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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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拓尔思 (略)

地址: (略) 海滨区建枫路(南延) (略) 3号楼1至7层101

法定代表人:李渝勤?????职务:董事长

被投诉人1: (略) 大数据管理局

地址: (略) 国兴大道9号会展楼一楼108号办公室

负责人:董学耕?????????职务:局长

被投诉人2:四川 (略)

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 (略) 高新区天府四街66号2栋22层1号

法定代表人:张红??????职务:董事长

相关供应商:开普云 (略)

地址: (略) 石龙镇中山东东升路1号汇星商业中心5栋2单元1805室

法定代表人:汪敏??????职务:董事长

投 (略) 大 (略) 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运维项目(项目编号:SCIT-HNZC*,A包,以下简称:本项目),于2022年12月12日向四川 (略) (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提出质疑,2022年12月20日,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共同作出质疑答复。2023年1月9日本厅收到现场递交投诉材料,1月13日本厅向投诉人发送重新投诉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充材料后重新投诉,1月29日投诉人补充相关材料后本厅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2023年2月1日本厅 (略) 大数据管理局(以下简称采购人)、代理机构、相关供应商开普云 (略) 发送了投诉书副本,并通知暂停采购活动,暂停日期为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3月3日。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投诉称:

(一)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评审标准对原厂维保服务保证(6%)的要求中表述不具体,不能明确满足得分要求,导致评审过程出现偏差,致使我司和其他投标人利益受到损害。质疑答复回复“已过法定质疑有效期,故依法不予受理”。但该招标参数在评标过程中已经出现了致使了专家评审出现错误等问题,有失公允,应当及时澄清,纠偏。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中“综合评分明细表(A包)”第3项原厂维保服务保证(6%)要求:“1.供应商若能提供统一信息资源库和网站集约化平台(含两种内容管理云平台)原厂维保服务承诺函,承诺满足其中任意一项得2分,满分6分;2.供应商若不能提供统一信息资源库和网站集约化平台(含两种内容管理云平台)原厂维保服务,应提供承诺函和同类应用迁移的实施方案。其中:(1)承诺函包括两项内容:一是具有可替换原厂统一信息资源库和网站集约化平台(内容管理云平台)的同类产品;二是替换费用包含在项目报价内,两项内容要同时满足,得3分;(2)迁移实施方案包括:统一信息资源库和网站集约化平台(内容管理云平台)应用和数据迁移的前期工作准备、时间计划,人员配备、实施步骤(数据备份、数据迁移、应用测试、应急响应措施)等。方案完整、详细、表述清晰、科学合理、切实可行,得3分;方案基本完整、表述基本清晰、可行性一般,得1分;其他或无响应,得0分(证明资料:以上材料须加盖公章)”。

依据上述评分要求,第3项原厂维保服务保证(6%)分值设定为6分,但若1/2两项均可满足,则分值为12,若只满足1/2项部分内容,分数合计也可超过6分。且方案“完整”、“基本完整”、“切实可行”、“可行性一般”等描述没有明确衡量标准。故整体该分值设定容易引起歧义,同时主观性极强且没有明确判断标准的表述。

竟争性磋商评审结果公示后,招标公司说明,该评分项我司得5分,在我司质疑该评分项后,《质疑答复函》答复二中说明:经磋商小组复核,复核认定原有得分有误,应得4分。该复核扣分行为证明了该评审标准中设定的分值确实存在歧义,同时主观性极强且没有明确判断标准,从而导致两次评分不一致。对供应商造成不合理、不公正待遇,破坏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

(二)投诉事项2:专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打分,评分异常。

事实依据1:招标文件中“综合评分明细表(A包)”第3项原厂维保服务保证(6%)评分点:“1.供应商若能提供统一信息资源库和网站集约化平台(含两种内容管理云平台)原厂维保服务承诺函,承诺满足其中任意一项得2分,满分6;2.供应商若不能提供统一信息资源库和网站集约化平台(含两种内容管理云平台)原厂维保服务,应提供承诺函和同类应用迁移的实施方案。其中:(1)承诺函包括两项内容:一是具有可替换原厂统一信息资源库和网站集约化平台(内容管理云平台)的同类产品;二是替换费用包含在项目报价内,两项内容要同时满足,得3分;(2)迁移实施方案包括:统一信息资源库和网站集约化平台(内容管理云平台)应用和数据迁移的前期工作准备、时间计划,人员配备、实施步骤(数据备份、数据迁移、应用测试、应急响应措施)等。方案完整、详细、表述清晰、科学合理、切实可行,得3分;方案基本完整、表述基本清晰、可行性一般,得1分;其他或无响应,得0分(证明资料:以上材料须加盖公章)”。

我司A包投标文件《第二册其他响应文件》中,第13.3.1章节-《网站集约化平台原厂维保服务承诺函》中提供了网站集约化平台(内容管理云平台)之一的拓尔思原厂商维保服务承诺函,可得2分。第13.3.2章节《同类产品替代承诺函》中提供同类产品替代承诺函,并承诺具有可替换原厂统一信息资源库和网站集约化平台(内容管理公平台)的同类产品和替换费用包含在项目报价内,满足评分指标要求,可得3分。第13.3.3章节同类应用迁移的实施方案中对应评分要求提供“13.3.4.1章节-前期工作准备、13.3.3.4.2章节-时间计划,13.3.3.4.3章节-人员配备、13.3.3.4.4章节-实施步骤(13.3.3.4.4.1原始数据备份、13.3.3.4.4.2.2数据迁移、13.3.3.4.4.7应用测试、13.3.3.4.6应急响应措施)”等内容,方案完整、详细、表述清晰、科学合理、切实可行,可得3分。

综合上述情况,我司应得6分, (略) 方说明,该评分指标实际得5分。实际得分项无法对应评分表得分情况,证明磋商小组未按照招标文件《A包综合评分表》要求进行打分。

事实依据2:针对我司对于招标文件中“综合评分明细表(A包)”第3项原厂维保服务保证(6%)评分点的质疑,《质疑答复函》中说明:“1.1迁移实施方案中的“统一信息资源库和网站集约化平台(含两种内容管理云平台)应用”项,未能分别列出统一信息资源库和网站集约化平台两项的详细说明,所提供的方案比较笼统表述不够清晰。1.2迁移实施方案中关于“应用测试”项的描述,所提供的测试方案有些空泛,未能切合本项目的具体实际来描述,比较偏重于理论,缺乏“切实可行性”。综上, (略) 的“原厂维保服务保证”应得4分。”

首先针对《质疑答复函》中“迁移实施方案中的“统一信息资源库和网站集约化平台(含两种内容管理云平台)应用”项未能分别列出统一信息资源库和网站集约化平台两项的详细说明,所提供的方案比较笼统表述不够清晰”该说明提出“分别列出统一信息资源库和网站集约化平台两项的详细说明”并非是招标文件综合评分明细表(A包)"第3项原厂维保服务保证(6%)的评分要求,磋商小组不应将招标评审中未提出的要求作为评分标准。

其次,我司本就是本次项目的网站集约化平台(内容管理云平台)的原厂商之一,该信息招标文件“二、技术、服务、商务要求(一)项目概况”章节已经载明,我司在投标文件“13.3.1网站集约化平台原厂维保服务承诺函”章节中已提供原厂服务承诺函。既已经是原双平台服务厂商之一,实际用户可直接使用该集约化平台,无需再做网站集约化平台的迁移实施工作,故而根本无需提供“网站集约化平台项”的迁移实施方案,至于项目实际涉及到的应用和数据的迁移,已在投标文件13.3.3.4应用和数据迁移方案章节中做详细描述。

磋商小组没有深入了解项目实际情况,做出有偏差的主观判断,且将招标评审中未提出的要求作为评分标准,有失公允。

最后,招标文件中并未对应用测试提出具体需求,应用测试在行业内定义就是测试整个软件应用行为或前端和后端功能以及负载测试。我司投标文件13.3.3.4.4.6应用测试章节,已详细描述了本项目应用测试应具备的人员、规范、工具、关键点、流程、方法等各个应用测试方案,完全可以满足本次项目要求。但《质疑答复函》中却说明:“1.2迁移实施方案中关于“应用测试”项的描述,所提供的测试方案有些空泛,未能切合本项目的具体实际来描述,比较偏重于理论,缺乏“切实可行性”。”该理由没有明确的评分依据,磋商小组更不应将招标评审中未提出的要求作为评分标准。导致质疑前后评分出现异常。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未对本项目招标文件做详细研究,未按照招标文件《A包综合评分表》要求进行打分,采用招标文件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作为评审依据并进行打分,违背了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导致评分出现异常。

(三)投诉事项3:竞争性磋商过程中,出现多个客观分评审“一致性”错误。

事实依据1:招标文件《综合评分表A包》团队配置要求(19%)要求第3小点:项目驻场人员具有CISP证书、软考中高级类证书(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师、网络工程师、信息安全工程师、数据库系统工程师),同时具有两个证书及以上的项目组成员,每人得4分;只具有其中任意一项证书的项目组成员,每人得2分,本小项满分12分。(证明资料:须提供有效证书复印件和2022年1月至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任意三个月的社保证明加盖公章,材料提供不全或未提供不得分。)

