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圩容家鸡饲料生产基地建设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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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圩容家鸡饲料生产基地建设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行政许可决定书

灵 (略) :

你公司提交的《关于申请补办新圩容家鸡饲料生产基地建设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函》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总体意见

(一)新圩容家鸡饲料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代码:2019-*-03-03-*)建设地点位于新圩镇容家村委等坳。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52hm2

(二)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安排。

(五)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为1.67万元。

二、建设单位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规定,并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方案批复后及时向灵山县水利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

(五)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县水利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投产使用。

灵山县行政审批局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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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 (略) :

你公司提交的《关于申请补办新圩容家鸡饲料生产基地建设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函》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总体意见

(一)新圩容家鸡饲料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代码:2019-*-03-03-*)建设地点位于新圩镇容家村委等坳。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52hm2

(二)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安排。

(五)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为1.67万元。

二、建设单位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规定,并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方案批复后及时向灵山县水利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

(五)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县水利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投产使用。

灵山县行政审批局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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