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阜环(临)罚告〔20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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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阜环(临)罚告〔2023〕2号


临泉县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点击查看>>*法定代表人:刘*,地址:临泉县白庙镇三星村民委员会纪桥村北部。

我局于2023年2月11日、 (略) 年产80万吨水稳拌合站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略) 年产80万吨水稳拌合站建设项目物料库存放有生产原料砂石、石粉,物料库内喷淋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物料库内积尘严重未进行清扫,物料库大门开启未采取密闭措施导致粉尘外溢;厂区路面积尘严重,有明显的车辆行驶痕迹,积尘未及时进行清扫;未严格控制厂区、物料库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临泉县 (略)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浩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郭峰身份证复印件1份、临泉县 (略) 委托书1份。证明:临泉县 (略) 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2023年2月1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年产80万吨水稳拌合站建设项目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三:关于临泉县 (略) 年产80万吨水稳拌合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证据四:临泉县 (略)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

证据五:临泉县 (略) 环保竣工验收合同。

证据六: (略) 生态环境局照片提取单13 份。

证据七:《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 份。

证据八:2023年1月9日临泉县 (略) 信访投诉单及信访回复。

证据九:执法人员的执法证 2 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参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裁量百分值总和为15%,根据罚款金额计算标准:罚款金额=[裁量起点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经计算,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人民币*万*仟元〈¥29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 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公司有权要求听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 电 话:0558-*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17日














临泉县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点击查看>>*法定代表人:刘*,地址:临泉县白庙镇三星村民委员会纪桥村北部。

我局于2023年2月11日、 (略) 年产80万吨水稳拌合站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略) 年产80万吨水稳拌合站建设项目物料库存放有生产原料砂石、石粉,物料库内喷淋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物料库内积尘严重未进行清扫,物料库大门开启未采取密闭措施导致粉尘外溢;厂区路面积尘严重,有明显的车辆行驶痕迹,积尘未及时进行清扫;未严格控制厂区、物料库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临泉县 (略)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浩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郭峰身份证复印件1份、临泉县 (略) 委托书1份。证明:临泉县 (略) 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2023年2月1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年产80万吨水稳拌合站建设项目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三:关于临泉县 (略) 年产80万吨水稳拌合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证据四:临泉县 (略)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

证据五:临泉县 (略) 环保竣工验收合同。

证据六: (略) 生态环境局照片提取单13 份。

证据七:《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 份。

证据八:2023年1月9日临泉县 (略) 信访投诉单及信访回复。

证据九:执法人员的执法证 2 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参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裁量百分值总和为15%,根据罚款金额计算标准:罚款金额=[裁量起点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经计算,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人民币*万*仟元〈¥29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 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公司有权要求听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 电 话:0558-*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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