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旭隆供热有限公司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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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旭隆供热有限公司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佳)环法〔2023〕郊001号

(略) (略) :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814)

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信用代码:*MAC44C5D5D

地址: (略) (略) 向阳区红旗街道天福城A区3号楼1600 (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杜伯林

我局于2023年01月04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黑段社区家属楼供暖锅炉 (略)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以上事实有:《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杳(勘察)笔录》、《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锅炉房方位图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 (略) 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03月27日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佳)环告字[2023]郊0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自接到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略) 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根据“ (略) 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出具的裁量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略) (略) 于2023年4月30日前将黑段社区家属楼0.7MW供暖热水锅炉拆除。

2.罚款人民币*万*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 (略) 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佳木斯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04 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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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环法〔2023〕郊001号

(略) (略) :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814)

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信用代码:*MAC44C5D5D

地址: (略) (略) 向阳区红旗街道天福城A区3号楼1600 (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杜伯林

我局于2023年01月04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黑段社区家属楼供暖锅炉 (略)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以上事实有:《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杳(勘察)笔录》、《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锅炉房方位图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 (略) 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03月27日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佳)环告字[2023]郊0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自接到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略) 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根据“ (略) 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出具的裁量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略) (略) 于2023年4月30日前将黑段社区家属楼0.7MW供暖热水锅炉拆除。

2.罚款人民币*万*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 (略) 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佳木斯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04 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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