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海阳分局关于2023年4月3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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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海阳分局关于2023年4月3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海阳分局关于2023年4月3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日期:2023-04-03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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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4月3日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4月3日-2023年4月12日(7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535-*

传真:0535-*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文时间

1

(略) 新增锅炉项目

海环报告表【2023】014号

2023年4月3日

2

国家电投山东海阳HG34场址海上光伏实证项目

海环报告表【2023】015号

2023年4月3日

3

山东通达 (略) 年产值5000台仓储设备制造项目

海环报告表【2023】016号

2023年4月3日

审批意见: 海环报告表【2023】014号

(略) 新增锅炉项 (略) 经济开发区温州街中段,项目地理坐标为东经:121度11分7.772秒,北纬:36度44分30.645秒。该项目占地面积120平方米,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50万元。项目拟新增1台10t/h燃气蒸汽锅炉作为备用,在龙凤热电不能稳定供汽时为生产供汽,项目建成后原批复的水泥管桩产能不变。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用地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模要求, (略) “三线一单”管控要求,选址基本合理。

该项目须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内容和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或设施进行建设与运行,并重视生态环境建设和各类污染防治,产生的各类污染物依本评价提出的方案有效治理后,对环境影响在许可的范围内,经研究,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该项目建设是可行的。

一、项目在建设与营运过程中应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按雨污分流制,进一步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燃气锅炉排水和软水制备设备排水均应集中收集入配建废水池中,用于冲厕、厂区洒水抑尘及生产配料用水,不排放。

营运过程中应根据装置、单元的特点和部位,采取“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从污染物的产生、入渗、扩散、应急响应全方位进行控制,防止“跑、冒、滴、漏”现象发生,禁止污水直排,确保防渗措施到位,围掩到位,避免对项目区内的土壤及地下水产生影响。

2、进一步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天然气锅炉燃烧产生废气,采用低氮燃烧器燃烧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SO2、NOx主要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浓度均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

3、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养护,采取合理布局各功能区,减震、隔声、消音和门窗密闭等综合治理措施。项目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4、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产生固体废物为软水制备设备产生的废离子交换树脂,由软水制备厂家上门更换,更换后的废弃离子交换树脂由厂家回收。固废贮存点等须按规定采取“三防”等环保措施。

5、强化环境风险防范,落实可行的环境污染防控措施与环境应急预案,定期组织进行事故应急演台重新或变更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建立与项目环境保护工作需求相适应的环境管理团队,完善企业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加强环境管理,做到依法排污。

三、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若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你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我局重新审核。

四、本批复仅针对此环境影响提出的相关要求,对涉及土地、规划、城建、安全生产、排水、消防、水土保护、立项等方面时,应取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书面意见后,方可建设、投产。

经办人:张文勇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审批意见: 海环报告表【2023】015号

国家电投山东海阳HG34场址海上光伏实证项 (略) 南部海域,地理坐标范围为东经121°08′14.556″~ 121°08′19.540″,北纬36°34′46.394″~36°34′48.083″。项目主要建设大小两个试验模块。大模块区域长45.96m,宽31.88m,装机容量308kWp,安装1.1kWp的光伏板280块,光伏板倾角15°;小模块区域长27.89m,宽16.41m,安装550Wp的光伏板168块,光伏板倾角15°,装机容量92.4kWp。两个模块中间间距为30m。该项目光伏试验模块建成后,在光伏模块下方投放少量菲律宾蛤仔苗种,不定期观测菲律宾蛤仔的生长情况,底播贝类不增加用海面积。项目主要对施工阶段桩身应力及完整性检测、营运期结构桁架应力检测和底播贝类生长情况观察等试验内容。项目占用海域面积0.5166 hm2,总投资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27万元,建设工期为2个月,试验期1年,拆除期1个月。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略) 建设项目备案证明(项目代码:2210-*-04-01-*),符合《 (略) 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 (略)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2016-2020年)》《 (略) 海洋功能区划(2013-2020年)》《 (略) “十四五”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略) 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 (略) 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修订版)》,符合在编的国土空间规划、“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该项目须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内容和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或设施进行建设与运行,并重视生态环境建设和各类污染防治,产生的各类污染物依本评价提出的方案有效治理后,对环境影响在许可的范围内,根据专家技术评审 (略) 海洋发展和渔业局、烟台海阳海事处对该项目的反馈意见,经研究,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该项目建设是可行的。

