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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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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3〕13号)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永环执改〔2023〕13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 (略) 永川区石脚机砖厂

经营者: 王忠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5XHU14XH

注 册 地 址: (略) 永川区双竹镇石脚七郎村2社打锣坡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1 (略) 永川区石脚机砖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砖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队执法人 (略) 生态环境局大气处《关于移交超标监测报告的函》,立即对你砖厂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核实,你砖 (略) 永川区双竹镇石脚七郎村2社打锣坡,主要从事煤矸砖生产,生产工艺为:煤矸石-破碎-搅拌-成型-入窑-煅烧-产品,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气经脱硫塔处理后高空排放。 (略) 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于2023年2月1 (略) 永川区石脚机砖厂排放废气进行了采样监测,《监测报告》(报告编号:渝环(监)字[2023]第69号)显示,该砖厂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2.90×103mg/m3,颗粒物排放浓度为63.3mg/m3,按照《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分别超过标准值19.3倍、2.1倍。你砖厂构成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2023年2月23日的《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23]第69号)。

2、2023年3月10日对你砖厂经营者王忠明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3年3月10日对你砖厂经营者王忠明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4、2023年3月1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5、2023年3月10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证据1、2、3、4、 (略) 永川区石脚机砖厂构成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事实。

6、2023年3月10日你砖厂经营者王忠明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2023年3月10日你砖厂经营者王忠明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8、2023年3月10日你砖厂经营者王忠明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证据6、7、8证明违法 (略) 永川区石脚机砖厂。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砖厂:立即停止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砖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砖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砖厂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你砖厂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砖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 (略) 江 (略) 提起行政诉讼。如你砖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 (略) 江 (略) 强制执行。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3月17日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永环执改〔2023〕13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 (略) 永川区石脚机砖厂

经营者: 王忠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5XHU14XH

注 册 地 址: (略) 永川区双竹镇石脚七郎村2社打锣坡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1 (略) 永川区石脚机砖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砖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队执法人 (略) 生态环境局大气处《关于移交超标监测报告的函》,立即对你砖厂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核实,你砖 (略) 永川区双竹镇石脚七郎村2社打锣坡,主要从事煤矸砖生产,生产工艺为:煤矸石-破碎-搅拌-成型-入窑-煅烧-产品,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气经脱硫塔处理后高空排放。 (略) 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于2023年2月1 (略) 永川区石脚机砖厂排放废气进行了采样监测,《监测报告》(报告编号:渝环(监)字[2023]第69号)显示,该砖厂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2.90×103mg/m3,颗粒物排放浓度为63.3mg/m3,按照《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分别超过标准值19.3倍、2.1倍。你砖厂构成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2023年2月23日的《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23]第69号)。

2、2023年3月10日对你砖厂经营者王忠明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3年3月10日对你砖厂经营者王忠明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4、2023年3月1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5、2023年3月10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证据1、2、3、4、 (略) 永川区石脚机砖厂构成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事实。

6、2023年3月10日你砖厂经营者王忠明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2023年3月10日你砖厂经营者王忠明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8、2023年3月10日你砖厂经营者王忠明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证据6、7、8证明违法 (略) 永川区石脚机砖厂。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砖厂:立即停止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砖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砖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砖厂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你砖厂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砖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 (略) 江 (略) 提起行政诉讼。如你砖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 (略) 江 (略) 强制执行。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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