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行政审批局关于海油发展天津海洋装备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公示
天津港保税区行政审批局关于海油发展天津海洋装备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期限:自本信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22-*
传 真:022-*
通讯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投资服务中心A区四楼行政审批局(*)
建设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名称 | 建设地点 |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 公示起止日期 |
海油发展天津海洋装备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一期) | 中海油能源 (略) | 天津港保税区临港区域黄河道与淮河路交渤海二十三路 | 中海油天津化 (略) | 新建油套管加工制造车间、电泵集成制造车间、电气设备测试车间、电气设备集成制造车间、透平测试维修车间等,并建设各类机加工、前处理生产线、喷漆生产线、组装线等设备,项目建成后年产油套管6万吨、低压变频器1000套、中压变频器200套、井口控制盘200套、泵工况800套、潜油电机1000台套、潜油泵1000台套、保护器1000台套、分离器1000台套、同时年维修及测试潜油电机1000台套、潜油泵1000台套、保护器1000台套、分离器1000台套、潜油电机150台套、低压变频器1000套、中压变频器200套、泵工况600套、井口盘200套、透平机12台。。本项目环保投资为1700万元,占总投资的1.17%,主要用于废气防治设施,废水防治设施、噪声防治设施、危废治理措施、风险防范以及排污口规范化治理等。 | (一)认真落实施工期各项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施工期间的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期须严格执行《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略)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控制管理标准》、《 (略) 清新空气行动方案》、《 (略)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略)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环保法规,落实对施工扬尘、噪声等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布局施工现场,做好堆场、裸露土地的覆盖措施,有效防止扬尘和水土流失;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将施工期扬尘、噪声环境影响控制在最低水平;落实工程弃土、施工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的处置措施,防止环境二次污染。 (二)项目运营过程中除锈工序、生产线一喷砂工序产生的含尘废气经封闭收集后,经各自自带除尘系统净化,喷产品追溯码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1#废气治理设施“滤筒除尘+活性炭吸附”处理,上述三股废气一同通过1根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生产线一喷漆过程产生的调漆废气和喷漆、烘干废气、喷接箍产品码、喷管体产品码废气经负压收集后,经2#废气处理设施“三级干式漆雾处理+活性炭吸附浓缩+脱附+催化燃烧”处理后,通过1根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生产线二喷漆过程产生的调漆废气和喷漆、烘干废气、喷接箍产品码、喷管体产品码废气经收集后进入3#废气处理 设施“三级干式漆雾处理+活性炭吸附浓缩+脱附+催化燃烧”处理后,通过1根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DA003排放;生产线二的喷砂废气经封闭收集后,经自带除尘系统净化后,通过1根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DA004排放;电机浸漆和调漆、喷漆、烘干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经负压收集后进入5#废气治理设施“三级干式漆雾处理+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处理,激光表面处理过程产生的废气经封闭收集后,经自带除尘装置净化,上述净化后废气一同通过1根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DA005排放;碱性清洗工序产生废气由集气罩收集后经6#废气处理设施“滤筒除尘+活性炭吸附”处理,喷砂工序产生的废气经封闭收集后,经自带除尘装置净化,上述废气一同通过1根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DA006排放;透平机测试过程天然气、柴油燃烧尾气经7#废气处理设施“柴油颗粒捕集器+SCR脱硝系统”处理后通过1根不低于22米高的排气筒DA007排放;食堂油烟经8#“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由排气筒DA008排放。其中,颗粒物,NOx和SO2排放速率及排放浓度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关限值要求;非*烷总烃、TRVOC、*苯和二*苯合计排放速率和排放浓度需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12/524-2020)相关要求;*苯和氨排放速率及臭气浓度需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相关限值要求;餐饮油烟需满足《餐饮行业油烟排放标准》(DB12/644-2016)相关排放限值要求。 项目生产过程中未被收集的废气、柴油储罐呼吸气及原料车间及卸粮罩棚等未被收集部分粉尘无组织排放。其中,非*烷总烃车间界浓度需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排放限值要求;厂界非*烷总烃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限值要求;厂界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中相关限值要求。颗粒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限值要求,确保达标排放。 (二)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油套管加工制造车间磷化工序废水、电泵集成制造车间清洗废水、测试废水及地面冲洗废水、电气设备集成制造车间测试废水、电气设备测试车间测试废水及地面清洗废水。其中油套管加工制造车间磷化工序废水进入新建磷化工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与电泵集成制造车间清洗废水、测试废水、电气设备集成制造车间测试废水、电气设备测试车间测试废水一同经含油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再与生活污水、各车间地面清洗废水一同经厂区总排口排至天津 (略) 进行处理,外排废水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三级标准限值要求。 (三)选用低噪声生产和辅助设备,本项目噪声源为各生产制造车间的泵类、空气压缩机、喷砂机及风机等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应落实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限值要求。 (四)固体废物暂存场所规范化设置,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分类规范存放。废切削液、含油棉布、清洗试压废水、磷化废渣、污泥、沾染有有毒物质的废包装材料、污水处理设施废活性炭及其它过滤介质、废气治理设施产生的废活性炭和废过滤棉、废机油、碱性清洗废水、柴油颗粒捕集器产生的废催化剂、SCR脱销产生的废催化剂属于危险废物,经收集暂存后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焊渣、废零部件和废铁屑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由中海油 (略) (略) 外运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固体废物场所均须设置规范化的标志牌。 (五)落实环评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做好报告表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公开。 (六)在运营中须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落实包括减产、限产、停产等在内的应急减排措施。 | -- | 2023年4月3日至2023年4月10日 |
公示期限内,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和信函的方式提出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意见和建议。