一、项目在建设与营运过程中应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

结合相关规划及工程区现状,优化设计与建设和试验期满拆除方案,确保项目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进行建设与运行和试验期满拆除。

2、落实施工和试验期满拆除过程中悬浮泥沙污染防控措施。

在确权的海域范围内,采用先进的施工工艺和设备,选择中、小潮、海况好的时间施工,在桩基基础作业和试验期满拆除作业过程中,应控制悬浮泥沙浓度和扩散范围,以防止对周围水质产生不利影响。施工和试验期满拆除过程中应加强对海水水质监测,一旦发现对海水水质造成污染,应及时停止施工和试验期满拆除工作,并采取可行的冶理设施。

3、落实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船舶产生的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均应集中收集后运往*域,由 (略) 都 (略) 委托烟台 (略) 接收,委托海事局认可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施工船舶、作业机械加强管理、维修保养,避免油料跑冒滴漏污染海域水质,并防范作业机械发生碰撞导致事故溢油现象,污染水体环境。灌浆施工产生的少量废水,应集中收集运送至*域委托相关单位进行处理。

营运过程中*域工作人员生活污水依托国家电投半岛南3号风电项目的集控中心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出水水质须满足《城市污水 (略) 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中相关标准要求后,回用于站内绿化和站内道路浇洒;试验船舶产生的生活污水应集中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不向海域排放。

试验期满拆除作业船舶产生的生活污水、含油污水集中收集后运往*域,交由海事局认可的单位接收处理。对拆除船舶、拆除作业机械加强管理、维修保养,避免油料跑冒滴漏污染海域水质。

4、落实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船舶、机械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料油,加强维修保养,减少废气排放。

5、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和试验期满拆除过程中应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和作业时间,选取低噪声的船舶和运输车辆,采取加强机械、车辆和船舶的维修、保养工作,使其始终保持正常运行,并做好施工船舶的调度疏导工作等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相关规定。

营运过程中对船舶靠岸时,采取及时主机和发电机、加强船岸协调等有效降噪措施,避免对周围敏感区产生噪声影响,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3类标准的要求。

6、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产生的一般固废处置方式均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和扩散。

施工、试验船舶工作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海事局认可的单位接收处理;*上工作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依托国电投3号风电项目的集控中心暂存,委托烟台 (略) 清运处理。

试验期满PHC管桩拆除后运送至*域,交由建筑垃圾处理场处理,试验设备运送至*域,可用于其他同类项目使用。

钢管桩和上部结构钢架运送至*域后,对钢结构进行回收利用,如腐蚀较严重,无法回收利用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各固废贮存点等须按规定采取“三防”等环保措施。

7、落实海域生态保护措施。

施工期和试验期满拆除作业时,应避开鱼虾产卵期,严格控制作业范围,减少对项目周边海域的干扰。

做好施工期和营运过程与拆除过程中的污水、固废等污染物的分类收集工作,严禁向海排放污染物。定期维修检查作业船只,防止可能出现的跑、冒、滴、漏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8、项目在建设、运营和试验期满拆除期间,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海上安全和海洋环境保护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在各种作业过程中,应加强环境管理,坚决杜绝污染事件特别是人为溢油事故发生。

制定船舶碰撞溢油风险防范应急预案,建立风险防范体系,配置的应急设备等,如发生风险事故后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将风险事故的影响降到最低。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将制定的环境风险防范应急预案, (略) 生态环境局海阳分局备案。

9、结合项目建设特点以及海域生态的敏感性,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及时掌握项目周边的环境质量及污染源排污状况,采取及时有效的环境保护管理措施,预防或减轻其不利环境影响。

10、该项目验证时间约为1年,试验验证结束后,如需继续营运或拆除,须经生态环境部门许可后方可进行。

二、项目在建设中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三、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若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你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我局重新审核。

