十二、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户子女小学教育阶段入学,其在签订征收协议后三年之内,可在原址或安置地选择其一就近入学。

(二)本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参照本方案执行。

(三)本方案未尽事宜,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略) 第590号令)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房屋征收重置、附属物、附着物的补偿标准表

附属物、附着物的补偿标准.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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