从该要求中可知,本项目针对项目驻场人员所具有的软考中高级类证书是有证书范围要求的,限定范围为软考中高级类证书中具体为括号内所明确的五项证书: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师、网络工程师、信息安全工程师、数据库系统工程师。

《质疑答复函》中说明:“ (略) ”综合评分明细表(A包)”第6项“团队配置要求”得分情况,经磋商小组复议, (略) 响应文件所提供的“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中“类别”一栏在第124页与第125页之间分页断开,124页的信息栏完整,磋商小组核实了人员“程涛”信息,得分为4分,而在125?页“类别”栏没有明确体现信息。经原磋商小组复核, (略) “团队配置要求”第3项应得12分,综上所述,经原磋商小组复核,拓尔思公司“团队配置要求原评审有误。”

从《质疑答复函》上述内容可知,我司提供人员"程涛"得分4分,但驻场人员“程涛”虽具有高级系统分析师、高级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系统规划与管理师、高级系统架构设计师等多个软考中高级证书,但实际符合评审要求得分要求的仅为“高级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应得2分,而非4分。

通过上述事实可知,磋商小组出现“一致性”理解错误,“一致性”评审错误,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事实依据2:我司投标文件中提供《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清单中所提供的驻场人员十分明显,且标书多个章节均有提供项目团队人员信息,均标注驻场人员信息。除表格列出内容外,还特地用颜色进行标识(标书主标全本彩打,易于查看),并注明“标蓝为现场驻场人员”。应得满分而未得分。

经质疑复核后,《质疑答复函》说明:经原磋商小组复核, (略) “团队配置要求”第3项应得12分,综上所述,经原磋商小组复核,拓尔思公司“团队配置要求原评审有误。认定原有评审有误,将原有得分4分,改为12分。

复核前后相差8分,属于非常明显的错误,磋商小组成员均未发现问题,均未提出疑问,针对标书中客观分得分均给出一致错误评审结果。可知磋商小组未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未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已经严重影响采购公正。

二、被投诉人1(采购人)称:

(一)投诉事项1的说明。

招标文件中“综合评分明细表(A包)”第3项原厂维保服务保证(6%)评分指标的分值设定是6分,其中第1项和第2项的分值设定均为6分,两项是二选一的关系,不存在两项同时满足且得分的情况。评分指标设置清晰合理,不存在歧义,并且在磋商文件公布后,在法定质疑有效期内采购人未收到针对上述评分指标的质疑函,说明参加本项目包括拓尔思 (略) 在内的各供应商是认可该评分指标的。

迁移实施方案属于主观分评审项,考虑的因素如前期工作准备、时间计划、人员配备、实施步骤(数据备份、数据迁移、应用测试、应急响应措施)难以用客观事实依据作为证明材料,需要评标专家根据自身的专业能力、知识水平、经验及技术力量等主观意识进行判断后进一步确定的评审因素,故不能对评审因素进行量化。

(二)投诉事项2的说明

1.?投诉事项2中事实依据1的说明

关于拓尔思 (略) 在“原厂维保服务保证”项得5分的说明:因磋商小组认为,拓尔思 (略) 的响应文件中所描述的“迁移实施方案”属于基本完整,表述基本清晰,可行性一般,权衡总体情况,给了一个折中分“2”分,多给了拓尔思 (略) 1分,确实存在不够严谨情况;经磋商小组复核后,已更正。

2.?投诉事项2中事实依据2的说明

“原厂维保服务保证”中第(2)项“迁移实施方案包括统一信息资源库和网站集约化平台(内容管理云平台)应用和数据迁移的前期工作准备、时间计划、人员配备、实施步骤(数据备份、数据迁移、应用测试、应急响应措施)等。方案完整、详细、表述清晰、科学合理。”针对迁移实施方案评分量化指标中已明确说明;“方案完整、详细、表述清晰、科学合理、切实可行”得3分,方案基本完整、表述清晰、可行性一般得1分;经磋商小组认真仔细复核,拓尔思 (略) 在方案所阐述的“应用测试”即测试方案比较偏重理论性,不符合“切实可行”,其可行性一般,故迁移方案应得“1”分,加上“(1)承诺函包括两项内容”所得的3分,所以“原厂维保服务保证”项得分应为4分;该项评审与磋商文件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网站集约化平台(内容管理云平台)由开普云 (略) 和拓尔思 (略) 提供租用服务,分别在各自的内容管理云平台上部署了三十多个网站,任意一家投标单位中标,均需进行网站集约化平台的迁移,故必须提供网站集约化平台迁移的实施方案。

(三)投诉事项3的说明

1.?投诉事项3中事实依据1的说明

针对“团队配置要求”一项,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确实存在不细致的问题,由于在查看拓尔思 (略) 的响应文件第124页与第125页之间分页断开处,未看到其他驻场人员信息,打了4分。经磋商小组复核,在充分核实驻场人员信息后,“团队配置要求”第3项给出了满分12分。

2.?投诉事项3中事实依据2的说明

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的评分标准,在考虑驻场和非驻场两种情况的人员信息时,复核拓尔思 (略) 在“团队配置要求”中第3项的得分应为满分12分,小组成员确实进行了独立评审,但均疏忽了拓尔思 (略) 的响应文件中第124页与第125页之间的分页断开情况。至于相差8分,是按评分标准得出的。

综上所述,磋商小组成员在本项目评审过程中,公平、公正的对待了所有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并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和评审方法进行了评审。虽然在评审过程中,存在不够细致、不够严谨的问题,但经磋商小组复核后,针对“原厂维保服务保证”项和“团队配置要求”项,给出了公平的打分。最终的评审结果未发生变化,未给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带来利益的损害,更未影响到采购过程的公平公正。

三、被投诉人2(代理机构)称:

(一)投诉事项1:磋商文件评审标准对原厂维保服务保证(6%)的要求中表述不具体明确,不能明确满足得分要求,导致评审过程出现偏差,致使我司和其他供应商利益受到损害。质疑答复回复“已过法定质疑有效期,故依法不予受理”,但该评审标准在评审过程中已经出现了致使专家评审出现错误等问题,有失公允,应当及时澄清、纠偏。

说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经查看相关资料,投诉人拓尔思 (略) (以下简称“拓尔思公司”)于2022年11月16日获取本项目磋商文件(详见附件1:拓尔思公司获取本项目磋商文件截图)。根据前述规定,拓尔思公司对本项目磋商文件的法定质疑提交日期截止至2022年11月25日。拓尔思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针对磋商文件内容提出的质疑已过法定质疑有效期,故我单位在质疑阶段作出的依法不予受理结论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相关规定。

(二)投诉事项2:专家未按磋商文件要求进行打分,评分异常。

说明:质疑处理过程中,我单位邀请了原磋 (略) “综合评分明细表(A包)”第3项“原厂维保服务保证”得分情况进行复核。我单位根据磋商小组的复核结论,作出了质疑答复(详见附件2:磋商小组质疑答复)。

投诉处理阶段中,我单位再次邀请原磋商小组针对该投诉事项相关内容进行补充说明,内容如下(详见附件3:磋商小组投诉说明):

1.?关于原 (略) “原厂维保服务保证”项得分5分的说明:原评审过程中磋 (略) 响应文件中所描述的“迁移实施方案”属于基本完整、表述基本清晰、可行性一般,权衡总体情况,磋商小组给了一个折中分2分, (略) 1分,确实存在不够严谨情况。质疑处理阶段,经磋商小组复核后, (略) 该项得分。

2.?关于质疑阶段磋商 (略) “原厂维保服务保证”项得分修正后为4分的说明:

磋商文件“原厂维保服务保证”评分标准第2(2)项规定:“迁移实施方案包括统一信息资源库和网站集约化平台(内容管理云平台)应用和数据迁移的前期工作准备、时间计划、人员配备、实施步骤(数据备份、数据迁移、应用测试、应急响应措施)等。方案完整、详细、表述清晰、科学合理。”针对迁移实施方案评分指标中已明确说明“方案完整、详细、表述清晰、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得3分,“方案基本完整、表述清晰、可行性一般”的得1分。

质疑处理阶段,磋商小组经认真仔细复核, (略) 在方案所阐述的“应用测试”即测试方案比较偏重理论性,其可行性一般,应得1分。加上“‘原厂维保服务保证’评分标准第2(1)项承诺函包括两项内容”所得的3分,故“原厂维保服务保证”项总得分为4分。经复议修正后的得分情况与磋商文件评分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3.?关于投诉人提出的“我司本就是本次项目的网站集约化平台(内容管理云平台)的原厂商之一,实际用户可直接使用该集约化平台,无需提供网站集约化平台迁移实施方案”:

经向采购人了解,本项目涉及的网站集约化平台(内容管理云平台)由开普云 (略) 和拓尔思 (略) (投诉人)提供的租用服务,分别在各自的内容管理云平台上部署了三十多个网站,任意一家供应商成交,均需进行网站集约化平台的迁移,故供应商必须提供网站集约化平台迁移的实施方案。