注: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党建工作部是保税区政务网站(http://**.cn)主管部门,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务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期限:自本信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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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投资服务中心A区四楼行政审批局(*)
建设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名称 | 建设地点 |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 公示起止日期 |
海油发展天津海洋装备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一期) | 中海油能源 (略) | 天津港保税区临港区域黄河道与淮河路交渤海二十三路 | 中海油天津化 (略) | 新建油套管加工制造车间、电泵集成制造车间、电气设备测试车间、电气设备集成制造车间、透平测试维修车间等,并建设各类机加工、前处理生产线、喷漆生产线、组装线等设备,项目建成后年产油套管6万吨、低压变频器1000套、中压变频器200套、井口控制盘200套、泵工况800套、潜油电机1000台套、潜油泵1000台套、保护器1000台套、分离器1000台套、同时年维修及测试潜油电机1000台套、潜油泵1000台套、保护器1000台套、分离器1000台套、潜油电机150台套、低压变频器1000套、中压变频器200套、泵工况600套、井口盘200套、透平机12台。。本项目环保投资为1700万元,占总投资的1.17%,主要用于废气防治设施,废水防治设施、噪声防治设施、危废治理措施、风险防范以及排污口规范化治理等。 | (一)认真落实施工期各项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施工期间的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期须严格执行《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略)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控制管理标准》、《 (略) 清新空气行动方案》、《 (略)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略)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环保法规,落实对施工扬尘、噪声等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布局施工现场,做好堆场、裸露土地的覆盖措施,有效防止扬尘和水土流失;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将施工期扬尘、噪声环境影响控制在最低水平;落实工程弃土、施工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的处置措施,防止环境二次污染。 (二)项目运营过程中除锈工序、生产线一喷砂工序产生的含尘废气经封闭收集后,经各自自带除尘系统净化,喷产品追溯码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1#废气治理设施“滤筒除尘+活性炭吸附”处理,上述三股废气一同通过1根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生产线一喷漆过程产生的调漆废气和喷漆、烘干废气、喷接箍产品码、喷管体产品码废气经负压收集后,经2#废气处理设施“三级干式漆雾处理+活性炭吸附浓缩+脱附+催化燃烧”处理后,通过1根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生产线二喷漆过程产生的调漆废气和喷漆、烘干废气、喷接箍产品码、喷管体产品码废气经收集后进入3#废气处理 设施“三级干式漆雾处理+活性炭吸附浓缩+脱附+催化燃烧”处理后,通过1根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DA003排放;生产线二的喷砂废气经封闭收集后,经自带除尘系统净化后,通过1根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DA004排放;电机浸漆和调漆、喷漆、烘干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经负压收集后进入5#废气治理设施“三级干式漆雾处理+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处理,激光表面处理过程产生的废气经封闭收集后,经自带除尘装置净化,上述净化后废气一同通过1根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DA005排放;碱性清洗工序产生废气由集气罩收集后经6#废气处理设施“滤筒除尘+活性炭吸附”处理,喷砂工序产生的废气经封闭收集后,经自带除尘装置净化,上述废气一同通过1根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DA006排放;透平机测试过程天然气、柴油燃烧尾气经7#废气处理设施“柴油颗粒捕集器+SCR脱硝系统”处理后通过1根不低于22米高的排气筒DA007排放;食堂油烟经8#“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由排气筒DA008排放。其中,颗粒物,NOx和SO2排放速率及排放浓度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关限值要求;非*烷总烃、TRVOC、*苯和二*苯合计排放速率和排放浓度需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12/524-2020)相关要求;*苯和氨排放速率及臭气浓度需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相关限值要求;餐饮油烟需满足《餐饮行业油烟排放标准》(DB12/644-2016)相关排放限值要求。 项目生产过程中未被收集的废气、柴油储罐呼吸气及原料车间及卸粮罩棚等未被收集部分粉尘无组织排放。其中,非*烷总烃车间界浓度需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排放限值要求;厂界非*烷总烃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限值要求;厂界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中相关限值要求。颗粒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限值要求,确保达标排放。 (二)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油套管加工制造车间磷化工序废水、电泵集成制造车间清洗废水、测试废水及地面冲洗废水、电气设备集成制造车间测试废水、电气设备测试车间测试废水及地面清洗废水。其中油套管加工制造车间磷化工序废水进入新建磷化工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与电泵集成制造车间清洗废水、测试废水、电气设备集成制造车间测试废水、电气设备测试车间测试废水一同经含油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再与生活污水、各车间地面清洗废水一同经厂区总排口排至天津 (略) 进行处理,外排废水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三级标准限值要求。 (三)选用低噪声生产和辅助设备,本项目噪声源为各生产制造车间的泵类、空气压缩机、喷砂机及风机等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应落实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限值要求。 (四)固体废物暂存场所规范化设置,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分类规范存放。废切削液、含油棉布、清洗试压废水、磷化废渣、污泥、沾染有有毒物质的废包装材料、污水处理设施废活性炭及其它过滤介质、废气治理设施产生的废活性炭和废过滤棉、废机油、碱性清洗废水、柴油颗粒捕集器产生的废催化剂、SCR脱销产生的废催化剂属于危险废物,经收集暂存后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焊渣、废零部件和废铁屑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由中海油 (略) (略) 外运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固体废物场所均须设置规范化的标志牌。 (五)落实环评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做好报告表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公开。 (六)在运营中须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落实包括减产、限产、停产等在内的应急减排措施。 | -- | 2023年4月3日至2023年4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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