四、本批复仅针对此环境影响提出的相关要求,对涉及土地、规划、城建、安全生产、排水、消防、水土保护、立项等方面时,应取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书面意见后,方可建设、投产。

经办人:张文勇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审批意见: 海环报告表【2023】016号

山东通达 (略) 年产值5000台仓储设备制造项 (略) 行村镇规划二号路南、行村连接线西、白沙河东。项目地理坐标为东经:120度54分31.050秒,北纬:36度39分19.033秒。该项目占地面积11342.17平方米,总投资3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50万元。项目建成达产后年产仓储设备共计5000台。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略) 建设项目备案证明(项目代码2210-*-04-01-*),符合用地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模要求, (略) “三线一单”管控要求,符合海阳智能制造产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要求,选址基本合理。

该项目须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内容和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或设施进行建设与运行,并重视生态环境建设和各类污染防治,产生的各类污染物依本评价提出的方案有效治理后,对环境影响在许可的范围内,经研究,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该项目建设是可行的。

二、项目在建设与营运过程中应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落实施工期大气污染防治、噪声防治、废水防治、固体废物安全处置及生态保护措施。

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及《 (略) 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要求,按照“空中防扬散、地面防流失、底下防渗漏”的标准控制好扬尘污染。

采取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禁止夜间施工、车辆限速等措施,落实好《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相关要求,防止施工噪声对环境敏感目标产生不利影响。如因工艺特殊情况要求,需在夜间施工而可能对周边居民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它有关主管部门的许可,并公告附近居民。

项目在施工区设立沉淀池并做好防渗措施,将施工废水、洗料废水以及车辆冲洗水等集中收集经过沉淀后回用,不外排。加强施工机械维护保养并设置机油滴漏收集装置。施工期产生的生活污水托施工营区化粪池 (略) 政污水管网。

施工渣土尽量在场内周转,就地用于绿化、道路等生态景观建设,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严禁随意堆放,必须外运时应加强运输过程中监控,避免发生跑、冒、滴、漏现象。生活垃圾应集中收集定期清运并妥善处置。

加强水土保持、绿化补偿等生态措施,避免大风、雨季天气施工,避免造成的风蚀和水蚀。

2、严格落实营运期主要污染物防治措施。

①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实行雨污分流制,建设项目区排水系统。项目营运过程中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 (略) 政污水管网排入海阳 (略) 集中处理。

生产废水应全部集中收集排入厂区配建的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出水水质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 B级标准,由签订协议的海阳 (略) 集中处理。

营运过程中应根据装置、单元的特点和部位,采取“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从污染物的产生、入渗、扩散、应急响应全方位进行控制,防止“跑、冒、滴、漏”现象发生,禁止污水直排,确保防渗措施到位,围掩到位,避免对项目区内的土壤及地下水产生影响。

②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配设的抛丸机、喷砂机均应密闭设置,作业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经管道集中收集通过配套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一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

项目配建的喷塑房应密闭设置,采用静电喷涂工艺,喷塑过程产生的粉尘经密闭收集通过配套的二级滤芯过滤除尘处理后,由一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

喷塑后固化过程产生的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通过配套的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

项目配建的天然气烘干炉和天然气固化炉均加装低氮燃烧器,处理后的燃烧废气通过同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

项目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重点控制区”要求、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二级标准;VOCs有组织排放速率、排放浓度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中表2“金属制品业”VOCs排放限值要求;

焊接烟尘经移动式烟尘净化器收集处理后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对污水站各单元全部加盖密闭,及时清运污水站污泥,密闭桶装暂存。

生产过程均应在密闭结构内进行,加强物料储存、输送及生产环节管控,并采用密闭(气)尘源措施。加强污染防治设施处理能力的监控,确保其满足处理能力和效率,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的排放量。

你单位应设置专人负责制度,并做好检查、核查等工作记录,确保各项污染防治措施或设施满足其处理能力和效率。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停止生产工序,待废气处理设施恢复正常工作并稳定废气去除效率后,方可复工生产,杜绝废气排放事故发生。

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中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界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要求。