(三)投诉事项3:竞争性磋商过程中,出现多个客观分评审“一致性”错误。

说明:质疑处理过程中,我单位组织了原磋 (略) “综合评分明细表(A)“第6项”团队配置要求”第3点“项目驻场人员”得分情况进行复核。经复核,原磋 (略) 响应文件所提供的“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中“类别”一栏在第124页与第125页之间分页断开,第124页的信息栏完整、而第125页“类别”栏没有明确体现信息,故有所疏漏。经原磋商小组复核,拓尔思公司“团队配置要求”第3项应得12分(满分)(详见附件2:磋商小组质疑答复)。根据上述分数修订,原磋商 (略) 总得分,修订后总得分为94分。

投诉处理阶段中,我单位再次邀请了原磋商小组针对该投诉事项相关内容进行了补充说明,内容如下(详见附件3:磋商小组投诉说明):

针对“团队配置要求”第3项得分情况,磋商小组在原评审过程中,确实存在不细致的问题。 (略) 响应文件过程中,由于第124页与第125页之间分页断开处,未看到其他驻场人员信息,故原评审 (略) “团队配置要求”得分4分。质疑处理阶段,经磋商小组复核,在充分核实驻场人员信息后, (略) “团队配置要求”第3项得分为满分12分。

针对投诉事项2和3,磋商小组认为其成员在本项目评审过程中,公平、公正的对待了所有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并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和评审方法进行了评审。虽然在原评审过程中,存在不够细致、不够严谨的问题,但质疑阶段经磋商小组复核后,针对“原厂维保服务保证”和“团队配置要求”第3项得分已进行了分数修订。上述情形未影响本项目的评审结果,亦未影响采购过程的公平、公正。

四、被投诉人3(相关供应商)开普云 (略) 未作出实质性说明。

五、本厅查明:

(一)本项目于2022年11月15日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A包采购预算金额157万元,获取采购文件时间11月16日至11月22日,响应文件开启时间11月28日。11月16日发布更正公告,把采购文件中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文件接收时间、响应文件开启时间从11月18日更正为11月28日,并对第七章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明细表(A包)”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正。11月28日进行磋商,11月30日发布成交公告,A包成交供应商开普云 (略) ,成交金额130万元。2022年12月30日,采购人和相关供应商开普云 (略) 签订采购合同,2023年1月13日,代理机构发布合同公告。根据采购人《 (略) 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运维项目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的说明》,合同尚未履行。

(二)投诉人本项目报名时间为2022年11月16日16时20分,投诉人质疑函上显示的签字盖章时间为2022年12月9日。投诉人致代理机构电子邮件截图载明:12月9日投诉人将质疑函电子盖章扫描件发送代理机构邮箱,同日将正式文件经顺丰速运寄出(快递单号:SF*)。经搜索快递单号(SF*)显示,12月9日18:37分该快递已揽收。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函时间为2022年12月12日,代理机构与采购人作出质疑答复时间为2022年12月19日。

(三)《省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运维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

一、采购清单-A包-信息系统运维服务采购;B包-信息系统开发服务采购。

二、技术、服务、商务要求-A包:

(一)项目概况: (略) 政府网站集约 (略) 主要政府部门和部分党群部门网站的主要承载平台,平台的稳定性、安全性、运行速度对各级政府网站的运行起关键性作用。 (略) 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建设项目于2018年启动建设, (略) 主要政府部门和部分党群部门网站的主要承载平台,项目分为A包和B包,其中A包选定了两种内容管理云平台,分别为广东开普云 (略) 、北京拓尔思 (略) 的产品;B包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标准规范制定、统一信息资源管理系统建设、数据库建设以 (略) 政府网站群内的42 (略) 政府网站群之外的28家站点迁移到租用的内容管理云平台上,项目包含3年质保服务即将到期,因此,需要继续购买技术服务, (略) 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持续稳定运行, (略) 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基础公共服务能力,提高政府网站质量水平、服务效率, (略) 政府门户网站提供有效基础支撑,为政府网站集约化工作提供更全面、更有力的运维保障支持。 (略) 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的运行维护工作,需要采购具有网站建设与维护专业的外包服务方 (略) 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的运行安全和稳定。

(二)技术、服务要求-2.5其它相关要求-2.5.1项目组人员要求-运维服务团队由驻场(现场值守服务人员、项目管理人员)和后台(远程支持)两部分构成,需要供应商安排2名工程师按照采购人指定地点( (略) 内)开展工作日5*8小时的驻点运维维护,同时供应商应安排7*24小时远程服务支撑人员;

1.?驻场人员:

(1)现场值守服务人员能力要求

供应商负责提供的现场值守服务的服务人员应熟悉政务大数据平台基础技术架构、精通政务大数据平台的运维管理技术及流程,具有运维政务大数据平台的工作经历和经验。

(2)项目管理人员能力要求

供应商负责项目管理的工程师应具备政务大数据平台项目管理经验,能够有效的协助采购单位开展信息系统项目管理与推广工作。

2.?远程技术支撑人员:

(1)大数据平台工程师能力要求

供应商负责政务大数据平台日常维护的工程师应具备政务大数据平台维护/开发/服务器/存储/应用的维护经验;具备政务大数据平台开发相关经验。

(2)数据库工程师能力要求

供应商负责数据库日常维护的工程师应具备大中型数据库的维护经验。

(3)其他后台支持工程师及人员

供应商需提供其他后台支持工程师及人员的名单及简介。

供应商应提供以上第(1)(2)(3)项完整的运维团队名单及职责分工,所有人员必须属于供应商在册员工(提供社保缴纳证明为认定依据或出具承诺函)。

(四)《省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运维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七章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明细表(A包)”序号3-评分因素及权重:原厂维保服务保证(6%),分值:6分,评分标准:

1.?供应商若能提供统一信息资源库和网站集约化平台(含两种内容管理云平台)原厂维保服务承诺函,承诺满足其中任意一项得2分,满分6分;

2.?供应商若不能提供统一信息资源库和网站集约化平台(含两种内容管理云平台)原厂维保服务,应提供承诺函和同类应用迁移的实施方案。其中:

(1)承诺函包括两项内容:一是具有可替换原厂统一信息资源库和网站集约化平台(内容管理云平台)的同类产品;二是替换费用包含在项目报价内,两项内容要同时满足,得3分;

(2)迁移实施方案包括:统一信息资源库和网站集约化平台(内容管理云平台)应用和数据迁移的前期工作准备、时间计划,人员配备、实施步骤(数据备份、数据迁移、应用测试、应急响应措施)等。方案完整、详细、表述清晰、科学合理、切实可行,得3分;方案基本完整、表述基本清晰、可行性一般,得1分;其他或无响应,得0分。

(证明资料:以上材料须加盖公章)

(五)《省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运维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七章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明细表(A包)”-序号6-评分因素及权重:团队配置要求(19%),第3项分值:12分,评审标准:

3.?项目驻场人员具有CISP证书、软考中高级类证书(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师、网络工程师、信息安全工程师、数据库系统工程师),同时具有两个证书及以上的项目组成员,每人得4分;只具有其中任意一项证书的项目组成员,每人得2分,本小项满分12分。

(证明资料:须提供有效证书复印件和2022年1月至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任意三个月的社保证明加盖公章,材料提供不全或未提供不得分。)

(六)投诉人响应文件13.3.1网站集约化平台原厂维保服务承诺函载明:“我方承诺可完全满足集约化平台之一的内容管理云平台原厂服务要求,包括设备材料质量和供货周期、服务要求均经我方详细确认,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

针 (略) 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之一的内容管理云平台以及统一资源库的服务,我方承诺可提供具有可替换原厂统一信息资源库和网站集约化平台(内容管理云平台)的同类产品,且替换费用包含在项目报价内。”

投诉人响应文件13.3.2同类产品替代承诺函载明:“一、我司具有可替换原厂统一信息资源库和网站集约化平台(内容管理云平台之另一家)的同类产品;二、替换费用包含在项目报价内”。

(七)投诉人响应文件13.3.3.4应用和数据迁移方案:13.3.3.4.1前期工作准备,13.3.3.4.2时间计划,13.3.3.4.3项目驻场人员配备,13.3.3.4.4实施步骤(13.3.3.4.4.7应用测试),13.3.3.4.5切换应急方案,13.3.3.4.6应急响应措施,均有载明投诉人的相关响应内容。

(八)投诉人响应文件11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现场值守服务人员有14人,其中:

程涛,1.系统分析师(高级),2.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3.系统规划与管理师(高级),4.系统架构设计师(高级);

黄鸿发,1.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2.系统架构设计师(高级),3.ITSS证书IT服务工程师及项目经理;4.助理工程师认证,5.CCRC信息安全保障人员;?

