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鄂托克前旗2023年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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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鄂托克前旗2023年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宜的公告

  根据《关于印发加快农村能源转型发展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能发规划〔2021〕66号)、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发〔2018〕30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号)、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内能新能字〔2021〕338号)、《内蒙古自治区关于2022年全区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三年行动计划滚动调整的通知》(内能新能字〔2022〕448号)、鄂尔多斯能源局印发的《 (略) 能源局关于鄂托克前旗2023年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规模分配方案的通知》(鄂能局发〔2023〕47号)有关文件要求,结合鄂托克前旗工作实际,现将项目申报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优选方:鄂托克前旗能源局
  (二)优选监督方:派驻旗能源局纪检监察组
  (三)优选服务单位:第三方咨询机构
  (四)优选内容:按照鄂尔多斯能源局印发的《 (略) 能源局关于鄂托克前旗2023年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规模分配方案的通知》,鄂托克前旗分散式风电项目建设规模1万千瓦(10兆瓦),光伏指标2.5万千瓦(25兆瓦)。
  (五)基本原则:为推动传统能源领域绿色转型发展,按照“因地制宜、清洁高效、分散布局、就近利用”的原则,分散式风电项目优先支持煤炭绿色运输、换电重卡、换电矿卡等项目建设;分布式光伏重点支持矿区环境治理、乡村振兴、能耗双控、节能技改、民生改善、交通领域等应用场景项目建设。
  二、工作组织
  鄂托克前旗能源局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组织开展具体推选工作,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负责确认企业推选工作方案和项目推选结果。同时成立工作专家组和监督组,并安排工作人员配合推选期间的日常事务。
  (一)专家组:对各申报项目打分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二)监督组:对推选工作进行全程纪律监督并做好现场保密工作。
  三、申报要求
  本次优选通过政府官网发布公告进行项目征集,评审专家组将根据企业综合实力、技术方案、前期工作、社会贡献等方面,对各申报企业提交的申报文件进行优选评分,并按排名顺序作为项目开发主体推荐的依据。
  (一)申报时间
  申报企业务必于2023年4月7日17:30前递交申报材料,逾期不再接收。申报材料接收地址:旗能源局6007室,联系人:白首杨,联系电话:0477-*。
  (二)申报材料
  1.需有资质单位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项目消纳分析报告(一式七份),以及完整申报资料的电子版(U盘)1份。申请报告需单独设置篇章对项目消纳方向进行重点论述。
  2.根据项目核准(备案)要求,提供相关支持性文件。
  (三)申报企业有关要求
  1.项目申报企业应具备开发投资实力和相关技术能力,且信用信誉良好。
  2.严禁擅自变更、倒买倒卖项目,一经发现废止其建设规模,企业列入失信名单,3年内 (略) 可再生能源项目申报。
  3.对于已取得建设规模且一直未建导致项目作废的企业,不得参与此次项目申报。
  4.对于已取得建设规模但未按自治区政策要求如期开工建设的,不得参与此次项目申报。
  5.项目未落实终端负荷消纳的,不得参与此次项目申报。
  6.申报企业应承诺严格按照申报文件中有关工程技术指标落实项目建设,设计、施工、验收、评估等方案,严格遵守国家、地方、行业相关标准、规程规范、技术管理要求。
  7.项目申报成功的企业应承担优选服务费用。
  8.对于取得分散式风力发电项目建设指标的项目应在2023年6月底前完成核准(备案),必须于2024 年6月底建成并网,未按规定时间开工和并网的企业,今后不再安排同类项目。
  9.对于取得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指标的项目应在2023年6月底前完成备案,必须于2024年6月底建成并网,未按规定时间开工和并网的企业,今后不再安排同类项目。
  10.探索建立农村能源发展共享机制,鼓励地方结合实际情况依法利用存量集体土地通过作价入股、收益共享等机制,参与新能源项目融合共建,优化收益分配方式,兼顾增加农民收入和壮大村集体经济。
  11.根 (略) 能源局分配我旗的年度开发规模,推选以单个项目10兆瓦分散式风电项目进行申报。项目申报时可选择“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或“全额上网”中的一种模式,鼓励建设部分和全部电量自发自用,以及在微电网内就地平衡的分散式风电项目,原则上要求自用电量比例不低于75%。
