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3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昆山市)-2023-04-0413:3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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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3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昆山市)-2023-04-0413:39:43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2-* 0512-*

邮箱:*@*63.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昆山佑 (略) 五金产品、塑料制品生产项目

(略) 玉山镇望山南路15号的8#厂房

昆山佑 (略)

苏 (略) (略)

昆山佑 (略) 成立于2012年8月14日,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租赁苏 (略) (略) 望山南路15号的8#厂房进行生产,年产五金机械件(手机、电脑连接器的机构件等)6000万件、塑料件(汽车后视镜外壳、机构件等)3000万件

1.该项目实施后,生活污水接管至昆山 (略) 北区污水处理厂,执行北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2.该项目实施后,注塑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粉碎废气经移动式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有组织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标准,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厂界无组织非*烷总烃、颗粒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表3标准,氨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及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2

昆山 (略) 塑料制品、模具加工项目

(略) 玉山镇盛创路55号13号房

昆山 (略)

苏州 (略)

项目租赁昆山玉山镇盛创路55号13号厂房建筑面积2696平方米,购置CNC、磨床、注塑机等共计130台/套,年加工模具(用于加工电子产品外壳等) 120套, 塑料零部件(用于电子产品外壳、汽车内饰件等) 100万件,原材料均为外购的塑料粒子等均为外购。项目不涉及化学反应及发泡工艺、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铸造加工、电镀工艺、易燃易爆粉尘、无新增钢铁产能、无涉化环节等。承诺开工前完善节能、安全环保、消防等相关手续。

1.该项目实施后,生活污水接管至昆山 (略) 北区污水处理厂,执行北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2.该项目实施后,注塑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机加工油雾废气经油雾净化装置处理后无组织排放,磨床废气经移动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注塑产生的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表9标准,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颗粒物、机加工产生的非*烷总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表3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及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2-* 0512-*

邮箱:*@*63.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昆山佑 (略) 五金产品、塑料制品生产项目

(略) 玉山镇望山南路15号的8#厂房

昆山佑 (略)

苏 (略) (略)

昆山佑 (略) 成立于2012年8月14日,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租赁苏 (略) (略) 望山南路15号的8#厂房进行生产,年产五金机械件(手机、电脑连接器的机构件等)6000万件、塑料件(汽车后视镜外壳、机构件等)3000万件

1.该项目实施后,生活污水接管至昆山 (略) 北区污水处理厂,执行北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2.该项目实施后,注塑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粉碎废气经移动式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有组织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标准,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厂界无组织非*烷总烃、颗粒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表3标准,氨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及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2

昆山 (略) 塑料制品、模具加工项目

(略) 玉山镇盛创路55号13号房

昆山 (略)

苏州 (略)

项目租赁昆山玉山镇盛创路55号13号厂房建筑面积2696平方米,购置CNC、磨床、注塑机等共计130台/套,年加工模具(用于加工电子产品外壳等) 120套, 塑料零部件(用于电子产品外壳、汽车内饰件等) 100万件,原材料均为外购的塑料粒子等均为外购。项目不涉及化学反应及发泡工艺、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铸造加工、电镀工艺、易燃易爆粉尘、无新增钢铁产能、无涉化环节等。承诺开工前完善节能、安全环保、消防等相关手续。

1.该项目实施后,生活污水接管至昆山 (略) 北区污水处理厂,执行北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2.该项目实施后,注塑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机加工油雾废气经油雾净化装置处理后无组织排放,磨床废气经移动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注塑产生的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表9标准,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颗粒物、机加工产生的非*烷总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表3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及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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