高艺伟,1.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2.PMP证书;

刘福安,1.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

*志哲,1.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中级);

朱小燕,1.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

陈南南,1.数据库系统工程师(中级);

林可斌,1.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

周民,1.Oracle数据认证证书;

文锦华,1.PMP证书。

124页表格最后一栏:2,现场值守服务人员,集约化平台架构设计师,程涛,高级工程师…,其中类别一栏为“现场值守服务人员”,由此断页。第125页-127页,表格序号3-15,类别一栏内容为空,结合124页和125页表格来看,表格序号2-15,类别为“现场值守服务人员”。

(九)根据本项目评审报告,首次评审,A包得分前三名:1、开普云 (略) ,95分;2、拓尔思 (略) ,87分;3、海南信息岛 (略) ,62.78分。

根据本项目2022年12月16日复核报告,A包得分前三名:1、开普云 (略) ,95分;2、拓尔思 (略) ,94分;3、海南信息岛 (略) ,62.78分。

(十)磋商小组2022年12月16日《关于“省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运维项目A包质疑答复》载明:

质疑事项一答复:此项质疑是针对采购文件的质疑,已超过采购文件法定质疑期,不予受理,此条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二答复:

1.?供应商(拓尔思 (略) )关于综合评分明细表(A包)第3项“原厂维保服务保证”得分情况说明如下:

1.1迁移实施方案中的“统一信息资源库和网站集约化平台(含两种内容管理云平台)应用”项,未能分别列出统一信息资源库和网站集约化平台两项的详细说明,所提供的方案比较笼统,表述不够清晰。

1.2迁移实施方案中关于“应用测试”项的描述,所提供的测试方案有些空泛,未能切合本项目的具体实际来描述比较偏重于理论,缺乏“切实可行性”。综合以上,经专家组复核,供应商在“原厂维保服务保证”项应得4分。2、供应商(拓尔思 (略) )关于综合评分明细表(A包)第6项“团队配置要求”项得分情况说明如下:

因响应文件所提供的“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中“类别”一栏在第124页与第125页之间分页断开,124页的信息栏完整,专家核实了人员“程涛”信息,给了4分,而在125页类别栏没有明确体现信息。经专家组复核,认为“团队配置要求”中第3项应得12分。

专家组已将综合评分明细表(A包)中拓尔思 (略) 的分数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总分为94分。

(十一)根据磋商小组2023年2月7日《关于“省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运维项目”A包投诉说明》载明:

1.?投诉事项二说明

(1)投诉事项2中的事实依据1的答复

关于拓尔思 (略) 在“原厂维保服务保证”项得5分的说明:因磋商小组认为,拓尔思 (略) 的响应文件中所描述的“迁移实施方案”属于基本完整,表述基本清晰,可行性一般,权衡总体情况,给了一个折中分“2”分,多给了拓尔思 (略) 1分,确实存在不够严谨情况;经磋商小组复核后,已更正。

(2)投诉事项2中的事实依据2的答复

“原厂维保服务保证”中第(2)项“迁移实施方案包括统一信息资源库和网站集约化平台(内容管理云平台)应用和数据迁移的前期工作准备、时间计划、人员配备、实施步骤(数据备份、数据迁移、应用测试、应急响应措施)等。方案完整、详细、表述清晰、科学合理。”针对迁移实施方案评分量化指标中已明确说明:“方案完整、详细、表述清晰、科学合理、切实可行”得3分,方案基本完整、表述清晰、可行性一般得1分;经磋商小组认真仔细复核,拓尔思 (略) 在方案所阐述的“应用测试”即测试方案比较偏重理论性,不符合“切实可行”,其可行性一般,故迁移方案应得“1”分,加上“(1)承诺函包括两项内容所得的3分,所以“原厂维保服务保证”项得分应为4分;该项评审与磋商文件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网站集约化平台(内容管理云平台)由开普云 (略) 和拓尔思 (略) 提供租用服务,分别在各自的内容管理云平台上部署了三十多个网站,任意一家投标单位中标,均需进行网站集约化平台的迁移,故必须提供网站集约化平台迁移的实施方案。

2.?投诉事项三说明

(1)投诉事项3中的事实依据1的答复

针对“团队配置要求”一项,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确实存在不细致的问题,由于在查看拓尔思 (略) 的响应文件中,第124页与第125页之间分页断开处未看到其他驻场人员信息,打了4分。经磋商小组复核,在充分核实驻场人员信息后,“团队配置要求”第3项给出了满分12分。

(2)投诉事项3中的事实依据2的答复

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的评分标准,在考虑驻场和非驻场两种情况的人员信息时,复核拓尔思 (略) 在“团队配置要求”中第3项的得分应为满分12分,小组成员确实进行了独立评审,但均疏忽了拓尔思 (略) 的响应文件中第124页与第125页之间的分页断开情况。至于相差8分,是按评分标准得出的。

综上所述,磋商小组成员在本项目评审过程中,公平公正的对待了所有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并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和评审方法进行了评审。虽然在评审过程中存在不够细致、不够严谨的问题,但经磋商小组复核后,针对“原厂维保服务保证”项和“团队配置要求”项,给出了公平的打分。最终的评审结果未发生变化,未给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带来利益的损害,更未影响到采购过程的公平公正。

(十二)2023年3月7日,本厅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发送《 (略) 财政厅 (略) 大 (略) 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运维项目相关问题进行重新核对的通知》,要求磋商小组明确2022年12月16日《关于“省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运维项目A包质疑答复》中“未能分别列出统一信息资源库和网站集约化平台两项的详细说明”内容的具体含义。2023年3月9日代理机构提交的《针对〈 (略) 财政厅 (略) 大 (略) 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运维项目相关问题进行重新核对的通知〉的回复》载明:关于“请明确‘未能分别列出统一信息资源库和网站集约化平台两项的详细说明’的具体含义”的说明:此处指出的是统一信息资源库和网站集约化平台两项内容的方案。

????六、本厅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

本投诉事项针对磋商文件的评审标准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规定,本案中,投诉人于2022年11月16日获取磋商文件,对本项目磋商文件的法定质疑文件提交截止日期为2022年11月25日,投诉人于2022年12月9日针对磋商文件内容提出的质疑已超过法定质疑期限。综上,本投诉事项未经合法质疑,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关于投诉事项2。

投诉人提出“专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打分,评分异常”。根据查明情况,首先,原厂维保服务保证评分因素共6分,包含“1.供应商若能提供统一信息资源库和网站集约化平台(含两种内容管理云平台)原厂维保服务承诺函,承诺满足其中任意一项得2分”和“2.供应商若不能提供统一信息资源库和网站集约化平台(含两种内容管理云平台)原厂维保服务,应提供承诺函和同类应用迁移的实施方案”两个评分项,分别为6分。第2个评分项中明确,不能提供第1项,应提供本项内容。因此两者是二选一的关系,不能同时得分。根据投标情况,投诉人不能完全提供第1项,因此磋商小组只按照第2项评分。第2项包含承诺函和同类应用迁移的实施方案两个评分项,各3分,其中迁移方案根据方案不同评分标准对应分值为3分、1分、0分。其中投诉人承诺函评分项得3分,第2项评分可能为6分、4分或3分,不可能是5分,实际得分项无法对应评分标准。因此,本投诉事项,本厅予以支持。

另查明,磋商文件针对迁移实施方案评审标准规定“方案完整、详细、表述清晰、科学合理、切实可行,得3分;方案基本完整、表述基本清晰、可行性一般,得1分”。磋商小组认为投诉人响应文件“未能分别列出统一信息资源库和网站集约化平台两项的详细说明,所提供的方案比较笼统,表述不够清晰”,根据查明情况,统一信息资源库和网站集约化平台两项属于迁移实施方案实施的具体对象,磋商小组关于“未能分别列出统一信息资源库和网站集约化平台两项的详细说明”指的是统一信息资源库和网站集约化平台两项的方案未分别列出,方案笼统,表述不清晰,未超出评审标准范围,不属于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应用测试”属于磋商文件迁移实施方案中实施步骤的具体内容,所以“应用测试”项适用方案的评审标准。磋商小组认为“应用测试”项缺乏“切实可行性”,未超出评审标准范围,不属于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三)关于投诉事项3。

本项目中,根据查明情况,“团队配置要求”第三项评分项属于客观分,因磋商小组的漏评,投诉人在原评审报告中得分为“4分”。在投诉人提出质疑后,磋商小组对此项内容进行了更正,将投诉人评分指标“4分”核改为“12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确实存在客观分评审错误的情况,不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因此,本投诉事项成立,本厅予以支持。

上述事实,有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审报告、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说明函、本项目磋商小组说明函、投诉人响应文件、《 (略) 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运维项目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的说明》等证据证明。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1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投诉事项2和3成立。投诉事项2涉及的“原厂维保服务保证”评分项,经磋商小组复评,投诉人得分由“5分”更正为“4分”,其中,迁移方案评分项得1分,实际得分项对应了评分标准;投诉事项3涉及“团队配置要求”第三项评分项,经磋商小组复评,投诉人得分由“4分”更正为“12分”,上述两项更正后投诉人总分为94分,仍为第二名,因此,投诉事项2和3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依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1.?对于投诉事项1,驳回投诉。

2.?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3.?针对磋商小组成员错评、漏评行为,本厅另行处理。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在本项目处理过程中,启动了专家评审的程序,计3个工作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财政厅

2023年3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 (略) 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 (略) 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第五十二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管理暂行办法》

(财库〔2014〕214号)

第十六条??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财政部令第94号)