③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从噪声源头降低噪声,采取车间内设备布置应尽量靠近厂区中央,生产车间封闭生产,并设置减振底座。对主要生产设备的传动装置做好润滑,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使设备处在最佳工作状态,避免因不正常运行所导致的噪声,加强厂区绿化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均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④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你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厂区的环境管理,对产生的固废应妥善收集、储存,并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一般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鉴别类比后采取相应的处置方式,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置方式均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和扩散。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储存、处置、运输应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修改单中的有关规定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要求。

危险废物转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进行,严禁流失、扩散。员工生活垃圾应集中收集委托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进行无害化处理。

各固废贮存点等须按规定采取“三防”等环保措施。

3、认真做好环境风险防范工作。

建立环境风险应急管理体系,根据项目的建设内容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防范环境风险的配套设施和物资;在运行阶段要严格执行突发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度和措施,加强污水处理、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做好危险废物的消毒、贮存、安全处置工作。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演练;切实加强环境风险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应急状态下能正常投入使用。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将制定环境风险防范应急预案, (略) 生态环境局海阳分局备案。

4、项目应加强营运期的环境管理工作,建立环境管理机构,健全环境管理的规章制度,确定专人负责环保工作。

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涂装》(HJ 1086-202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HJ1124-2020)等文件中的相关要求,制定监测计划,落实监测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和主动公开污染源监测等相关信息。

5、严 (略) 生态环境局海阳分局分配该项目的总量控制指标(将VOCs、二氧化硫、颗粒物、氮氧化物分别控制在0.0012t/a、0.0048t/a、0.0534t/a、0.0269t/a以内),严禁超标,超总量排污。

二、项目在建设中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项目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后,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重新或变更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建立与项目环境保护工作需求相适应的环境管理团队,完善企业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加强环境管理,做到依法排污。

三、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若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你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我局重新审核。

四、本批复仅针对此环境影响提出的相关要求,对涉及土地、规划、城建、安全生产、排水、消防、水土保护、立项等方面时,应取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书面意见后,方可建设、投产。

经办人:张文勇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海阳分局关于2023年4月3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日期:2023-04-03 阅读量:

分享:
字号: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4月3日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4月3日-2023年4月12日(7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535-*

传真:0535-*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文时间

1

(略) 新增锅炉项目

海环报告表【2023】014号

2023年4月3日

2

国家电投山东海阳HG34场址海上光伏实证项目

海环报告表【2023】015号

2023年4月3日

3

山东通达 (略) 年产值5000台仓储设备制造项目

海环报告表【2023】016号

2023年4月3日

审批意见: 海环报告表【2023】014号

(略) 新增锅炉项 (略) 经济开发区温州街中段,项目地理坐标为东经:121度11分7.772秒,北纬:36度44分30.645秒。该项目占地面积120平方米,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50万元。项目拟新增1台10t/h燃气蒸汽锅炉作为备用,在龙凤热电不能稳定供汽时为生产供汽,项目建成后原批复的水泥管桩产能不变。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用地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模要求, (略) “三线一单”管控要求,选址基本合理。

该项目须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内容和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或设施进行建设与运行,并重视生态环境建设和各类污染防治,产生的各类污染物依本评价提出的方案有效治理后,对环境影响在许可的范围内,经研究,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该项目建设是可行的。

一、项目在建设与营运过程中应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按雨污分流制,进一步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燃气锅炉排水和软水制备设备排水均应集中收集入配建废水池中,用于冲厕、厂区洒水抑尘及生产配料用水,不排放。

营运过程中应根据装置、单元的特点和部位,采取“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从污染物的产生、入渗、扩散、应急响应全方位进行控制,防止“跑、冒、滴、漏”现象发生,禁止污水直排,确保防渗措施到位,围掩到位,避免对项目区内的土壤及地下水产生影响。

2、进一步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天然气锅炉燃烧产生废气,采用低氮燃烧器燃烧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SO2、NOx主要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浓度均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

