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昕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昕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昕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建设地点 | (略) 桥头镇华厦三路12号 |
建设单位 | 东莞昕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略) |
项目概况 | 东莞昕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项目”)拟 (略) (略) 桥头镇华厦三路12号(项目所在地中心卫星坐标为:北纬22°48′34.770″,东经114°8′22.169″),项目总投资300万元,占地面积8000m2,建筑面积16000m2,主要从事塑料玩具的加工生产,年生产440万个。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CATAF259。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混料、碎料工序:项目在混料、碎料过程中均会产生少量粉尘。该工序产生的粉尘量较少,企业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措施后,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的要求。注塑、移印、丝印、烘干工序:项目在注塑工序中将塑胶粒原料加热成熔融状态、移印、丝印工序使用水性油墨和油墨烘干过程中会产生少量有机废气,主要成分为VOCs(含非*烷总烃)。项目拟将注塑、移印、丝印、烘干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产生的废气经集气装置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引至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经处理后非*烷总烃有组织部分排放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的较严值,VOCs有组织排放 (略) 《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 /815-2010)第Ⅱ时段排气筒排放限值要求,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项目注塑、移印、丝印、烘干工序VOCs(含非*烷总烃)大约有10%未被收集到,企业通过加强管理,禁止在作业时频繁开关门,并加强车间机械通风措施后,非*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排放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VOCs厂界无组织排放 (略) 《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 /815-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可达到《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对周边环境影响不大。臭气浓度:项目生产过程中由于塑胶原料、水性油墨在使用过程中会产生少量异味的恶臭污染物,其主要污染物为臭气浓度。由于项目原料在储存过程中均使用包装袋和容器罐密封包装,生产过程中均在密闭车间内进行,故挥发产生的恶臭较少,经集气装置收集后与VOCs(含非*烷总烃)一同引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未被收集到的臭气浓度经企业通过加强管理,禁止在作业时频繁开关门后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2.废水处理措施:冷却水:项目冷却水在冷却塔内循环使用,此类循环水不对外排放,同时由于循环过程中少量的水因受热等因素损失,需定期补充冷却水。雨水:项目实施雨污分流,雨水和污水分开收集、分开处置;雨水经厂区雨水收集系统 (略) 政雨水管网。生活污水:项目生活污水经隔油隔渣池、三级化粪池处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的较严 (略) 政污水管道,然 (略) 桥头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略) 桥头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水质标准。3.固废处理措施:一般工业 (略) 回收处理;员工生活垃圾必须按照指定地点堆放在生活垃圾堆放点,每日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并对垃圾堆放点进行消毒,消灭害虫,避免散发恶臭,孳生蚊蝇。4.噪声处理措施:对产生噪声的设备进行合理布置,通过适当的隔声、减震、吸声等降噪措施处理后达标排放。经过采取减振、消声和隔音等措施,使项目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即边界噪声昼间≤65dB(A),夜间≤55dB(A)。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单位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风险事故防范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营运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
公示时间 | 2023-04-04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桥头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 |
通讯地址 | (略) 桥头镇行政办事中心C座8楼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不予批准的决定。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昕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建设地点 | (略) 桥头镇华厦三路12号 |
建设单位 | 东莞昕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略) |
项目概况 | 东莞昕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项目”)拟 (略) (略) 桥头镇华厦三路12号(项目所在地中心卫星坐标为:北纬22°48′34.770″,东经114°8′22.169″),项目总投资300万元,占地面积8000m2,建筑面积16000m2,主要从事塑料玩具的加工生产,年生产440万个。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CATAF259。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混料、碎料工序:项目在混料、碎料过程中均会产生少量粉尘。该工序产生的粉尘量较少,企业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措施后,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的要求。注塑、移印、丝印、烘干工序:项目在注塑工序中将塑胶粒原料加热成熔融状态、移印、丝印工序使用水性油墨和油墨烘干过程中会产生少量有机废气,主要成分为VOCs(含非*烷总烃)。项目拟将注塑、移印、丝印、烘干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产生的废气经集气装置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引至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经处理后非*烷总烃有组织部分排放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的较严值,VOCs有组织排放 (略) 《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 /815-2010)第Ⅱ时段排气筒排放限值要求,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项目注塑、移印、丝印、烘干工序VOCs(含非*烷总烃)大约有10%未被收集到,企业通过加强管理,禁止在作业时频繁开关门,并加强车间机械通风措施后,非*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排放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VOCs厂界无组织排放 (略) 《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 /815-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可达到《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对周边环境影响不大。臭气浓度:项目生产过程中由于塑胶原料、水性油墨在使用过程中会产生少量异味的恶臭污染物,其主要污染物为臭气浓度。由于项目原料在储存过程中均使用包装袋和容器罐密封包装,生产过程中均在密闭车间内进行,故挥发产生的恶臭较少,经集气装置收集后与VOCs(含非*烷总烃)一同引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未被收集到的臭气浓度经企业通过加强管理,禁止在作业时频繁开关门后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2.废水处理措施:冷却水:项目冷却水在冷却塔内循环使用,此类循环水不对外排放,同时由于循环过程中少量的水因受热等因素损失,需定期补充冷却水。雨水:项目实施雨污分流,雨水和污水分开收集、分开处置;雨水经厂区雨水收集系统 (略) 政雨水管网。生活污水:项目生活污水经隔油隔渣池、三级化粪池处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的较严 (略) 政污水管道,然 (略) 桥头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略) 桥头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水质标准。3.固废处理措施:一般工业 (略) 回收处理;员工生活垃圾必须按照指定地点堆放在生活垃圾堆放点,每日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并对垃圾堆放点进行消毒,消灭害虫,避免散发恶臭,孳生蚊蝇。4.噪声处理措施:对产生噪声的设备进行合理布置,通过适当的隔声、减震、吸声等降噪措施处理后达标排放。经过采取减振、消声和隔音等措施,使项目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即边界噪声昼间≤65dB(A),夜间≤55dB(A)。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单位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风险事故防范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营运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
公示时间 | 2023-04-04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桥头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 |
通讯地址 | (略) 桥头镇行政办事中心C座8楼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不予批准的决定。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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