第十九条??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

投诉人:拓尔思 (略)

地址: (略) 海滨区建枫路(南延) (略) 3号楼1至7层101

法定代表人:李渝勤?????职务:董事长

被投诉人1: (略) 大数据管理局

地址: (略) 国兴大道9号会展楼一楼108号办公室

负责人:董学耕?????????职务:局长

被投诉人2:四川 (略)

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 (略) 高新区天府四街66号2栋22层1号

法定代表人:张红??????职务:董事长

相关供应商:开普云 (略)

地址: (略) 石龙镇中山东东升路1号汇星商业中心5栋2单元1805室

法定代表人:汪敏??????职务:董事长

投 (略) 大 (略) 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运维项目(项目编号:SCIT-HNZC*,A包,以下简称:本项目),于2022年12月12日向四川 (略) (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提出质疑,2022年12月20日,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共同作出质疑答复。2023年1月9日本厅收到现场递交投诉材料,1月13日本厅向投诉人发送重新投诉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充材料后重新投诉,1月29日投诉人补充相关材料后本厅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2023年2月1日本厅 (略) 大数据管理局(以下简称采购人)、代理机构、相关供应商开普云 (略) 发送了投诉书副本,并通知暂停采购活动,暂停日期为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3月3日。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投诉称:

(一)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评审标准对原厂维保服务保证(6%)的要求中表述不具体,不能明确满足得分要求,导致评审过程出现偏差,致使我司和其他投标人利益受到损害。质疑答复回复“已过法定质疑有效期,故依法不予受理”。但该招标参数在评标过程中已经出现了致使了专家评审出现错误等问题,有失公允,应当及时澄清,纠偏。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中“综合评分明细表(A包)”第3项原厂维保服务保证(6%)要求:“1.供应商若能提供统一信息资源库和网站集约化平台(含两种内容管理云平台)原厂维保服务承诺函,承诺满足其中任意一项得2分,满分6分;2.供应商若不能提供统一信息资源库和网站集约化平台(含两种内容管理云平台)原厂维保服务,应提供承诺函和同类应用迁移的实施方案。其中:(1)承诺函包括两项内容:一是具有可替换原厂统一信息资源库和网站集约化平台(内容管理云平台)的同类产品;二是替换费用包含在项目报价内,两项内容要同时满足,得3分;(2)迁移实施方案包括:统一信息资源库和网站集约化平台(内容管理云平台)应用和数据迁移的前期工作准备、时间计划,人员配备、实施步骤(数据备份、数据迁移、应用测试、应急响应措施)等。方案完整、详细、表述清晰、科学合理、切实可行,得3分;方案基本完整、表述基本清晰、可行性一般,得1分;其他或无响应,得0分(证明资料:以上材料须加盖公章)”。

依据上述评分要求,第3项原厂维保服务保证(6%)分值设定为6分,但若1/2两项均可满足,则分值为12,若只满足1/2项部分内容,分数合计也可超过6分。且方案“完整”、“基本完整”、“切实可行”、“可行性一般”等描述没有明确衡量标准。故整体该分值设定容易引起歧义,同时主观性极强且没有明确判断标准的表述。

竟争性磋商评审结果公示后,招标公司说明,该评分项我司得5分,在我司质疑该评分项后,《质疑答复函》答复二中说明:经磋商小组复核,复核认定原有得分有误,应得4分。该复核扣分行为证明了该评审标准中设定的分值确实存在歧义,同时主观性极强且没有明确判断标准,从而导致两次评分不一致。对供应商造成不合理、不公正待遇,破坏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

(二)投诉事项2:专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打分,评分异常。

事实依据1:招标文件中“综合评分明细表(A包)”第3项原厂维保服务保证(6%)评分点:“1.供应商若能提供统一信息资源库和网站集约化平台(含两种内容管理云平台)原厂维保服务承诺函,承诺满足其中任意一项得2分,满分6;2.供应商若不能提供统一信息资源库和网站集约化平台(含两种内容管理云平台)原厂维保服务,应提供承诺函和同类应用迁移的实施方案。其中:(1)承诺函包括两项内容:一是具有可替换原厂统一信息资源库和网站集约化平台(内容管理云平台)的同类产品;二是替换费用包含在项目报价内,两项内容要同时满足,得3分;(2)迁移实施方案包括:统一信息资源库和网站集约化平台(内容管理云平台)应用和数据迁移的前期工作准备、时间计划,人员配备、实施步骤(数据备份、数据迁移、应用测试、应急响应措施)等。方案完整、详细、表述清晰、科学合理、切实可行,得3分;方案基本完整、表述基本清晰、可行性一般,得1分;其他或无响应,得0分(证明资料:以上材料须加盖公章)”。

我司A包投标文件《第二册其他响应文件》中,第13.3.1章节-《网站集约化平台原厂维保服务承诺函》中提供了网站集约化平台(内容管理云平台)之一的拓尔思原厂商维保服务承诺函,可得2分。第13.3.2章节《同类产品替代承诺函》中提供同类产品替代承诺函,并承诺具有可替换原厂统一信息资源库和网站集约化平台(内容管理公平台)的同类产品和替换费用包含在项目报价内,满足评分指标要求,可得3分。第13.3.3章节同类应用迁移的实施方案中对应评分要求提供“13.3.4.1章节-前期工作准备、13.3.3.4.2章节-时间计划,13.3.3.4.3章节-人员配备、13.3.3.4.4章节-实施步骤(13.3.3.4.4.1原始数据备份、13.3.3.4.4.2.2数据迁移、13.3.3.4.4.7应用测试、13.3.3.4.6应急响应措施)”等内容,方案完整、详细、表述清晰、科学合理、切实可行,可得3分。

综合上述情况,我司应得6分, (略) 方说明,该评分指标实际得5分。实际得分项无法对应评分表得分情况,证明磋商小组未按照招标文件《A包综合评分表》要求进行打分。

事实依据2:针对我司对于招标文件中“综合评分明细表(A包)”第3项原厂维保服务保证(6%)评分点的质疑,《质疑答复函》中说明:“1.1迁移实施方案中的“统一信息资源库和网站集约化平台(含两种内容管理云平台)应用”项,未能分别列出统一信息资源库和网站集约化平台两项的详细说明,所提供的方案比较笼统表述不够清晰。1.2迁移实施方案中关于“应用测试”项的描述,所提供的测试方案有些空泛,未能切合本项目的具体实际来描述,比较偏重于理论,缺乏“切实可行性”。综上, (略) 的“原厂维保服务保证”应得4分。”

首先针对《质疑答复函》中“迁移实施方案中的“统一信息资源库和网站集约化平台(含两种内容管理云平台)应用”项未能分别列出统一信息资源库和网站集约化平台两项的详细说明,所提供的方案比较笼统表述不够清晰”该说明提出“分别列出统一信息资源库和网站集约化平台两项的详细说明”并非是招标文件综合评分明细表(A包)"第3项原厂维保服务保证(6%)的评分要求,磋商小组不应将招标评审中未提出的要求作为评分标准。

其次,我司本就是本次项目的网站集约化平台(内容管理云平台)的原厂商之一,该信息招标文件“二、技术、服务、商务要求(一)项目概况”章节已经载明,我司在投标文件“13.3.1网站集约化平台原厂维保服务承诺函”章节中已提供原厂服务承诺函。既已经是原双平台服务厂商之一,实际用户可直接使用该集约化平台,无需再做网站集约化平台的迁移实施工作,故而根本无需提供“网站集约化平台项”的迁移实施方案,至于项目实际涉及到的应用和数据的迁移,已在投标文件13.3.3.4应用和数据迁移方案章节中做详细描述。

磋商小组没有深入了解项目实际情况,做出有偏差的主观判断,且将招标评审中未提出的要求作为评分标准,有失公允。

最后,招标文件中并未对应用测试提出具体需求,应用测试在行业内定义就是测试整个软件应用行为或前端和后端功能以及负载测试。我司投标文件13.3.3.4.4.6应用测试章节,已详细描述了本项目应用测试应具备的人员、规范、工具、关键点、流程、方法等各个应用测试方案,完全可以满足本次项目要求。但《质疑答复函》中却说明:“1.2迁移实施方案中关于“应用测试”项的描述,所提供的测试方案有些空泛,未能切合本项目的具体实际来描述,比较偏重于理论,缺乏“切实可行性”。”该理由没有明确的评分依据,磋商小组更不应将招标评审中未提出的要求作为评分标准。导致质疑前后评分出现异常。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未对本项目招标文件做详细研究,未按照招标文件《A包综合评分表》要求进行打分,采用招标文件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作为评审依据并进行打分,违背了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导致评分出现异常。

(三)投诉事项3:竞争性磋商过程中,出现多个客观分评审“一致性”错误。

事实依据1:招标文件《综合评分表A包》团队配置要求(19%)要求第3小点:项目驻场人员具有CISP证书、软考中高级类证书(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师、网络工程师、信息安全工程师、数据库系统工程师),同时具有两个证书及以上的项目组成员,每人得4分;只具有其中任意一项证书的项目组成员,每人得2分,本小项满分12分。(证明资料:须提供有效证书复印件和2022年1月至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任意三个月的社保证明加盖公章,材料提供不全或未提供不得分。)

