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中节能太阳能、新疆立新能源吉木萨尔县30万千瓦“光伏+储能”一体化清洁能源示范项目(中节能15万千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关于对《中节能太阳能、新疆立新能源吉木萨尔县30万千瓦“光伏+储能”一体化清洁能源示范项目(中节能15万千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中节能太阳能 (略) 报来的《中节能太阳能、新疆立新能源吉木萨尔县30万千瓦“光伏+储能”一体化清洁能源示范项目(中节能15万千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经我局研究,提出以下审查意见:
一、工程概况
该项目属新建项目,位于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庆阳湖乡,项目中心点位于吉木萨尔县中心西北方向约9.1km,国道G216大奇高速段自场区南侧约6.5km处呈东西向通过,省道S303哈阜线自场区南侧约6.3km处呈东西向通过。本项目光伏电站建设规模150兆瓦,光伏场区由48个光伏发电分系统组成,项目拟选用650Wp双面半片(P型)电池组件。配套储能系统共15座储能变流器集装箱和30座储能电池集装箱,每个储能单元由1套2.5MW/10MWh箱式储能系统组成。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282万元,占总投资的0.26%。
二、依据新疆东方信海环 (略) 编制的《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基本可行,经报批后可作为环境保护管理的依据。
三、建设单位在施工和运行过程中要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恢复措施,确保环境安全。
四、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必须严格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工程内容及环境保护设施发生变更需报环保部门重新审批。
五、我局原则上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建设项目地点、性质、规模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中节能太阳能 (略) 报来的《中节能太阳能、新疆立新能源吉木萨尔县30万千瓦“光伏+储能”一体化清洁能源示范项目(中节能15万千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经我局研究,提出以下审查意见:
一、工程概况
该项目属新建项目,位于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庆阳湖乡,项目中心点位于吉木萨尔县中心西北方向约9.1km,国道G216大奇高速段自场区南侧约6.5km处呈东西向通过,省道S303哈阜线自场区南侧约6.3km处呈东西向通过。本项目光伏电站建设规模150兆瓦,光伏场区由48个光伏发电分系统组成,项目拟选用650Wp双面半片(P型)电池组件。配套储能系统共15座储能变流器集装箱和30座储能电池集装箱,每个储能单元由1套2.5MW/10MWh箱式储能系统组成。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282万元,占总投资的0.26%。
二、依据新疆东方信海环 (略) 编制的《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基本可行,经报批后可作为环境保护管理的依据。
三、建设单位在施工和运行过程中要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恢复措施,确保环境安全。
四、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必须严格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工程内容及环境保护设施发生变更需报环保部门重新审批。
五、我局原则上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建设项目地点、性质、规模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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