12.根 (略) 能源局分配我旗的年度开发规模,推选以单个分布式光伏规模不应超过6兆瓦(含6兆瓦)项目进行申报。项目申报时可选择全额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两类,其中余电上网电量比例不高于25%。
  根据《关于印发加快农村能源转型发展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能发规划〔2021〕66号)、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发〔2018〕30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号)、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内能新能字〔2021〕338号)、《内蒙古自治区关于2022年全区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三年行动计划滚动调整的通知》(内能新能字〔2022〕448号)、鄂尔多斯能源局印发的《 (略) 能源局关于鄂托克前旗2023年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规模分配方案的通知》(鄂能局发〔2023〕47号)有关文件要求,结合鄂托克前旗工作实际,现将项目申报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优选方:鄂托克前旗能源局
  (二)优选监督方:派驻旗能源局纪检监察组
  (三)优选服务单位:第三方咨询机构
  (四)优选内容:按照鄂尔多斯能源局印发的《 (略) 能源局关于鄂托克前旗2023年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规模分配方案的通知》,鄂托克前旗分散式风电项目建设规模1万千瓦(10兆瓦),光伏指标2.5万千瓦(25兆瓦)。
  (五)基本原则:为推动传统能源领域绿色转型发展,按照“因地制宜、清洁高效、分散布局、就近利用”的原则,分散式风电项目优先支持煤炭绿色运输、换电重卡、换电矿卡等项目建设;分布式光伏重点支持矿区环境治理、乡村振兴、能耗双控、节能技改、民生改善、交通领域等应用场景项目建设。
  二、工作组织
  鄂托克前旗能源局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组织开展具体推选工作,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负责确认企业推选工作方案和项目推选结果。同时成立工作专家组和监督组,并安排工作人员配合推选期间的日常事务。
  (一)专家组:对各申报项目打分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二)监督组:对推选工作进行全程纪律监督并做好现场保密工作。
  三、申报要求
  本次优选通过政府官网发布公告进行项目征集,评审专家组将根据企业综合实力、技术方案、前期工作、社会贡献等方面,对各申报企业提交的申报文件进行优选评分,并按排名顺序作为项目开发主体推荐的依据。
  (一)申报时间
  申报企业务必于2023年4月7日17:30前递交申报材料,逾期不再接收。申报材料接收地址:旗能源局6007室,联系人:白首杨,联系电话:0477-*。
  (二)申报材料
  1.需有资质单位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项目消纳分析报告(一式七份),以及完整申报资料的电子版(U盘)1份。申请报告需单独设置篇章对项目消纳方向进行重点论述。
  2.根据项目核准(备案)要求,提供相关支持性文件。
  (三)申报企业有关要求
  1.项目申报企业应具备开发投资实力和相关技术能力,且信用信誉良好。
  2.严禁擅自变更、倒买倒卖项目,一经发现废止其建设规模,企业列入失信名单,3年内 (略) 可再生能源项目申报。
  3.对于已取得建设规模且一直未建导致项目作废的企业,不得参与此次项目申报。
  4.对于已取得建设规模但未按自治区政策要求如期开工建设的,不得参与此次项目申报。
  5.项目未落实终端负荷消纳的,不得参与此次项目申报。
  6.申报企业应承诺严格按照申报文件中有关工程技术指标落实项目建设,设计、施工、验收、评估等方案,严格遵守国家、地方、行业相关标准、规程规范、技术管理要求。
  7.项目申报成功的企业应承担优选服务费用。
  8.对于取得分散式风力发电项目建设指标的项目应在2023年6月底前完成核准(备案),必须于2024 年6月底建成并网,未按规定时间开工和并网的企业,今后不再安排同类项目。
  9.对于取得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指标的项目应在2023年6月底前完成备案,必须于2024年6月底建成并网,未按规定时间开工和并网的企业,今后不再安排同类项目。
  10.探索建立农村能源发展共享机制,鼓励地方结合实际情况依法利用存量集体土地通过作价入股、收益共享等机制,参与新能源项目融合共建,优化收益分配方式,兼顾增加农民收入和壮大村集体经济。
  11.根 (略) 能源局分配我旗的年度开发规模,推选以单个项目10兆瓦分散式风电项目进行申报。项目申报时可选择“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或“全额上网”中的一种模式,鼓励建设部分和全部电量自发自用,以及在微电网内就地平衡的分散式风电项目,原则上要求自用电量比例不低于75%。
12.根 (略) 能源局分配我旗的年度开发规模,推选以单个分布式光伏规模不应超过6兆瓦(含6兆瓦)项目进行申报。项目申报时可选择全额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两类,其中余电上网电量比例不高于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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