3、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养护,采取合理布局各功能区,减震、隔声、消音和门窗密闭等综合治理措施。项目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4、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产生固体废物为软水制备设备产生的废离子交换树脂,由软水制备厂家上门更换,更换后的废弃离子交换树脂由厂家回收。固废贮存点等须按规定采取“三防”等环保措施。

5、强化环境风险防范,落实可行的环境污染防控措施与环境应急预案,定期组织进行事故应急演台重新或变更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建立与项目环境保护工作需求相适应的环境管理团队,完善企业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加强环境管理,做到依法排污。

三、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若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你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我局重新审核。

四、本批复仅针对此环境影响提出的相关要求,对涉及土地、规划、城建、安全生产、排水、消防、水土保护、立项等方面时,应取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书面意见后,方可建设、投产。

经办人:张文勇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审批意见: 海环报告表【2023】015号

国家电投山东海阳HG34场址海上光伏实证项 (略) 南部海域,地理坐标范围为东经121°08′14.556″~ 121°08′19.540″,北纬36°34′46.394″~36°34′48.083″。项目主要建设大小两个试验模块。大模块区域长45.96m,宽31.88m,装机容量308kWp,安装1.1kWp的光伏板280块,光伏板倾角15°;小模块区域长27.89m,宽16.41m,安装550Wp的光伏板168块,光伏板倾角15°,装机容量92.4kWp。两个模块中间间距为30m。该项目光伏试验模块建成后,在光伏模块下方投放少量菲律宾蛤仔苗种,不定期观测菲律宾蛤仔的生长情况,底播贝类不增加用海面积。项目主要对施工阶段桩身应力及完整性检测、营运期结构桁架应力检测和底播贝类生长情况观察等试验内容。项目占用海域面积0.5166 hm2,总投资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27万元,建设工期为2个月,试验期1年,拆除期1个月。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略) 建设项目备案证明(项目代码:2210-*-04-01-*),符合《 (略) 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 (略)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2016-2020年)》《 (略) 海洋功能区划(2013-2020年)》《 (略) “十四五”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略) 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 (略) 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修订版)》,符合在编的国土空间规划、“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该项目须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内容和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或设施进行建设与运行,并重视生态环境建设和各类污染防治,产生的各类污染物依本评价提出的方案有效治理后,对环境影响在许可的范围内,根据专家技术评审 (略) 海洋发展和渔业局、烟台海阳海事处对该项目的反馈意见,经研究,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该项目建设是可行的。

一、项目在建设与营运过程中应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

结合相关规划及工程区现状,优化设计与建设和试验期满拆除方案,确保项目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进行建设与运行和试验期满拆除。

2、落实施工和试验期满拆除过程中悬浮泥沙污染防控措施。

在确权的海域范围内,采用先进的施工工艺和设备,选择中、小潮、海况好的时间施工,在桩基基础作业和试验期满拆除作业过程中,应控制悬浮泥沙浓度和扩散范围,以防止对周围水质产生不利影响。施工和试验期满拆除过程中应加强对海水水质监测,一旦发现对海水水质造成污染,应及时停止施工和试验期满拆除工作,并采取可行的冶理设施。

3、落实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船舶产生的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均应集中收集后运往*域,由 (略) 都 (略) 委托烟台 (略) 接收,委托海事局认可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施工船舶、作业机械加强管理、维修保养,避免油料跑冒滴漏污染海域水质,并防范作业机械发生碰撞导致事故溢油现象,污染水体环境。灌浆施工产生的少量废水,应集中收集运送至*域委托相关单位进行处理。

营运过程中*域工作人员生活污水依托国家电投半岛南3号风电项目的集控中心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出水水质须满足《城市污水 (略) 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中相关标准要求后,回用于站内绿化和站内道路浇洒;试验船舶产生的生活污水应集中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不向海域排放。

试验期满拆除作业船舶产生的生活污水、含油污水集中收集后运往*域,交由海事局认可的单位接收处理。对拆除船舶、拆除作业机械加强管理、维修保养,避免油料跑冒滴漏污染海域水质。

4、落实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船舶、机械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料油,加强维修保养,减少废气排放。

