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唯科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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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唯科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用人单位

厦门 (略)

地理位置

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翔虹路16号102、202单元

联系人

陈主管

项目名称

厦门唯科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项目简介

厦门 (略) 成立于2017年5月并投入生产,法定代表人钟思,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主要从事空气净化器、净水器、加湿器、吸尘器、咖啡机、电风扇、垃圾处理器等产品的研发、生产组装、销售及服务的民营企业;厂址位于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翔虹路16号102、202单元。该用人单位主要产品有空气净化器、净水器、加湿器、吸尘器、咖啡机、电风扇、垃圾处理器等,年产量分别约为150万台、10万台、30万台、50万台、20万台、30万台、5万台。

现场调查人员

秦小艳、戴晓君

现场调查时间

2022年9月9日

用人单位陪同人

陈主管

现场检测、采样人员

胡斌、李山泉

现场检测、采样时间

2022年9月28日

用人单位陪同人

陈主管

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职业病危害因素:

物理因素:噪声、高温。

检测结果:

全部岗位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均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

评价结论和建议

评价结论: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为一般。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在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了现状评价报告书所提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

1 应急救援

(1)建议用人单位对应急救援设施的定期检查、保养维护进行记录。

(2)建议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劳动者的应急救援培训,针对可能发生的高温中暑等职业病危害事故,定期(至少一年一次)进行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提高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处置技能,并做好相应的影像资料、文档记录。

2职业健康监护

用人单位应安排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按照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到有备案的医疗机构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3职业卫生管理

(1)建议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其已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文件,加强职业卫生管理,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

(2)建议用人单位应规范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内容,及时更新相关法规和标准。

4 下一阶段的评价或检测工作建议

(1)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要求,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

(2)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车间布局、所用原辅材料、中间副产物、产品等发生重要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当出现职业病危害变化时,应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变更申报。


用人单位

厦门 (略)

地理位置

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翔虹路16号102、202单元

联系人

陈主管

项目名称

厦门唯科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项目简介

厦门 (略) 成立于2017年5月并投入生产,法定代表人钟思,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主要从事空气净化器、净水器、加湿器、吸尘器、咖啡机、电风扇、垃圾处理器等产品的研发、生产组装、销售及服务的民营企业;厂址位于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翔虹路16号102、202单元。该用人单位主要产品有空气净化器、净水器、加湿器、吸尘器、咖啡机、电风扇、垃圾处理器等,年产量分别约为150万台、10万台、30万台、50万台、20万台、30万台、5万台。

现场调查人员

秦小艳、戴晓君

现场调查时间

2022年9月9日

用人单位陪同人

陈主管

现场检测、采样人员

胡斌、李山泉

现场检测、采样时间

2022年9月28日

用人单位陪同人

陈主管

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职业病危害因素:

物理因素:噪声、高温。

检测结果:

全部岗位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均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

评价结论和建议

评价结论: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为一般。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在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了现状评价报告书所提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

1 应急救援

(1)建议用人单位对应急救援设施的定期检查、保养维护进行记录。

(2)建议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劳动者的应急救援培训,针对可能发生的高温中暑等职业病危害事故,定期(至少一年一次)进行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提高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处置技能,并做好相应的影像资料、文档记录。

2职业健康监护

用人单位应安排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按照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到有备案的医疗机构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3职业卫生管理

(1)建议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其已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文件,加强职业卫生管理,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

(2)建议用人单位应规范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内容,及时更新相关法规和标准。

4 下一阶段的评价或检测工作建议

(1)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要求,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

(2)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车间布局、所用原辅材料、中间副产物、产品等发生重要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当出现职业病危害变化时,应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变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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