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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北环执责改〔2023〕10号(李忠田)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北环执责改〔2023〕10号(李忠田)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北环执责改〔2023〕10号(李忠田)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北环执责改〔2023〕10号
被责令改正个人:李忠田
公民身份号码:XXX
住址: (略) 渝北区洛碛镇沙湾村*组
2023年2月6日,洛碛镇执法人员到渝北区洛碛镇沙湾村河水田水库进行检查,发现你在河水田水库垂钓,上述行为构成“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垂钓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取证通知书》、《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略) 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管理规定外,还应当禁止下列行为:(一)……;(二)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三)……”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 (略) 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垂钓等活动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 (略) 渝 (略) 提起行政诉讼。如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 (略) 渝 (略) 强制执行。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4月3日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北环执责改〔2023〕10号(李忠田)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北环执责改〔2023〕10号
被责令改正个人:李忠田
公民身份号码:XXX
住址: (略) 渝北区洛碛镇沙湾村*组
2023年2月6日,洛碛镇执法人员到渝北区洛碛镇沙湾村河水田水库进行检查,发现你在河水田水库垂钓,上述行为构成“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垂钓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取证通知书》、《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略) 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管理规定外,还应当禁止下列行为:(一)……;(二)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三)……”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 (略) 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垂钓等活动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 (略) 渝 (略) 提起行政诉讼。如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 (略) 渝 (略) 强制执行。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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