5、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和试验期满拆除过程中应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和作业时间,选取低噪声的船舶和运输车辆,采取加强机械、车辆和船舶的维修、保养工作,使其始终保持正常运行,并做好施工船舶的调度疏导工作等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相关规定。

营运过程中对船舶靠岸时,采取及时主机和发电机、加强船岸协调等有效降噪措施,避免对周围敏感区产生噪声影响,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3类标准的要求。

6、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产生的一般固废处置方式均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和扩散。

施工、试验船舶工作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海事局认可的单位接收处理;*上工作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依托国电投3号风电项目的集控中心暂存,委托烟台 (略) 清运处理。

试验期满PHC管桩拆除后运送至*域,交由建筑垃圾处理场处理,试验设备运送至*域,可用于其他同类项目使用。

钢管桩和上部结构钢架运送至*域后,对钢结构进行回收利用,如腐蚀较严重,无法回收利用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各固废贮存点等须按规定采取“三防”等环保措施。

7、落实海域生态保护措施。

施工期和试验期满拆除作业时,应避开鱼虾产卵期,严格控制作业范围,减少对项目周边海域的干扰。

做好施工期和营运过程与拆除过程中的污水、固废等污染物的分类收集工作,严禁向海排放污染物。定期维修检查作业船只,防止可能出现的跑、冒、滴、漏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8、项目在建设、运营和试验期满拆除期间,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海上安全和海洋环境保护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在各种作业过程中,应加强环境管理,坚决杜绝污染事件特别是人为溢油事故发生。

制定船舶碰撞溢油风险防范应急预案,建立风险防范体系,配置的应急设备等,如发生风险事故后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将风险事故的影响降到最低。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将制定的环境风险防范应急预案, (略) 生态环境局海阳分局备案。

9、结合项目建设特点以及海域生态的敏感性,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及时掌握项目周边的环境质量及污染源排污状况,采取及时有效的环境保护管理措施,预防或减轻其不利环境影响。

10、该项目验证时间约为1年,试验验证结束后,如需继续营运或拆除,须经生态环境部门许可后方可进行。

二、项目在建设中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三、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若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你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我局重新审核。

四、本批复仅针对此环境影响提出的相关要求,对涉及土地、规划、城建、安全生产、排水、消防、水土保护、立项等方面时,应取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书面意见后,方可建设、投产。

经办人:张文勇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审批意见: 海环报告表【2023】016号

山东通达 (略) 年产值5000台仓储设备制造项 (略) 行村镇规划二号路南、行村连接线西、白沙河东。项目地理坐标为东经:120度54分31.050秒,北纬:36度39分19.033秒。该项目占地面积11342.17平方米,总投资3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50万元。项目建成达产后年产仓储设备共计5000台。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略) 建设项目备案证明(项目代码2210-*-04-01-*),符合用地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模要求, (略) “三线一单”管控要求,符合海阳智能制造产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要求,选址基本合理。

该项目须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内容和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或设施进行建设与运行,并重视生态环境建设和各类污染防治,产生的各类污染物依本评价提出的方案有效治理后,对环境影响在许可的范围内,经研究,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该项目建设是可行的。

二、项目在建设与营运过程中应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落实施工期大气污染防治、噪声防治、废水防治、固体废物安全处置及生态保护措施。

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及《 (略) 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要求,按照“空中防扬散、地面防流失、底下防渗漏”的标准控制好扬尘污染。

采取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禁止夜间施工、车辆限速等措施,落实好《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相关要求,防止施工噪声对环境敏感目标产生不利影响。如因工艺特殊情况要求,需在夜间施工而可能对周边居民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它有关主管部门的许可,并公告附近居民。

项目在施工区设立沉淀池并做好防渗措施,将施工废水、洗料废水以及车辆冲洗水等集中收集经过沉淀后回用,不外排。加强施工机械维护保养并设置机油滴漏收集装置。施工期产生的生活污水托施工营区化粪池 (略) 政污水管网。

施工渣土尽量在场内周转,就地用于绿化、道路等生态景观建设,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严禁随意堆放,必须外运时应加强运输过程中监控,避免发生跑、冒、滴、漏现象。生活垃圾应集中收集定期清运并妥善处置。