从该要求中可知,本项目针对项目驻场人员所具有的软考中高级类证书是有证书范围要求的,限定范围为软考中高级类证书中具体为括号内所明确的五项证书: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师、网络工程师、信息安全工程师、数据库系统工程师。

《质疑答复函》中说明:“ (略) ”综合评分明细表(A包)”第6项“团队配置要求”得分情况,经磋商小组复议, (略) 响应文件所提供的“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中“类别”一栏在第124页与第125页之间分页断开,124页的信息栏完整,磋商小组核实了人员“程涛”信息,得分为4分,而在125?页“类别”栏没有明确体现信息。经原磋商小组复核, (略) “团队配置要求”第3项应得12分,综上所述,经原磋商小组复核,拓尔思公司“团队配置要求原评审有误。”

从《质疑答复函》上述内容可知,我司提供人员"程涛"得分4分,但驻场人员“程涛”虽具有高级系统分析师、高级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系统规划与管理师、高级系统架构设计师等多个软考中高级证书,但实际符合评审要求得分要求的仅为“高级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应得2分,而非4分。

通过上述事实可知,磋商小组出现“一致性”理解错误,“一致性”评审错误,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事实依据2:我司投标文件中提供《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清单中所提供的驻场人员十分明显,且标书多个章节均有提供项目团队人员信息,均标注驻场人员信息。除表格列出内容外,还特地用颜色进行标识(标书主标全本彩打,易于查看),并注明“标蓝为现场驻场人员”。应得满分而未得分。

经质疑复核后,《质疑答复函》说明:经原磋商小组复核, (略) “团队配置要求”第3项应得12分,综上所述,经原磋商小组复核,拓尔思公司“团队配置要求原评审有误。认定原有评审有误,将原有得分4分,改为12分。

复核前后相差8分,属于非常明显的错误,磋商小组成员均未发现问题,均未提出疑问,针对标书中客观分得分均给出一致错误评审结果。可知磋商小组未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未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已经严重影响采购公正。

二、被投诉人1(采购人)称:

(一)投诉事项1的说明。

招标文件中“综合评分明细表(A包)”第3项原厂维保服务保证(6%)评分指标的分值设定是6分,其中第1项和第2项的分值设定均为6分,两项是二选一的关系,不存在两项同时满足且得分的情况。评分指标设置清晰合理,不存在歧义,并且在磋商文件公布后,在法定质疑有效期内采购人未收到针对上述评分指标的质疑函,说明参加本项目包括拓尔思 (略) 在内的各供应商是认可该评分指标的。

迁移实施方案属于主观分评审项,考虑的因素如前期工作准备、时间计划、人员配备、实施步骤(数据备份、数据迁移、应用测试、应急响应措施)难以用客观事实依据作为证明材料,需要评标专家根据自身的专业能力、知识水平、经验及技术力量等主观意识进行判断后进一步确定的评审因素,故不能对评审因素进行量化。

(二)投诉事项2的说明

1.?投诉事项2中事实依据1的说明

关于拓尔思 (略) 在“原厂维保服务保证”项得5分的说明:因磋商小组认为,拓尔思 (略) 的响应文件中所描述的“迁移实施方案”属于基本完整,表述基本清晰,可行性一般,权衡总体情况,给了一个折中分“2”分,多给了拓尔思 (略) 1分,确实存在不够严谨情况;经磋商小组复核后,已更正。

2.?投诉事项2中事实依据2的说明

“原厂维保服务保证”中第(2)项“迁移实施方案包括统一信息资源库和网站集约化平台(内容管理云平台)应用和数据迁移的前期工作准备、时间计划、人员配备、实施步骤(数据备份、数据迁移、应用测试、应急响应措施)等。方案完整、详细、表述清晰、科学合理。”针对迁移实施方案评分量化指标中已明确说明;“方案完整、详细、表述清晰、科学合理、切实可行”得3分,方案基本完整、表述清晰、可行性一般得1分;经磋商小组认真仔细复核,拓尔思 (略) 在方案所阐述的“应用测试”即测试方案比较偏重理论性,不符合“切实可行”,其可行性一般,故迁移方案应得“1”分,加上“(1)承诺函包括两项内容”所得的3分,所以“原厂维保服务保证”项得分应为4分;该项评审与磋商文件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网站集约化平台(内容管理云平台)由开普云 (略) 和拓尔思 (略) 提供租用服务,分别在各自的内容管理云平台上部署了三十多个网站,任意一家投标单位中标,均需进行网站集约化平台的迁移,故必须提供网站集约化平台迁移的实施方案。

(三)投诉事项3的说明

1.?投诉事项3中事实依据1的说明

针对“团队配置要求”一项,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确实存在不细致的问题,由于在查看拓尔思 (略) 的响应文件第124页与第125页之间分页断开处,未看到其他驻场人员信息,打了4分。经磋商小组复核,在充分核实驻场人员信息后,“团队配置要求”第3项给出了满分12分。

2.?投诉事项3中事实依据2的说明

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的评分标准,在考虑驻场和非驻场两种情况的人员信息时,复核拓尔思 (略) 在“团队配置要求”中第3项的得分应为满分12分,小组成员确实进行了独立评审,但均疏忽了拓尔思 (略) 的响应文件中第124页与第125页之间的分页断开情况。至于相差8分,是按评分标准得出的。

综上所述,磋商小组成员在本项目评审过程中,公平、公正的对待了所有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并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和评审方法进行了评审。虽然在评审过程中,存在不够细致、不够严谨的问题,但经磋商小组复核后,针对“原厂维保服务保证”项和“团队配置要求”项,给出了公平的打分。最终的评审结果未发生变化,未给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带来利益的损害,更未影响到采购过程的公平公正。

三、被投诉人2(代理机构)称:

(一)投诉事项1:磋商文件评审标准对原厂维保服务保证(6%)的要求中表述不具体明确,不能明确满足得分要求,导致评审过程出现偏差,致使我司和其他供应商利益受到损害。质疑答复回复“已过法定质疑有效期,故依法不予受理”,但该评审标准在评审过程中已经出现了致使专家评审出现错误等问题,有失公允,应当及时澄清、纠偏。

说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经查看相关资料,投诉人拓尔思 (略) (以下简称“拓尔思公司”)于2022年11月16日获取本项目磋商文件(详见附件1:拓尔思公司获取本项目磋商文件截图)。根据前述规定,拓尔思公司对本项目磋商文件的法定质疑提交日期截止至2022年11月25日。拓尔思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针对磋商文件内容提出的质疑已过法定质疑有效期,故我单位在质疑阶段作出的依法不予受理结论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相关规定。

(二)投诉事项2:专家未按磋商文件要求进行打分,评分异常。

说明:质疑处理过程中,我单位邀请了原磋 (略) “综合评分明细表(A包)”第3项“原厂维保服务保证”得分情况进行复核。我单位根据磋商小组的复核结论,作出了质疑答复(详见附件2:磋商小组质疑答复)。

投诉处理阶段中,我单位再次邀请原磋商小组针对该投诉事项相关内容进行补充说明,内容如下(详见附件3:磋商小组投诉说明):

1.?关于原 (略) “原厂维保服务保证”项得分5分的说明:原评审过程中磋 (略) 响应文件中所描述的“迁移实施方案”属于基本完整、表述基本清晰、可行性一般,权衡总体情况,磋商小组给了一个折中分2分, (略) 1分,确实存在不够严谨情况。质疑处理阶段,经磋商小组复核后, (略) 该项得分。

2.?关于质疑阶段磋商 (略) “原厂维保服务保证”项得分修正后为4分的说明:

磋商文件“原厂维保服务保证”评分标准第2(2)项规定:“迁移实施方案包括统一信息资源库和网站集约化平台(内容管理云平台)应用和数据迁移的前期工作准备、时间计划、人员配备、实施步骤(数据备份、数据迁移、应用测试、应急响应措施)等。方案完整、详细、表述清晰、科学合理。”针对迁移实施方案评分指标中已明确说明“方案完整、详细、表述清晰、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得3分,“方案基本完整、表述清晰、可行性一般”的得1分。

质疑处理阶段,磋商小组经认真仔细复核, (略) 在方案所阐述的“应用测试”即测试方案比较偏重理论性,其可行性一般,应得1分。加上“‘原厂维保服务保证’评分标准第2(1)项承诺函包括两项内容”所得的3分,故“原厂维保服务保证”项总得分为4分。经复议修正后的得分情况与磋商文件评分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3.?关于投诉人提出的“我司本就是本次项目的网站集约化平台(内容管理云平台)的原厂商之一,实际用户可直接使用该集约化平台,无需提供网站集约化平台迁移实施方案”:

经向采购人了解,本项目涉及的网站集约化平台(内容管理云平台)由开普云 (略) 和拓尔思 (略) (投诉人)提供的租用服务,分别在各自的内容管理云平台上部署了三十多个网站,任意一家供应商成交,均需进行网站集约化平台的迁移,故供应商必须提供网站集约化平台迁移的实施方案。

