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晶瑞(湖北)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年产5.5万吨电子级微电子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关于晶瑞(湖北)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年产5.5万吨电子级微电子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潜环评审函〔2023〕15号
(略) 生态环境局
关于晶瑞(湖北)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年产5.5万吨电子级微电子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项目代码:2208-*-04-02-*)
晶瑞(湖北) (略) :
你公司《关于审批年产5.5万吨电子级微电子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申请》收悉。经研究,对《晶瑞(湖北) (略) 年产5.5万吨电子级微电子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晶瑞(湖北) (略) 年产5.5万吨电子级微电子材料项目建设地 (略) (略) 江汉盐化工业园区东路1号。总投资40628.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0万元,建设性质为扩建。
该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为:在已建成的*类车间二和*类车间三内安装生产设备,配套废气处理措施、废气收集管道和废水收集管道,在储罐区预留用地建设原料储罐和成品储罐,废气处理措施、污水处理及相关公辅工程均依托现有项目。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4万吨高纯过氧化氢、5千吨高纯硝酸、1万吨高纯异*醇的生产规模。
现有项目变更情况:《年产18.5万吨(一期10.5万吨)电子级微电子材料项目》中年产5500吨高纯硝酸产品生产线和年产8000吨高纯异*醇(IPA)产品生产线取消建设;《年产50000吨电子级微电子材料项目》中年产20000吨高纯过氧化氢产品生产线取消建设。
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有效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我局同意该项目按《报告书》所列建设地点、性质、规模及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必须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废水治理。项目产生各类废水应依托一期项目建设的污水处理站(主体工艺为芬顿氧化+沉淀脱氟+水解酸化+接触氧化+二次沉淀)处理,满足《江汉盐化工园工业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指标》及《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标准中较严值要求后,纳管进入江汉盐化工园工业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最终尾水达标排入东干渠。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高纯硝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酸性废气经1套三级碱喷淋吸收装置处理后,依托一期项目20m高排气筒排放,确保NOx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3中标准要求;高纯异*醇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依托一期项目1套水喷淋吸收+干燥除雾+活性炭吸附装置+20m排气筒排放,VOCs参照执行《 (略) 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51/2377-2017)表3涉及有机溶剂生产和使用的其他行业标准。
加强厂区生产管理,加强管道、储罐、设备维护,确保厂界NOx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相应标准要求;严格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控制挥发性有机物产生,确保厂界和厂区内VOCs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表A.1排放限值要求。
(三)加强噪声治理。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主要噪声源经隔声、消声、减震、距离衰减后,确保各厂界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中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各类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妥善处理处置。碱液喷淋浓缩液、釜残、废离子交换树脂、废过滤装置滤芯、分子筛、废活性炭、污水处理污泥等危险废物依托一期项目建设的危险废物仓库分类暂存,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等关键点位应建设物联网监管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项目涉及的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转移、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略) 固体(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执行;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
(五)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和事故防范应急处理处置措施。做好储罐及管道阀门的管理和定期维护。落实报告书中各项防火、防爆、防漏、防渗措施,加强管理,严格执行相关安全卫生规程规范,加强职工培训,定期开展环境风险防范预案演练。
(六)加强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施工扬尘、噪声、废水、固体废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落实《报告书》中所提出的监测计划。
三、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规划控制工作,该项目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四、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现场监督检查工作,请你公司予以配合。
五、你公司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并在投入运行并产生实际的排污行为之前,取得排污许可手续。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本批复下达后如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项目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当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本批复仅为环境保护行政许可。项目开工建设同时,必须获得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潜环评审函〔2023〕15号
(略) 生态环境局
关于晶瑞(湖北)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年产5.5万吨电子级微电子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项目代码:2208-*-04-02-*)
晶瑞(湖北) (略) :
你公司《关于审批年产5.5万吨电子级微电子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申请》收悉。经研究,对《晶瑞(湖北) (略) 年产5.5万吨电子级微电子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晶瑞(湖北) (略) 年产5.5万吨电子级微电子材料项目建设地 (略) (略) 江汉盐化工业园区东路1号。总投资40628.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0万元,建设性质为扩建。
该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为:在已建成的*类车间二和*类车间三内安装生产设备,配套废气处理措施、废气收集管道和废水收集管道,在储罐区预留用地建设原料储罐和成品储罐,废气处理措施、污水处理及相关公辅工程均依托现有项目。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4万吨高纯过氧化氢、5千吨高纯硝酸、1万吨高纯异*醇的生产规模。
现有项目变更情况:《年产18.5万吨(一期10.5万吨)电子级微电子材料项目》中年产5500吨高纯硝酸产品生产线和年产8000吨高纯异*醇(IPA)产品生产线取消建设;《年产50000吨电子级微电子材料项目》中年产20000吨高纯过氧化氢产品生产线取消建设。
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有效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我局同意该项目按《报告书》所列建设地点、性质、规模及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必须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废水治理。项目产生各类废水应依托一期项目建设的污水处理站(主体工艺为芬顿氧化+沉淀脱氟+水解酸化+接触氧化+二次沉淀)处理,满足《江汉盐化工园工业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指标》及《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标准中较严值要求后,纳管进入江汉盐化工园工业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最终尾水达标排入东干渠。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高纯硝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酸性废气经1套三级碱喷淋吸收装置处理后,依托一期项目20m高排气筒排放,确保NOx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3中标准要求;高纯异*醇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依托一期项目1套水喷淋吸收+干燥除雾+活性炭吸附装置+20m排气筒排放,VOCs参照执行《 (略) 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51/2377-2017)表3涉及有机溶剂生产和使用的其他行业标准。
加强厂区生产管理,加强管道、储罐、设备维护,确保厂界NOx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相应标准要求;严格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控制挥发性有机物产生,确保厂界和厂区内VOCs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表A.1排放限值要求。
(三)加强噪声治理。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主要噪声源经隔声、消声、减震、距离衰减后,确保各厂界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中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各类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妥善处理处置。碱液喷淋浓缩液、釜残、废离子交换树脂、废过滤装置滤芯、分子筛、废活性炭、污水处理污泥等危险废物依托一期项目建设的危险废物仓库分类暂存,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等关键点位应建设物联网监管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项目涉及的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转移、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略) 固体(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执行;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
(五)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和事故防范应急处理处置措施。做好储罐及管道阀门的管理和定期维护。落实报告书中各项防火、防爆、防漏、防渗措施,加强管理,严格执行相关安全卫生规程规范,加强职工培训,定期开展环境风险防范预案演练。
(六)加强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施工扬尘、噪声、废水、固体废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落实《报告书》中所提出的监测计划。
三、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规划控制工作,该项目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四、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现场监督检查工作,请你公司予以配合。
五、你公司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并在投入运行并产生实际的排污行为之前,取得排污许可手续。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本批复下达后如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项目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当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本批复仅为环境保护行政许可。项目开工建设同时,必须获得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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