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铜陵金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新能源电池用高纯碳酸酯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拟审批意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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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铜陵金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新能源电池用高纯碳酸酯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拟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拟对铜陵 (略) 新能源电池用高纯碳酸酯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项目名称

铜陵 (略) 新能源电池用高纯碳酸酯项目

建设地点

天王山大道以西, (略) 以东,翠湖六路以南

建设单位

铜陵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安徽 (略)

项目概况

一、铜陵 (略) 现有厂区位于翠湖六路以南, (略) 以西。本次项目拟扩建新厂区,该项目位于天王山大道以西, (略) 以东,翠湖六路以南,占地面积约143亩。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安装精馏塔、脱轻塔、精制塔等设备,建设1套9万吨/年高纯碳酸酯生产装置(高纯碳酸**酯5万吨/年、高纯碳酸二*酯3万吨/年、高纯碳酸二*酯1万吨/年)、1套10万吨/年碳酸二*酯联产8.6万吨*二醇生产装置(碳酸二*酯10万吨/年、*二醇8.6万吨/年、二*二醇3000吨/年、*二醇*醚2000吨/年、碳酸钠2000吨/年)和1套11.5万吨/年碳酸*烯酯生产装置,配套建设*类罐区、*类罐区、戊类罐区等储运工程,供水供电等公用工程,废气治理、废水治理、固废治理、环境风险防控等环保工程。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9万吨新能源电池用高纯碳酸酯、10万吨碳酸二*酯和8.6万吨*二醇的生产能力。项目总投资10亿元,其中环保投资2000万元,已通过经开区经济发展局备案。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依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专家审查意见和营商环境促进局出具的评估报告,在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有关要求,并有效实施《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有效缓解和控制。现原则同意《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及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之规定,你单位及技术单位安徽 (略) 应严格履行各自职责。

三、项目设计、建设及运行管理须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组织施工,严格控制施工场地、施工机械和车辆运输扬尘及噪声等对环境的影响,严格按照《 (略) 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落实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二)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废气采取分类收集、分质处置措施,产生废气的生产工序应采取自动化、密闭化和连续化设施。碳酸*烯酯装置、碳酸二*酯联产*二醇装置、高纯碳酸酯装置生产过程各环节产生的工艺不凝废气采取密闭管道收集,经两级CO催化氧化系统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储罐呼吸废气(密闭管道收集)、危废暂存库废气(密闭负压收集)、污水处理站废气(密闭负压收集)、成品灌装间废气(密闭负压收集)经碱喷淋+除雾+两级活性炭纤维吸附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危废焚烧炉废气经SNCR脱硝+急冷+袋式除尘+碱喷淋处理后,通过25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

颗粒物、*醇、苯、环氧*烷等工艺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表6标准限值,非*烷总烃等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氨、硫化氢等恶臭污染物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相关要求。危废焚烧炉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表3标准限值,其中非*烷总烃等污染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危废焚烧炉技术指标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表1标准。非*烷总烃、苯等污染物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需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7中要求,其他废气污染物周界外浓度限值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关要求。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相关要求。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雨污分流,废水收集管线采取可视化、明管化设置,并标明废水种类和流向。车间地面冲洗废水、废气处理废水、初期雨水、生活污水等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水解酸化+A2/O)后,与循环冷却排水一并通过园区污水管网排入城北污水处理厂处理,外排废水需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和城北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做好与化工区专业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工作的衔接,待该污水处理厂建成并投入使用后,项目外排废水接入该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加强固体废弃物环境管理,妥善收集处理各类固体废弃物。你公司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未依法履责将承担连带责任。各类副产品需达到相关产品质量标准后,方可外售。碳酸二*酯联产*二醇装置釜残、高纯碳酸酯装置釜残等送入厂区危废焚烧炉焚烧处理。碳酸*烯酯装置釜残、废催化剂、废活性炭、废包装材料、在线监测废液、焚烧残渣、飞灰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厂内危废暂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的规定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并做好防风、防雨、防晒、防流失、防渗漏等工作。生化污泥等一般固废委外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五)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应标准。

(六)强化地下水和土壤环境保护措施。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分区防渗措施。生产装置区、污水处理站、危废暂存库、罐区、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池和废水收集管线等区域采取重点防渗,并加强日常维护和泄漏检测。按要求布设地下水监测点位,定期对地下水水质进行监测,发现污染时应立即采取措施阻断污染源,防止污染扩延并清理污染。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设置足够容量的围堰和事故池,落实非正常工况和停工检修期间的污染防治措施,一旦出现事故,或发现对周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应立即采取包括停止生产在内的必要措施,及时清除污染,防止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运营期各环节环境风险控制,制定完善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在运行中全面落实。

(八)加强环境管理及监测。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制,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建立完整的企业环境管理体系。加强日常运行及维护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加强设备与管线的维护保养工作,按相关规定开展 LDAR检测。按照《报告书》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情况;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开展监测。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

(九)项目建设及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在厂区外醒目位置设置电子屏幕,实时公布在线监测数据,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公众关注的问题并消除影响。

四、污染物排放 (略) 生态环境局核定指标执行。

五、按照《报告书》要求设置400米环境防护距离。你公司应主动告知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环境防护距离内规划控制工作,不得在防护范围内规划建设环境敏感建筑及环境不相容建设项目。

六、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必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同时,按规定要求完成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若项目有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动,应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七、根据《关于划转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监管职权的函》(铜环〔2019〕184号)要求,由经开区安环局(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负责经开区环保监管和环境违法行为查处等工作。

公众参与情况

公示期间无反馈意见。

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期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办理部门

开发区安环局

受理地点

开发区管委会408办公室

联系电话

0562-*

电子邮箱

*@*63.com

附件:《铜陵 (略) 新能源电池用高纯碳酸酯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铜陵 (略) 新能源电池用高纯碳酸酯项目公众参与说明》