(三)投诉事项3:竞争性磋商过程中,出现多个客观分评审“一致性”错误。

说明:质疑处理过程中,我单位组织了原磋 (略) “综合评分明细表(A)“第6项”团队配置要求”第3点“项目驻场人员”得分情况进行复核。经复核,原磋 (略) 响应文件所提供的“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中“类别”一栏在第124页与第125页之间分页断开,第124页的信息栏完整、而第125页“类别”栏没有明确体现信息,故有所疏漏。经原磋商小组复核,拓尔思公司“团队配置要求”第3项应得12分(满分)(详见附件2:磋商小组质疑答复)。根据上述分数修订,原磋商 (略) 总得分,修订后总得分为94分。

投诉处理阶段中,我单位再次邀请了原磋商小组针对该投诉事项相关内容进行了补充说明,内容如下(详见附件3:磋商小组投诉说明):

针对“团队配置要求”第3项得分情况,磋商小组在原评审过程中,确实存在不细致的问题。 (略) 响应文件过程中,由于第124页与第125页之间分页断开处,未看到其他驻场人员信息,故原评审 (略) “团队配置要求”得分4分。质疑处理阶段,经磋商小组复核,在充分核实驻场人员信息后, (略) “团队配置要求”第3项得分为满分12分。

针对投诉事项2和3,磋商小组认为其成员在本项目评审过程中,公平、公正的对待了所有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并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和评审方法进行了评审。虽然在原评审过程中,存在不够细致、不够严谨的问题,但质疑阶段经磋商小组复核后,针对“原厂维保服务保证”和“团队配置要求”第3项得分已进行了分数修订。上述情形未影响本项目的评审结果,亦未影响采购过程的公平、公正。

四、被投诉人3(相关供应商)开普云 (略) 未作出实质性说明。

五、本厅查明:

(一)本项目于2022年11月15日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A包采购预算金额157万元,获取采购文件时间11月16日至11月22日,响应文件开启时间11月28日。11月16日发布更正公告,把采购文件中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文件接收时间、响应文件开启时间从11月18日更正为11月28日,并对第七章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明细表(A包)”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正。11月28日进行磋商,11月30日发布成交公告,A包成交供应商开普云 (略) ,成交金额130万元。2022年12月30日,采购人和相关供应商开普云 (略) 签订采购合同,2023年1月13日,代理机构发布合同公告。根据采购人《 (略) 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运维项目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的说明》,合同尚未履行。

(二)投诉人本项目报名时间为2022年11月16日16时20分,投诉人质疑函上显示的签字盖章时间为2022年12月9日。投诉人致代理机构电子邮件截图载明:12月9日投诉人将质疑函电子盖章扫描件发送代理机构邮箱,同日将正式文件经顺丰速运寄出(快递单号:SF*)。经搜索快递单号(SF*)显示,12月9日18:37分该快递已揽收。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函时间为2022年12月12日,代理机构与采购人作出质疑答复时间为2022年12月19日。

(三)《省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运维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

一、采购清单-A包-信息系统运维服务采购;B包-信息系统开发服务采购。

二、技术、服务、商务要求-A包:

(一)项目概况: (略) 政府网站集约 (略) 主要政府部门和部分党群部门网站的主要承载平台,平台的稳定性、安全性、运行速度对各级政府网站的运行起关键性作用。 (略) 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建设项目于2018年启动建设, (略) 主要政府部门和部分党群部门网站的主要承载平台,项目分为A包和B包,其中A包选定了两种内容管理云平台,分别为广东开普云 (略) 、北京拓尔思 (略) 的产品;B包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标准规范制定、统一信息资源管理系统建设、数据库建设以 (略) 政府网站群内的42 (略) 政府网站群之外的28家站点迁移到租用的内容管理云平台上,项目包含3年质保服务即将到期,因此,需要继续购买技术服务, (略) 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持续稳定运行, (略) 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基础公共服务能力,提高政府网站质量水平、服务效率, (略) 政府门户网站提供有效基础支撑,为政府网站集约化工作提供更全面、更有力的运维保障支持。 (略) 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的运行维护工作,需要采购具有网站建设与维护专业的外包服务方 (略) 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的运行安全和稳定。

(二)技术、服务要求-2.5其它相关要求-2.5.1项目组人员要求-运维服务团队由驻场(现场值守服务人员、项目管理人员)和后台(远程支持)两部分构成,需要供应商安排2名工程师按照采购人指定地点( (略) 内)开展工作日5*8小时的驻点运维维护,同时供应商应安排7*24小时远程服务支撑人员;

1.?驻场人员:

(1)现场值守服务人员能力要求

供应商负责提供的现场值守服务的服务人员应熟悉政务大数据平台基础技术架构、精通政务大数据平台的运维管理技术及流程,具有运维政务大数据平台的工作经历和经验。

(2)项目管理人员能力要求

供应商负责项目管理的工程师应具备政务大数据平台项目管理经验,能够有效的协助采购单位开展信息系统项目管理与推广工作。

2.?远程技术支撑人员:

(1)大数据平台工程师能力要求

供应商负责政务大数据平台日常维护的工程师应具备政务大数据平台维护/开发/服务器/存储/应用的维护经验;具备政务大数据平台开发相关经验。

(2)数据库工程师能力要求

供应商负责数据库日常维护的工程师应具备大中型数据库的维护经验。

(3)其他后台支持工程师及人员

供应商需提供其他后台支持工程师及人员的名单及简介。

供应商应提供以上第(1)(2)(3)项完整的运维团队名单及职责分工,所有人员必须属于供应商在册员工(提供社保缴纳证明为认定依据或出具承诺函)。

(四)《省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运维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七章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明细表(A包)”序号3-评分因素及权重:原厂维保服务保证(6%),分值:6分,评分标准:

1.?供应商若能提供统一信息资源库和网站集约化平台(含两种内容管理云平台)原厂维保服务承诺函,承诺满足其中任意一项得2分,满分6分;

2.?供应商若不能提供统一信息资源库和网站集约化平台(含两种内容管理云平台)原厂维保服务,应提供承诺函和同类应用迁移的实施方案。其中:

(1)承诺函包括两项内容:一是具有可替换原厂统一信息资源库和网站集约化平台(内容管理云平台)的同类产品;二是替换费用包含在项目报价内,两项内容要同时满足,得3分;

(2)迁移实施方案包括:统一信息资源库和网站集约化平台(内容管理云平台)应用和数据迁移的前期工作准备、时间计划,人员配备、实施步骤(数据备份、数据迁移、应用测试、应急响应措施)等。方案完整、详细、表述清晰、科学合理、切实可行,得3分;方案基本完整、表述基本清晰、可行性一般,得1分;其他或无响应,得0分。

(证明资料:以上材料须加盖公章)

(五)《省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运维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七章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明细表(A包)”-序号6-评分因素及权重:团队配置要求(19%),第3项分值:12分,评审标准:

3.?项目驻场人员具有CISP证书、软考中高级类证书(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师、网络工程师、信息安全工程师、数据库系统工程师),同时具有两个证书及以上的项目组成员,每人得4分;只具有其中任意一项证书的项目组成员,每人得2分,本小项满分12分。

(证明资料:须提供有效证书复印件和2022年1月至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任意三个月的社保证明加盖公章,材料提供不全或未提供不得分。)

(六)投诉人响应文件13.3.1网站集约化平台原厂维保服务承诺函载明:“我方承诺可完全满足集约化平台之一的内容管理云平台原厂服务要求,包括设备材料质量和供货周期、服务要求均经我方详细确认,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

针 (略) 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之一的内容管理云平台以及统一资源库的服务,我方承诺可提供具有可替换原厂统一信息资源库和网站集约化平台(内容管理云平台)的同类产品,且替换费用包含在项目报价内。”

投诉人响应文件13.3.2同类产品替代承诺函载明:“一、我司具有可替换原厂统一信息资源库和网站集约化平台(内容管理云平台之另一家)的同类产品;二、替换费用包含在项目报价内”。

(七)投诉人响应文件13.3.3.4应用和数据迁移方案:13.3.3.4.1前期工作准备,13.3.3.4.2时间计划,13.3.3.4.3项目驻场人员配备,13.3.3.4.4实施步骤(13.3.3.4.4.7应用测试),13.3.3.4.5切换应急方案,13.3.3.4.6应急响应措施,均有载明投诉人的相关响应内容。

(八)投诉人响应文件11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现场值守服务人员有14人,其中:

程涛,1.系统分析师(高级),2.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3.系统规划与管理师(高级),4.系统架构设计师(高级);

黄鸿发,1.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2.系统架构设计师(高级),3.ITSS证书IT服务工程师及项目经理;4.助理工程师认证,5.CCRC信息安全保障人员;?