加强水土保持、绿化补偿等生态措施,避免大风、雨季天气施工,避免造成的风蚀和水蚀。

2、严格落实营运期主要污染物防治措施。

①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实行雨污分流制,建设项目区排水系统。项目营运过程中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 (略) 政污水管网排入海阳 (略) 集中处理。

生产废水应全部集中收集排入厂区配建的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出水水质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 B级标准,由签订协议的海阳 (略) 集中处理。

营运过程中应根据装置、单元的特点和部位,采取“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从污染物的产生、入渗、扩散、应急响应全方位进行控制,防止“跑、冒、滴、漏”现象发生,禁止污水直排,确保防渗措施到位,围掩到位,避免对项目区内的土壤及地下水产生影响。

②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配设的抛丸机、喷砂机均应密闭设置,作业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经管道集中收集通过配套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一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

项目配建的喷塑房应密闭设置,采用静电喷涂工艺,喷塑过程产生的粉尘经密闭收集通过配套的二级滤芯过滤除尘处理后,由一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

喷塑后固化过程产生的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通过配套的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

项目配建的天然气烘干炉和天然气固化炉均加装低氮燃烧器,处理后的燃烧废气通过同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

项目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重点控制区”要求、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二级标准;VOCs有组织排放速率、排放浓度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中表2“金属制品业”VOCs排放限值要求;

焊接烟尘经移动式烟尘净化器收集处理后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对污水站各单元全部加盖密闭,及时清运污水站污泥,密闭桶装暂存。

生产过程均应在密闭结构内进行,加强物料储存、输送及生产环节管控,并采用密闭(气)尘源措施。加强污染防治设施处理能力的监控,确保其满足处理能力和效率,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的排放量。

你单位应设置专人负责制度,并做好检查、核查等工作记录,确保各项污染防治措施或设施满足其处理能力和效率。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停止生产工序,待废气处理设施恢复正常工作并稳定废气去除效率后,方可复工生产,杜绝废气排放事故发生。

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中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界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要求。

③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从噪声源头降低噪声,采取车间内设备布置应尽量靠近厂区中央,生产车间封闭生产,并设置减振底座。对主要生产设备的传动装置做好润滑,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使设备处在最佳工作状态,避免因不正常运行所导致的噪声,加强厂区绿化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均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④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你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厂区的环境管理,对产生的固废应妥善收集、储存,并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一般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鉴别类比后采取相应的处置方式,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置方式均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和扩散。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储存、处置、运输应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修改单中的有关规定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要求。

危险废物转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进行,严禁流失、扩散。员工生活垃圾应集中收集委托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进行无害化处理。

各固废贮存点等须按规定采取“三防”等环保措施。

3、认真做好环境风险防范工作。

建立环境风险应急管理体系,根据项目的建设内容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防范环境风险的配套设施和物资;在运行阶段要严格执行突发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度和措施,加强污水处理、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做好危险废物的消毒、贮存、安全处置工作。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演练;切实加强环境风险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应急状态下能正常投入使用。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将制定环境风险防范应急预案, (略) 生态环境局海阳分局备案。

4、项目应加强营运期的环境管理工作,建立环境管理机构,健全环境管理的规章制度,确定专人负责环保工作。

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涂装》(HJ 1086-202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HJ1124-2020)等文件中的相关要求,制定监测计划,落实监测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和主动公开污染源监测等相关信息。

5、严 (略) 生态环境局海阳分局分配该项目的总量控制指标(将VOCs、二氧化硫、颗粒物、氮氧化物分别控制在0.0012t/a、0.0048t/a、0.0534t/a、0.0269t/a以内),严禁超标,超总量排污。

二、项目在建设中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项目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后,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重新或变更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建立与项目环境保护工作需求相适应的环境管理团队,完善企业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加强环境管理,做到依法排污。

三、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若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你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我局重新审核。

四、本批复仅针对此环境影响提出的相关要求,对涉及土地、规划、城建、安全生产、排水、消防、水土保护、立项等方面时,应取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书面意见后,方可建设、投产。

经办人:张文勇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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