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江城区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公示
阳江市江城区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公示
序号 | 事项名称 | 基本编码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免处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修正)第四十一条: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 1.初次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加强教育、 | |
2 | 销售、 (略)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修正)第四十五条: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国家关于畜禽标识管理的规定,在应当加施标识的畜禽的指定部位加施标识。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标识不得收费,所 (略) 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 1、初次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加强教育、 | |
3 |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 (略)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 | *D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应 (略)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 | 1、初次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加强教育、 | |
4 | 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的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的。 | 1、初次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加强教育、 | |
5 | 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仅限个人)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及防治法》(2018)第三十条第二款: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 | 1、初次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加强教育、 | |
6 | 侵占、擅自移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的 | —— |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2020年)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妨害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 1、初次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加强教育、 | |
7 | 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 | *H000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19修订》第十三条:《作业证》由农业部统一制作,全国范围内使用,当年有效;严禁涂改、转借、伪造和倒卖《作业证》。 | 1、初次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加强教育、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基本编码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免处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修正)第四十一条: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 1.初次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加强教育、 | |
2 | 销售、 (略)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修正)第四十五条: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国家关于畜禽标识管理的规定,在应当加施标识的畜禽的指定部位加施标识。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标识不得收费,所 (略) 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 1、初次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加强教育、 | |
3 |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 (略)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 | *D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应 (略)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 | 1、初次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加强教育、 | |
4 | 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的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的。 | 1、初次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加强教育、 | |
5 | 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仅限个人)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及防治法》(2018)第三十条第二款: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 | 1、初次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加强教育、 | |
6 | 侵占、擅自移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的 | —— |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2020年)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妨害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 1、初次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加强教育、 | |
7 | 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 | *H000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19修订》第十三条:《作业证》由农业部统一制作,全国范围内使用,当年有效;严禁涂改、转借、伪造和倒卖《作业证》。 | 1、初次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加强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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