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佘虎行政处罚的公示
关于对佘虎行政处罚的公示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成环罚字〔2023〕PJ009号
被处罚者:佘虎
身份证号码:510XXXXXXXXXXXXX14
住所(地址): (略) 蒲江县鹤山街道
我局于 2022 年12月29日对位于蒲江县鹤山街道的高铁新城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工地开展了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大气专项检查,并经后续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略) 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拒不执行停用施工现场一台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识码为028-2-*,发动机为柴油发动机,发动机编号为1212B*,排放阶段为国家第II阶段)。
以上事实,有《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成环检勘字〔2022〕PJ*号)、《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成环调询字〔2022〕PJ*号)、《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成环调询字〔2023〕PJ*号)、《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成环调询字〔2023〕PJ*号)、《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略) 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12月29日零时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的通知》(成污防“三大战役”办〔2022〕199号)、《 (略) 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1月14日零时解除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的通知》(成污防“三大战役”办〔2023〕8号)、《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略)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的通知》(成办发〔2022〕52号)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款“单位和个人应 (略) 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10日向你送达《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成环罚告字〔2023〕PJ007号)和《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成环罚听告字〔2023〕PJ007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在办理你的上述环境违法案件中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罚种类和幅度适当。根据《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按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裁量,现对你作出如下决定:
处罚款5000元(大写人民币*仟圆整)。
上述款项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缴款方式:凭本决 (略) 蒲江生态环境局(地址: (略) 蒲江县西街37号,联系电话:028-*)开具《 (略) 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按流程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 (略) 人民 (略) 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 (略) 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3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成环罚字〔2023〕PJ009号
被处罚者:佘虎
身份证号码:510XXXXXXXXXXXXX14
住所(地址): (略) 蒲江县鹤山街道
我局于 2022 年12月29日对位于蒲江县鹤山街道的高铁新城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工地开展了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大气专项检查,并经后续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略) 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拒不执行停用施工现场一台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识码为028-2-*,发动机为柴油发动机,发动机编号为1212B*,排放阶段为国家第II阶段)。
以上事实,有《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成环检勘字〔2022〕PJ*号)、《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成环调询字〔2022〕PJ*号)、《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成环调询字〔2023〕PJ*号)、《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成环调询字〔2023〕PJ*号)、《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略) 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12月29日零时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的通知》(成污防“三大战役”办〔2022〕199号)、《 (略) 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1月14日零时解除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的通知》(成污防“三大战役”办〔2023〕8号)、《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略)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的通知》(成办发〔2022〕52号)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款“单位和个人应 (略) 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10日向你送达《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成环罚告字〔2023〕PJ007号)和《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成环罚听告字〔2023〕PJ007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在办理你的上述环境违法案件中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罚种类和幅度适当。根据《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按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裁量,现对你作出如下决定:
处罚款5000元(大写人民币*仟圆整)。
上述款项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缴款方式:凭本决 (略) 蒲江生态环境局(地址: (略) 蒲江县西街37号,联系电话:028-*)开具《 (略) 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按流程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 (略) 人民 (略) 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 (略) 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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