高艺伟,1.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2.PMP证书;

刘福安,1.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

*志哲,1.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中级);

朱小燕,1.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

陈南南,1.数据库系统工程师(中级);

林可斌,1.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

周民,1.Oracle数据认证证书;

文锦华,1.PMP证书。

124页表格最后一栏:2,现场值守服务人员,集约化平台架构设计师,程涛,高级工程师…,其中类别一栏为“现场值守服务人员”,由此断页。第125页-127页,表格序号3-15,类别一栏内容为空,结合124页和125页表格来看,表格序号2-15,类别为“现场值守服务人员”。

(九)根据本项目评审报告,首次评审,A包得分前三名:1、开普云 (略) ,95分;2、拓尔思 (略) ,87分;3、海南信息岛 (略) ,62.78分。

根据本项目2022年12月16日复核报告,A包得分前三名:1、开普云 (略) ,95分;2、拓尔思 (略) ,94分;3、海南信息岛 (略) ,62.78分。

(十)磋商小组2022年12月16日《关于“省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运维项目A包质疑答复》载明:

质疑事项一答复:此项质疑是针对采购文件的质疑,已超过采购文件法定质疑期,不予受理,此条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二答复:

1.?供应商(拓尔思 (略) )关于综合评分明细表(A包)第3项“原厂维保服务保证”得分情况说明如下:

1.1迁移实施方案中的“统一信息资源库和网站集约化平台(含两种内容管理云平台)应用”项,未能分别列出统一信息资源库和网站集约化平台两项的详细说明,所提供的方案比较笼统,表述不够清晰。

1.2迁移实施方案中关于“应用测试”项的描述,所提供的测试方案有些空泛,未能切合本项目的具体实际来描述比较偏重于理论,缺乏“切实可行性”。综合以上,经专家组复核,供应商在“原厂维保服务保证”项应得4分。2、供应商(拓尔思 (略) )关于综合评分明细表(A包)第6项“团队配置要求”项得分情况说明如下:

因响应文件所提供的“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中“类别”一栏在第124页与第125页之间分页断开,124页的信息栏完整,专家核实了人员“程涛”信息,给了4分,而在125页类别栏没有明确体现信息。经专家组复核,认为“团队配置要求”中第3项应得12分。

专家组已将综合评分明细表(A包)中拓尔思 (略) 的分数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总分为94分。

(十一)根据磋商小组2023年2月7日《关于“省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运维项目”A包投诉说明》载明:

1.?投诉事项二说明

(1)投诉事项2中的事实依据1的答复

关于拓尔思 (略) 在“原厂维保服务保证”项得5分的说明:因磋商小组认为,拓尔思 (略) 的响应文件中所描述的“迁移实施方案”属于基本完整,表述基本清晰,可行性一般,权衡总体情况,给了一个折中分“2”分,多给了拓尔思 (略) 1分,确实存在不够严谨情况;经磋商小组复核后,已更正。

(2)投诉事项2中的事实依据2的答复

“原厂维保服务保证”中第(2)项“迁移实施方案包括统一信息资源库和网站集约化平台(内容管理云平台)应用和数据迁移的前期工作准备、时间计划、人员配备、实施步骤(数据备份、数据迁移、应用测试、应急响应措施)等。方案完整、详细、表述清晰、科学合理。”针对迁移实施方案评分量化指标中已明确说明:“方案完整、详细、表述清晰、科学合理、切实可行”得3分,方案基本完整、表述清晰、可行性一般得1分;经磋商小组认真仔细复核,拓尔思 (略) 在方案所阐述的“应用测试”即测试方案比较偏重理论性,不符合“切实可行”,其可行性一般,故迁移方案应得“1”分,加上“(1)承诺函包括两项内容所得的3分,所以“原厂维保服务保证”项得分应为4分;该项评审与磋商文件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网站集约化平台(内容管理云平台)由开普云 (略) 和拓尔思 (略) 提供租用服务,分别在各自的内容管理云平台上部署了三十多个网站,任意一家投标单位中标,均需进行网站集约化平台的迁移,故必须提供网站集约化平台迁移的实施方案。

2.?投诉事项三说明

(1)投诉事项3中的事实依据1的答复

针对“团队配置要求”一项,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确实存在不细致的问题,由于在查看拓尔思 (略) 的响应文件中,第124页与第125页之间分页断开处未看到其他驻场人员信息,打了4分。经磋商小组复核,在充分核实驻场人员信息后,“团队配置要求”第3项给出了满分12分。

(2)投诉事项3中的事实依据2的答复

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的评分标准,在考虑驻场和非驻场两种情况的人员信息时,复核拓尔思 (略) 在“团队配置要求”中第3项的得分应为满分12分,小组成员确实进行了独立评审,但均疏忽了拓尔思 (略) 的响应文件中第124页与第125页之间的分页断开情况。至于相差8分,是按评分标准得出的。

综上所述,磋商小组成员在本项目评审过程中,公平公正的对待了所有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并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和评审方法进行了评审。虽然在评审过程中存在不够细致、不够严谨的问题,但经磋商小组复核后,针对“原厂维保服务保证”项和“团队配置要求”项,给出了公平的打分。最终的评审结果未发生变化,未给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带来利益的损害,更未影响到采购过程的公平公正。

(十二)2023年3月7日,本厅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发送《 (略) 财政厅 (略) 大 (略) 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运维项目相关问题进行重新核对的通知》,要求磋商小组明确2022年12月16日《关于“省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运维项目A包质疑答复》中“未能分别列出统一信息资源库和网站集约化平台两项的详细说明”内容的具体含义。2023年3月9日代理机构提交的《针对〈 (略) 财政厅 (略) 大 (略) 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运维项目相关问题进行重新核对的通知〉的回复》载明:关于“请明确‘未能分别列出统一信息资源库和网站集约化平台两项的详细说明’的具体含义”的说明:此处指出的是统一信息资源库和网站集约化平台两项内容的方案。

????六、本厅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

本投诉事项针对磋商文件的评审标准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规定,本案中,投诉人于2022年11月16日获取磋商文件,对本项目磋商文件的法定质疑文件提交截止日期为2022年11月25日,投诉人于2022年12月9日针对磋商文件内容提出的质疑已超过法定质疑期限。综上,本投诉事项未经合法质疑,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关于投诉事项2。

投诉人提出“专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打分,评分异常”。根据查明情况,首先,原厂维保服务保证评分因素共6分,包含“1.供应商若能提供统一信息资源库和网站集约化平台(含两种内容管理云平台)原厂维保服务承诺函,承诺满足其中任意一项得2分”和“2.供应商若不能提供统一信息资源库和网站集约化平台(含两种内容管理云平台)原厂维保服务,应提供承诺函和同类应用迁移的实施方案”两个评分项,分别为6分。第2个评分项中明确,不能提供第1项,应提供本项内容。因此两者是二选一的关系,不能同时得分。根据投标情况,投诉人不能完全提供第1项,因此磋商小组只按照第2项评分。第2项包含承诺函和同类应用迁移的实施方案两个评分项,各3分,其中迁移方案根据方案不同评分标准对应分值为3分、1分、0分。其中投诉人承诺函评分项得3分,第2项评分可能为6分、4分或3分,不可能是5分,实际得分项无法对应评分标准。因此,本投诉事项,本厅予以支持。

另查明,磋商文件针对迁移实施方案评审标准规定“方案完整、详细、表述清晰、科学合理、切实可行,得3分;方案基本完整、表述基本清晰、可行性一般,得1分”。磋商小组认为投诉人响应文件“未能分别列出统一信息资源库和网站集约化平台两项的详细说明,所提供的方案比较笼统,表述不够清晰”,根据查明情况,统一信息资源库和网站集约化平台两项属于迁移实施方案实施的具体对象,磋商小组关于“未能分别列出统一信息资源库和网站集约化平台两项的详细说明”指的是统一信息资源库和网站集约化平台两项的方案未分别列出,方案笼统,表述不清晰,未超出评审标准范围,不属于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应用测试”属于磋商文件迁移实施方案中实施步骤的具体内容,所以“应用测试”项适用方案的评审标准。磋商小组认为“应用测试”项缺乏“切实可行性”,未超出评审标准范围,不属于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三)关于投诉事项3。

本项目中,根据查明情况,“团队配置要求”第三项评分项属于客观分,因磋商小组的漏评,投诉人在原评审报告中得分为“4分”。在投诉人提出质疑后,磋商小组对此项内容进行了更正,将投诉人评分指标“4分”核改为“12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确实存在客观分评审错误的情况,不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因此,本投诉事项成立,本厅予以支持。

上述事实,有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审报告、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说明函、本项目磋商小组说明函、投诉人响应文件、《 (略) 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运维项目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的说明》等证据证明。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1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投诉事项2和3成立。投诉事项2涉及的“原厂维保服务保证”评分项,经磋商小组复评,投诉人得分由“5分”更正为“4分”,其中,迁移方案评分项得1分,实际得分项对应了评分标准;投诉事项3涉及“团队配置要求”第三项评分项,经磋商小组复评,投诉人得分由“4分”更正为“12分”,上述两项更正后投诉人总分为94分,仍为第二名,因此,投诉事项2和3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依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1.?对于投诉事项1,驳回投诉。

2.?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3.?针对磋商小组成员错评、漏评行为,本厅另行处理。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在本项目处理过程中,启动了专家评审的程序,计3个工作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财政厅

2023年3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 (略) 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 (略) 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第五十二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管理暂行办法》

(财库〔2014〕214号)

第十六条??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财政部令第94号)

第十九条??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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