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市高新大道与滨江大道交叉口西北侧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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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市高新大道与滨江大道交叉口西北侧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公示

无为市高新大道与滨江大道交叉口西北侧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公示

安徽工和 (略)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 (略) HB-*等19个地块“两公一住”用地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略) 高新大道与滨江大道交叉口西北侧 (略) HB-*等19个地 (略) 2022-12号地块。 (略) 高新大道与滨江大道交叉口西北侧地块位于高沟镇高新大道与滨江大道交叉口西北侧,地块东临空地,南临滨江大道,西临海子湖,北临海子湖,地块占地面积为12599m2(合18.90亩)。地 (略) 高沟镇的农用地,2022年土地使用权收归国有,拟开发作为科研用地。目前地块正在开发建设中,建设为规划项目国家特种电线电缆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安徽)二期项目。

2022年12月~2023年2月,我公司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经现场勘查、人员访谈、历史使用情况调查,判断该地块不存在污染的可能性。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边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为保证调查结果的准确性,排除不确定因素,2023年2月,我公司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的要求,在地块内布设土壤快筛监测点位,对地块内表层土壤进行PID和XRF快速监测。经检测,地块内挥发性有机物快速检测读数均未见异常,重金属含量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及引用的相关标准的筛选值。

综上所述,本次调查结论为:经土壤调查的历史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分析判断确认地块及周边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另外通过XRF、PID现场快检设备检测,地块土壤样品中重金属砷、镉、汞、镍、铅、铜、锌、总铬快速检测结果远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标准及引用相关标准的筛选值,挥发性有机物总量(VOCs)未见异常。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调查可结束,无需进行后续第二阶段调查,可以在第一阶段得出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的结论。

无为市高新大道与滨江大道交叉口西北侧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公示

安徽工和 (略)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 (略) HB-*等19个地块“两公一住”用地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略) 高新大道与滨江大道交叉口西北侧 (略) HB-*等19个地 (略) 2022-12号地块。 (略) 高新大道与滨江大道交叉口西北侧地块位于高沟镇高新大道与滨江大道交叉口西北侧,地块东临空地,南临滨江大道,西临海子湖,北临海子湖,地块占地面积为12599m2(合18.90亩)。地 (略) 高沟镇的农用地,2022年土地使用权收归国有,拟开发作为科研用地。目前地块正在开发建设中,建设为规划项目国家特种电线电缆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安徽)二期项目。

2022年12月~2023年2月,我公司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经现场勘查、人员访谈、历史使用情况调查,判断该地块不存在污染的可能性。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边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为保证调查结果的准确性,排除不确定因素,2023年2月,我公司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的要求,在地块内布设土壤快筛监测点位,对地块内表层土壤进行PID和XRF快速监测。经检测,地块内挥发性有机物快速检测读数均未见异常,重金属含量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及引用的相关标准的筛选值。

综上所述,本次调查结论为:经土壤调查的历史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分析判断确认地块及周边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另外通过XRF、PID现场快检设备检测,地块土壤样品中重金属砷、镉、汞、镍、铅、铜、锌、总铬快速检测结果远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标准及引用相关标准的筛选值,挥发性有机物总量(VOCs)未见异常。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调查可结束,无需进行后续第二阶段调查,可以在第一阶段得出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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