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2023年4月3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
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2023年4月3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
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2023年4月3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
(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福建惠 (略) 异型建材等生产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3年4月3日-4月11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福建惠 (略) 异型建材等生产项目。
二、建设地点:惠安县山霞镇东坑村。
三、建设单位:福建惠 (略) 。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福建 (略) 。
五、项目概况:
福建惠 (略) 第二厂区建设在惠安县山霞镇东坑村,主要从事石刻品、异型建材的生产加工。项目年生产加工石刻品500立方米、异型建材400立方米。项目占地面积3127.3 m2,其中厂房建筑面积1800 m2,总投资7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6万元)。具体建设内容及规模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项目生产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近期,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A级标准后定期通过吸粪车运至纳污管排入惠安县崇山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远期,待项目所在区域污水管网接入惠安县崇山污水处理厂的纳污管网后,项目生活污水应经处理 (略) 政管网排入惠安县崇山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2.项目应配套废气处理设施。切割、切边等工序采用湿法作业(水喷淋加工)、手工加工工序粉尘采用水喷淋除尘措施、喷砂粉尘通过设备自带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均呈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应按照规范建设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厂区一般工业固废应回收集中存放后利用;生活垃圾应集中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福建惠 (略) 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邮编:*
(二)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 (略) (略) 铝艺大门等生产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3年4月3日-4月11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 (略) (略) 铝艺大门等生产项目。
二、建设地点:惠安县螺阳镇溪东工业区。
三、建设单位: (略) (略) 。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 (略) (略) 。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惠安县螺阳镇溪东工业区,系租用泉州万 (略) 的闲置厂房,总租用厂房面积1508m2。项目年生产加工铝艺大门2000套、栏杆1万米,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万元)。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依托于出租方化粪池预处理后, (略) 政污水管网排入惠安县污水处理厂处理。外排污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惠安县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设计进水水质要求。
2.项目应配套废气处理设施。喷丸粉尘经收集后引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其颗粒物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排放标准;喷塑粉尘经滤芯回收系统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部分未被收集的颗粒物排放应执行GB16297-1996表2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烘干废气经收集后采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与燃气废气一同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其非*烷总烃排放应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中的相应标准;颗粒物、SO2、NOX排放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新建燃气锅炉排放标准限值要求。部分未被收集的非*烷总烃呈无组织排放应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3、表4标准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的控制要求。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2类标准,即昼间≤60dB(A)、夜间≤50dB(A)。
4.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中相关要求,按规范设置贮存场所并送交有资质单位处置。金属边角料、收集的粉尘、废滤芯、废包装材料等一般工业固废应集中收集后综合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应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略) (略) 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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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2023年4月3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
(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福建惠 (略) 异型建材等生产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3年4月3日-4月11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福建惠 (略) 异型建材等生产项目。
二、建设地点:惠安县山霞镇东坑村。
三、建设单位:福建惠 (略) 。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福建 (略) 。
五、项目概况:
福建惠 (略) 第二厂区建设在惠安县山霞镇东坑村,主要从事石刻品、异型建材的生产加工。项目年生产加工石刻品500立方米、异型建材400立方米。项目占地面积3127.3 m2,其中厂房建筑面积1800 m2,总投资7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6万元)。具体建设内容及规模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项目生产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近期,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A级标准后定期通过吸粪车运至纳污管排入惠安县崇山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远期,待项目所在区域污水管网接入惠安县崇山污水处理厂的纳污管网后,项目生活污水应经处理 (略) 政管网排入惠安县崇山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2.项目应配套废气处理设施。切割、切边等工序采用湿法作业(水喷淋加工)、手工加工工序粉尘采用水喷淋除尘措施、喷砂粉尘通过设备自带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均呈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应按照规范建设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厂区一般工业固废应回收集中存放后利用;生活垃圾应集中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福建惠 (略) 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邮编:*
(二)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 (略) (略) 铝艺大门等生产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3年4月3日-4月11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 (略) (略) 铝艺大门等生产项目。
二、建设地点:惠安县螺阳镇溪东工业区。
三、建设单位: (略) (略) 。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 (略) (略) 。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惠安县螺阳镇溪东工业区,系租用泉州万 (略) 的闲置厂房,总租用厂房面积1508m2。项目年生产加工铝艺大门2000套、栏杆1万米,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万元)。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依托于出租方化粪池预处理后, (略) 政污水管网排入惠安县污水处理厂处理。外排污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惠安县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设计进水水质要求。
2.项目应配套废气处理设施。喷丸粉尘经收集后引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其颗粒物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排放标准;喷塑粉尘经滤芯回收系统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部分未被收集的颗粒物排放应执行GB16297-1996表2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烘干废气经收集后采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与燃气废气一同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其非*烷总烃排放应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中的相应标准;颗粒物、SO2、NOX排放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新建燃气锅炉排放标准限值要求。部分未被收集的非*烷总烃呈无组织排放应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3、表4标准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的控制要求。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2类标准,即昼间≤60dB(A)、夜间≤50dB(A)。
4.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中相关要求,按规范设置贮存场所并送交有资质单位处置。金属边角料、收集的粉尘、废滤芯、废包装材料等一般工业固废应集中收集后综合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应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略) (略) 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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