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3年4月3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关于内江市有机废弃物综合处理工程厌氧沼气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2023年4月3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关于内江市有机废弃物综合处理工程厌氧沼气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4月3日 (略) 有机废弃物综合处理工程厌氧沼气利用项目等5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4月3日-2023年4月12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832-*
通讯地址: (略) 东兴区汉安大道东段436号 东兴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36窗口(生态环保业务)
邮编:*
附表:2023年4月3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附表:
2023年4月3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略) 有机废弃物综合处理工程厌氧沼气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内市环东审批〔2023〕8号 | 2023.4.3 |
2 | 关于四川西南再生资源产业园附1-6-19号、1-6-20号厂房废塑料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内市环东审批〔2023〕9号 | 2023.4.3 |
3 | 关于四川西南再生资源产业园附1-7-18号厂房废塑料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内市环东审批〔2023〕10号 | 2023.4.3 |
4 | 关于四川西南再生资源产业园附1-9-1号、1-9-2号厂房废塑料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内市环东审批〔2023〕11号 | 2023.4.3 |
5 | 关于四川西南再生资源产业园附1-10-3号厂房废塑料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内市环东审批〔2023〕12号 | 2023.4.3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4月3日 (略) 有机废弃物综合处理工程厌氧沼气利用项目等5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4月3日-2023年4月12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832-*
通讯地址: (略) 东兴区汉安大道东段436号 东兴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36窗口(生态环保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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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023年4月3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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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3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略) 有机废弃物综合处理工程厌氧沼气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内市环东审批〔2023〕8号 | 2023.4.3 |
2 | 关于四川西南再生资源产业园附1-6-19号、1-6-20号厂房废塑料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内市环东审批〔2023〕9号 | 2023.4.3 |
3 | 关于四川西南再生资源产业园附1-7-18号厂房废塑料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内市环东审批〔2023〕10号 | 2023.4.3 |
4 | 关于四川西南再生资源产业园附1-9-1号、1-9-2号厂房废塑料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内市环东审批〔2023〕11号 | 2023.4.3 |
5 | 关于四川西南再生资源产业园附1-10-3号厂房废塑料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内市环东审批〔2023〕12号 | 2023.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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