202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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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拟对铜陵 (略) 新能源电池用高纯碳酸酯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项目名称

铜陵 (略) 新能源电池用高纯碳酸酯项目

建设地点

天王山大道以西, (略) 以东,翠湖六路以南

建设单位

铜陵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安徽 (略)

项目概况

一、铜陵 (略) 现有厂区位于翠湖六路以南, (略) 以西。本次项目拟扩建新厂区,该项目位于天王山大道以西, (略) 以东,翠湖六路以南,占地面积约143亩。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安装精馏塔、脱轻塔、精制塔等设备,建设1套9万吨/年高纯碳酸酯生产装置(高纯碳酸**酯5万吨/年、高纯碳酸二*酯3万吨/年、高纯碳酸二*酯1万吨/年)、1套10万吨/年碳酸二*酯联产8.6万吨*二醇生产装置(碳酸二*酯10万吨/年、*二醇8.6万吨/年、二*二醇3000吨/年、*二醇*醚2000吨/年、碳酸钠2000吨/年)和1套11.5万吨/年碳酸*烯酯生产装置,配套建设*类罐区、*类罐区、戊类罐区等储运工程,供水供电等公用工程,废气治理、废水治理、固废治理、环境风险防控等环保工程。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9万吨新能源电池用高纯碳酸酯、10万吨碳酸二*酯和8.6万吨*二醇的生产能力。项目总投资10亿元,其中环保投资2000万元,已通过经开区经济发展局备案。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依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专家审查意见和营商环境促进局出具的评估报告,在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有关要求,并有效实施《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有效缓解和控制。现原则同意《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及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之规定,你单位及技术单位安徽 (略) 应严格履行各自职责。

三、项目设计、建设及运行管理须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组织施工,严格控制施工场地、施工机械和车辆运输扬尘及噪声等对环境的影响,严格按照《 (略) 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落实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二)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废气采取分类收集、分质处置措施,产生废气的生产工序应采取自动化、密闭化和连续化设施。碳酸*烯酯装置、碳酸二*酯联产*二醇装置、高纯碳酸酯装置生产过程各环节产生的工艺不凝废气采取密闭管道收集,经两级CO催化氧化系统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储罐呼吸废气(密闭管道收集)、危废暂存库废气(密闭负压收集)、污水处理站废气(密闭负压收集)、成品灌装间废气(密闭负压收集)经碱喷淋+除雾+两级活性炭纤维吸附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危废焚烧炉废气经SNCR脱硝+急冷+袋式除尘+碱喷淋处理后,通过25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

颗粒物、*醇、苯、环氧*烷等工艺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表6标准限值,非*烷总烃等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氨、硫化氢等恶臭污染物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相关要求。危废焚烧炉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表3标准限值,其中非*烷总烃等污染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危废焚烧炉技术指标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表1标准。非*烷总烃、苯等污染物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需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7中要求,其他废气污染物周界外浓度限值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关要求。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相关要求。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雨污分流,废水收集管线采取可视化、明管化设置,并标明废水种类和流向。车间地面冲洗废水、废气处理废水、初期雨水、生活污水等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水解酸化+A2/O)后,与循环冷却排水一并通过园区污水管网排入城北污水处理厂处理,外排废水需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和城北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做好与化工区专业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工作的衔接,待该污水处理厂建成并投入使用后,项目外排废水接入该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加强固体废弃物环境管理,妥善收集处理各类固体废弃物。你公司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未依法履责将承担连带责任。各类副产品需达到相关产品质量标准后,方可外售。碳酸二*酯联产*二醇装置釜残、高纯碳酸酯装置釜残等送入厂区危废焚烧炉焚烧处理。碳酸*烯酯装置釜残、废催化剂、废活性炭、废包装材料、在线监测废液、焚烧残渣、飞灰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厂内危废暂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的规定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并做好防风、防雨、防晒、防流失、防渗漏等工作。生化污泥等一般固废委外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五)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应标准。

(六)强化地下水和土壤环境保护措施。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分区防渗措施。生产装置区、污水处理站、危废暂存库、罐区、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池和废水收集管线等区域采取重点防渗,并加强日常维护和泄漏检测。按要求布设地下水监测点位,定期对地下水水质进行监测,发现污染时应立即采取措施阻断污染源,防止污染扩延并清理污染。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设置足够容量的围堰和事故池,落实非正常工况和停工检修期间的污染防治措施,一旦出现事故,或发现对周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应立即采取包括停止生产在内的必要措施,及时清除污染,防止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运营期各环节环境风险控制,制定完善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在运行中全面落实。

(八)加强环境管理及监测。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制,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建立完整的企业环境管理体系。加强日常运行及维护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加强设备与管线的维护保养工作,按相关规定开展 LDAR检测。按照《报告书》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情况;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开展监测。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

(九)项目建设及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在厂区外醒目位置设置电子屏幕,实时公布在线监测数据,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公众关注的问题并消除影响。

四、污染物排放 (略) 生态环境局核定指标执行。

五、按照《报告书》要求设置400米环境防护距离。你公司应主动告知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环境防护距离内规划控制工作,不得在防护范围内规划建设环境敏感建筑及环境不相容建设项目。

六、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必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同时,按规定要求完成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若项目有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动,应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七、根据《关于划转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监管职权的函》(铜环〔2019〕184号)要求,由经开区安环局(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负责经开区环保监管和环境违法行为查处等工作。

公众参与情况

公示期间无反馈意见。

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期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办理部门

开发区安环局

受理地点

开发区管委会408办公室

联系电话

0562-*

电子邮箱

*@*63.com

附件:《铜陵 (略) 新能源电池用高纯碳酸酯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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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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