饰面板生产项目-审批拟批准情况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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饰面板生产项目-审批拟批准情况公示

项目名称:饰面板生产项目
建设地点: (略) 即墨区蓝村镇阳辉路10号
建设单位:青岛怡美康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青岛久力 (略)
公示时间:2023年04月04日至2023年04月11日
项目概况:占地面积3500㎡,建筑面积3500㎡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热压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至“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的排气筒(P1)排放; 模温机天然气燃烧废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燃烧废气经15m高的排气筒(P2)排放。P1排气筒VOCs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 2801.7-2019)表1中人造板制造II时段排放限值要求;*醛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要求;P2排气筒SO2、NOx、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污染物控制措施。厂界VOCs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2厂界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醛厂界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 2801.7-2019)表3中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烷总烃监控点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表A.1中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 (略) 政污水管网排入即墨区蓝村污水处理厂处理,废水排放须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项目须对危废暂存场所等进行严格防渗处理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设备置于室内,并采取隔声、降噪、减振等治理措施,确保营运期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规范收集、贮存和无害化处置利用。废包装材料及废胶纸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项目一般固废处置场所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废导热油、废液压油、废油桶及废活性炭须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项目危险废物暂存场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生产中若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中未识别的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的管理要求处理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五)严格落实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报告表》提出的管理与监测制度。严格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等规范设置污染物排放口和标志牌。排气筒设置采样监测孔,安装采样监测平台。(六)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完善风险管理,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我分局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如遇环保设施检修、出现异常等情况,应立即停产抢修并及时向我分局报告,如实记录被查。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依法依规开展安全评价评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七)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名称: (略) 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
联系电话:0532-*
传真电话:
通讯地址:即墨区壮武路496号
邮政编码:*
项目名称:饰面板生产项目
建设地点: (略) 即墨区蓝村镇阳辉路10号
建设单位:青岛怡美康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青岛久力 (略)
公示时间:2023年04月04日至2023年04月11日
项目概况:占地面积3500㎡,建筑面积3500㎡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热压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至“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的排气筒(P1)排放; 模温机天然气燃烧废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燃烧废气经15m高的排气筒(P2)排放。P1排气筒VOCs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 2801.7-2019)表1中人造板制造II时段排放限值要求;*醛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要求;P2排气筒SO2、NOx、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污染物控制措施。厂界VOCs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2厂界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醛厂界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 2801.7-2019)表3中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烷总烃监控点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表A.1中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 (略) 政污水管网排入即墨区蓝村污水处理厂处理,废水排放须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项目须对危废暂存场所等进行严格防渗处理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设备置于室内,并采取隔声、降噪、减振等治理措施,确保营运期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规范收集、贮存和无害化处置利用。废包装材料及废胶纸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项目一般固废处置场所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废导热油、废液压油、废油桶及废活性炭须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项目危险废物暂存场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生产中若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中未识别的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的管理要求处理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五)严格落实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报告表》提出的管理与监测制度。严格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等规范设置污染物排放口和标志牌。排气筒设置采样监测孔,安装采样监测平台。(六)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完善风险管理,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我分局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如遇环保设施检修、出现异常等情况,应立即停产抢修并及时向我分局报告,如实记录被查。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依法依规开展安全评价评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七)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名称: (略) 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
联系电话:0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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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即墨区壮武路4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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